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自用宅重購退稅 國稅局嚴查 2大查核重點
※ 引述《guesswhen (Gu)》之銘言:
: 連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908763.html
: 內文:
: 工商時報 洪正吉 2023.07.26
: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自用房地退稅優惠跟土增稅不同,除了要遷入戶籍,還必須有居住的事: 實,國稅局在查核時,更會勾稽水、電的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是空屋,就會剔除自用資格: ,有民眾因此遭補稅60多萬元。
: 有位鄭姓男子,110年7月先在南部買入一間房地,之後又在同年的8月,再購入附近中西: 區的另一處房地。111年2月時,鄭男把第一間房地賣掉,4月過完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列報所得額142萬餘元,按45%稅率,應納稅額為64萬餘元。
: 不過,鄭男在申報時,減除重購自用住宅(中西區房地)的扣抵稅額64萬餘元,最後申報: 書上的繳稅額變成0元。結果國稅局查核時,以鄭男沒有居住的事實,認定鄭男不符合重: 購自用住宅的退稅條件,要求鄭男應補稅64萬餘元。鄭男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都被駁回: ,最後一狀告到行政法院。
: 鄭男主張,他所購入的兩處房地,都是自用房地。第一間房屋是預售時購入,屬小坪數公: 寓房屋,111年1月搬入居住後,因小孩出生、配偶到月子中心受照顧,房屋使用頻率及時: 間短,導致一開始用電度較低,但最後一期用電度數已達123度,顯見第一間房地出售前: ,確實有自住的事實。
: 鄭男還強調,因為小孩出生的關係,擔心房屋空間小可能不敷使用,因此第一間房地賣掉: 後,又搬到中西區的房屋居住。也因此,中西區房屋的3月份用電度數,也達340度,一樣: 有自住的事實。
: 不過,相較鄭男以電費佐證有自住的事實,南區國稅局調出鄭男第一間房地的用水記錄發: 現,鄭男持有期間的用水度數都在0度到6度之間,很難認定有實際居住使用的客觀情事,: 因而認定第一間房地只是他單純購買後出售,非屬原已持有且供自住使用的房地,不符合: 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的條件。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審理後裁定,鄭男購入第一處房地後,雖然有將戶籍遷入,但入籍: 後旋即就委託不動產公司銷售,持有期間的每期實際用水度數低,用電度數也只有最後一: 期稍高,因此綜合考量水電使用情況,很難認為有人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稅有關持: 有且供自住使用的重購退稅條件不合,駁回鄭男請求。
: 心得:
: 110.7買,111.2賣,設籍半年,有電費紀錄,結果因為水費太低不給重購退稅,
: 高等行政法院還駁回上訴。
: 這樣看來重購退稅的居住事實認定,怎比房版大大們說的還要嚴格阿?
: 所以現在成屋不設籍個一年,完整電費水費,重購退稅都不會過?
: 一年內有換屋需求的換屋族真的會屎。
我覺得下心得前還是去看一下這個案子的訴願跟法院判例
新聞給的資訊不足,容易誤解
先講結論:
新聞當事人是因為本來就不符退稅條件,
事主申請訴願後,為了進行調查,
才分別在111.07、111.09發函台水台電
並不是指重購退稅就一定先查水電
整理過程是
110.07.06 預售A屋交屋 (沒親屬入戶籍)
110.08.11 買B屋 (沒親屬入戶籍)
111.01.14 “才”入籍A屋
111.02.24 簽約賣掉A屋(111.03.28完成移轉)
111.03.30 配偶才入籍B屋
111.04 不符退稅→訴願→發函台水台電
國稅局認定他買B屋的時候,並不在A屋戶籍裡
就已經不符合重購退稅「先買後賣」的入籍條件,
也不是樓主心得所寫有設籍半年,而是設籍1個月而已
--
感謝
原來如此
簡單說公務員不會沒事找事的,資料有到不會刻意刁難
推 清楚整理
勤勞一點 設籍設好設滿
這個情況如果他預售那間真的有自住事實的話,不知
道法院會怎麼判了
感謝認真追究的精神
謝整理!
清楚推
要設籍半年 筆記
一年啦
是吼 感謝提醒
讚
推精神
推整理!!
哪裡有提到設籍滿一年?
所以先買後賣容易被刁
沒有說設籍要滿一年 只是說一年內不能租 財政部這樣寫
之前問過國稅局 賣掉的時候舊房一定要有戶籍
問各位大大 那如果這案件他一開始就設籍且一個月馬上賣
這樣會被不符資格嗎?
投資客就乖乖繳稅誰要刁你?
