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
看到留言底下達達公關動得真厲害。
勞基法早就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法界見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勞雇雙方可以以契約方式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約自由精神資方可以跟勞方談試用期,而不是試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現在一堆公司早就到處都是試用期,外商一堆根本就沒有那鳥規定。某P一直瘋狂亂帶風向,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陸法,法沒規定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然後根據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見解允許雇主試用期有較寬鬆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可以以較寬鬆的方式解僱不適任員工但依舊是要雙方去談合意且雇主需舉證員工不適任原因而不是能隨意權利濫用耶!而且判例最後還是有要補足資遣費的,亂講話想騙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公關真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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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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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人資絕對知道試用期的法規 故意講來擾亂視聽 人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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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手 主要還是主管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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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早餐店蟑螂的 店家也沒贏
噓
等等執政黨就來釋憲了 通通做功德
台達又不是黨的自己人,你說今天是雲豹高端逼員工跳樓,黨一定修法到無罪我還比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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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不知道藍白已經修法了? 要2/3同意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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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才發生的事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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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不是不知道還可以不公布不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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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知道XD 其實我覺得2/3門檻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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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不知道為什麼4F覺得要2/3同意, 釋憲會通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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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革命了!起來吧農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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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科技版這邊要不要革命XD 這次事件這麼大,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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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革在野黨的命,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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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Ptt這邊多少人有實際作為, 都馬乖乖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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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鍵盤罵人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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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好奇 現在還沒公佈的情況下,憲訴法釋憲,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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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遵守現行憲訴法還是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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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間資遣都要給資遣費,除非是那種員工蓄意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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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xy67230 (1.162.109.244 臺灣), 12/21/2024 22:05:06
就可以不用給
推
前面才有某p嗆人法盲欸
噓
試用期這東西 到處都還是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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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作為一個有實際在hiring的小主管,來講一下資方的看法 先不討論這個法條跟勞基法的搭配,單純討論試用期在這法條前後的玩法 在沒有試用期法條時,試用期契約內容須由雇主與勞工共同約定 且任何試用期員工都視同正式員工,代表你跟公司約定的條例不得抵觸勞基法 什麼幾天未達標就要無資遣走人、什麼規定沒達到就砍薪砍假,通通都是違法可以檢舉12
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塔綠班又繼續餵屎了,但沒關係,40+25很愛 :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整個放屁18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4
Re: [討論] 什麼是「不得」,勞基法修正真那麼差?法規上沒有試用期, 但實務上屬於雙方議定項目, 目前台灣還是很多公司執行這個做法。 但台灣人最缺乏的就是合約概念, 大多數人都是公司給啥就簽啥,X
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先確定目前「試用期約款」是不是合法的? 按勞動部給出的回答 既然現行勞基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那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就自由約定3
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他是不是從來沒有研究過勞基法 勞基法過去不是沒有試用期規定 民國八十六年修法之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就有試用期規定 但是後來認為不管有沒有試用期都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 所以雇主要約定試用期就約定3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2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1
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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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副校長那篇文是不是造成公關大災難主因?21
Re: [討論] 怎麼沒人爆料他主管X
Re: [討論] 怎麼沒人爆料他主管12
[討論] 台達電事件燒這麼大 政府有去勞檢嗎?1
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5
怎麼跟簡副說的不一樣X
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