有些人就痛罵社會亂象 但自己卻浪費水電避稅 XD
我能(浪費水電避稅) 你不能(諸多自己不做的社會亂象)
設籍未滿一年沒有不行 只是會被個案處理 嚴不嚴格就看
經辦了
房地2.0後 重購退稅有規定只能先買後賣嗎
沒有
看經辦認定了 人治國家 ㄎㄎ
經查證未自住事實明確還在說人治社會?哈
那自住事實的認定國稅局寫清楚啊 住一天算不算?
其實按照規定,白紙黑字一天也可以
跟經辦認定有關。
「國稅局認定他買B屋的時候,並不在A屋戶籍裡」
這點其實照規定,也是沒問題的。
跟朋友討論,應該是國稅局擴大解釋
國稅局的網站對於「先買後賣」有寫得很清楚喔!
https://i.imgur.com/JYgfGsl.png
這類一但申請訴願,通常對民眾都不利
不過國稅局也是盡工作職責在抓逃漏稅XDD
只要不影響自住客換屋,都樂見其成。
經辦跟著法條走叫人治?
這常見就一堆爛仲介為了成交洗菜鳥投客亂搞,被抓是一定
的
住一天可以啊 但要敢承擔被追稅的風險
找更多條只是要讓他心服口服而已
那個工作地點,小孩學區一看就知道怎麼回事。人家沒講而已
,大家智商都正常
用心推
擴大解釋都出來了=.= 這案件根本不符合規定
擴大解釋 經辦裁決 不是人治嗎?
規定住幾天 工作地點和學區要多遠 列清楚啊
自用住宅的條件 只寫設有戶籍 我一周住一天算不算?
哪裡不符合規定願聞其詳
戶籍設好 買賣兩年 禁止出租 這些都很明確
那竟然一堆人死在自用住宅的條件 就列清楚啊
到底哪裡不符合規定??? m大可以解釋嗎
跟朋友也討論很久,就是符合規定。但國稅局
依照其他資訊判斷,認定他非自住。
買新屋時, 舊屋要有戶籍, 這案件沒有符合啊!
可以看今年桃園這案例 戶籍有設好 還是被找碴 舉證才過
另外一點就是,財政部這個資料是什麼時候確定的
今年台北的案例 設籍順序對 水電認定太低
應該是112年4/10才出來的
依造其他未寫明的資訊裁決 不就人治嗎
雖然是兩碼事,但是可以看到111年時對於「自住」
未必要遷入戶籍。
印象一開始最先出來的時候,只有強制設籍
但時序沒有要求,照這篇提供跟財政部資料顯示
是112/4/10才有說明。所以說這個人的案例
是從110-111間發生的。
其實最主要還是經辦認定啦
稅法在這裡啦,所以原po 你的截圖 只是說明
國稅局如何判定自住非自住,但這個沒有寫在稅法裡面
而且這個說明是112年4月10號==
因為這個case 應該是投資客沒錯,但是自住客
自己多注意吧
我回應這篇主要是新聞內容給人誤導資訊太多 也提醒要使用重購退稅的人要注意相關規定 確實如Y大所言,財政部在2019/11/18函釋 「『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此新聞發生在2021-2022年,該判決書也有引用這個函釋 認定他並沒有辦竣戶籍登記 另外我看訴願書裡也引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條 (以下節錄訴願書)所謂自住房屋係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 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編輯: lifetime58 (61.219.218.127 臺灣), 08/24/2023 14:39:1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二十 第一項 本法
第十四條之八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
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
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兩個條件都要有
這個參考一下
上面有貼了108解釋函令了
所以我覺得這案在自用住宅上是不符合規定
回應一下y大
其實各稅目之間對於自住認定有些微差別
房屋稅 自住的認定就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但如果像是要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直系親屬就僅
限定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應該是說
打字慢 玩送出 life大也更新作業要點了XD
「要求有入戶籍」,沒有要求時序
時序是到112年4月10號,財政部才說明
因為這個case 基本上是投資客。所以國稅局盡責。
但對於自住客來說,真的要照這個112年4月10號說明走
其實對很多換屋自住客來說是不利的。
疑!那這樣y大他還是有兩間都有戶籍..所以重點還是水電
嗎?
所以才說 國稅局經辦應該看了其他資訊
判斷他是投客,後面才延伸那麼多。
反正投資客就乖乖繳稅,自住客換戶多注意點即可。
這是土地的重購退稅
所以才有入戶籍先後的問題 而且直系親屬也行(比較寬鬆)
推查證
照時間順序、有入戶看起來,他應該是符合資格才對吧
讚讚
房地合一,設籍「一天 」都是符合規定!把規定搞清楚好
嗎?
推
繼續跟國稅局吵吧,從補稅變成加罰
不符合資格啊。買B時候戶籍沒在A上就失去資格了。
推,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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