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都更的公共利益是指什麼?
都更的 "公共利益" 是指什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WFp3UvVec0&t=2m32s 都更之程序正義
2分32秒處
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許瑞助說 :
公共利益的概念 , 並不是由公權力單方面片面來決定 ,
也不單純以"成員數量多寡"來決定
因此啊! 在都更的過程中 ,保護少數人的權益 也是公益的一環
我找到的解釋是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白話的解釋這件都更案"全台北人" 或 "全台灣人"有什麼利益
比較具體的解釋是開設多少公共設施,多少公共道路之類的...這些才是公共利益
像政府依據公共利益 蓋了一座橋,並不是要圖利特定人的, 而是要讓不特定的人往來的
這篇po文並不是要來爭論那種才是正確的都更公共利益解釋
而是要來討論 不管那種解釋都更的公共利益 都不會是"多數同意戶的利益"
有那些有找到資料有誰說 "多數同意戶的利益" = "公共利益" =可以發動強拆的話
麻煩告知一下
這是文林苑都更立委質詢官員沒有公共利益是違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C8s1Nt9MfI&t=9m13s
整場看下來官員和立委都沒有提到 多數同意戶的利益等於公共利益
甚至都沒有提到多數同意戶的利益 , 官員也沒有反馭立委說有公共利益啊!
多數同意戶的利益就等於公共利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C8s1Nt9MfI&t=11m7s
可怕的在這裡都更法第一條說要增進公共利益,
但如何增進公共利益沒有授權也沒有明訂
還要官員趕快建立公共利益的審查標準 指標 ,
都更最重要的就是"公共利益"啊, 沒有公共利益就只是一般建案而己啊!!
你都更審議委員會要怎麼審公共利益..
要都更審議委員自由心證是不是..看心情是不是
那如果公共利益的指標是這些什麼公共設施之類的...
那為什麼要用 同意戶80% 75%同意來當強拆門檻
如果有達到這些指標,那為什麼要經過同意戶的同意呢?
政府的公共建設難道需要地主同意?
甚至還有危老來自打嘴巴,危老100%同意才行如果只有99%同意怎麼辨?
同意戶的利益不用顧嗎?
立法院 政府 媒體是如何帶風向洗腦人民說 多數同意戶的利益等於公共利益的
藍綠政府真的爛到可以了..
--
你就想大樓如果要倒 但是住戶都不同意要拆 政府是不是
能強拆 這就是公共利益了
沒錯這就是公共利益,根本不用住戶同意
人命黑洞沒人敢強拆啊
刻意建立75% 80%同意門檻根本是在騙人帶風向
外加一些什麼不同意戶貪心所以強拆之類的..
發作了
IBIZA講不出道理又要出來無理取鬧了...真好笑..
這種人怎麼這麼多啊
說不贏開始開新串.怎麼這麼可憐啊
不愧是八卦仔
跟不講道理的人講道理,他跟你跳針..要怎麼講道理呢?
這隻本來在哪一篇跳針啊?
有懶人包嗎
我的上篇永春都更的,IBIZA和supa64一直在那裡跳針.拼命噓
大部分的督更是近年才開始無關公共利益..,
看到七期就知道了
違老建築那種通常是早期跟國宅或是國軍社區,
的確需要整改
大家都有看到誰在跳針 你會覺得這種人多 是因為跳針的是你
七期又不是都更 看七期要幹嘛
照你的說法 那多數的都更都不成立 而是政府要直接重劃
唉呦.上一篇怎麼不願意面對法律的八卦仔.怎麼.心臟碎了嗎
1各連都更跟徵收.重劃都傻傻分不清的八卦帶風向仔.意外嗎
碰到這種咬死結論 一直硬湊答案導向結論的 我建議直接放生
都市更新有些會退縮基地讓鄰道路變寬,好像有容積獎
勵相關的規定
這個算除了住戶以外的公共利益吧
再來就是危老建築都更對周圍建築物及用路人安全都有
公共利益
委員會裡面會問,公益性呢?回饋呢?事實上容獎不是免費送
的,都有其原因,但是只看半套法條跟只看ytr 報導的人很難
理解這一點
但我通常不喜歡叫別人「去把沒看完的書看完再來吵」所以直
接建議放生
影片立委有提到都更條例並沒有去明訂公益性的審查標準
審查委員要怎麼審?法官判案還要以法條為基準,審查委員用
什麼來審查呢?再著強拆就是一種土地徵收, 必須滿足五要件
除了公益性,還要有必要性和急需性...而且最重要的只有政府
才能做土地徵收強拆...另外審查委員就相當法官判案
要當法官沒那麼簡單..但要當審查委員有什麼資格嗎?
審查委員的資格不清不楚的,有收建商錢的委員又要怎麼處罰?
文林苑https://reurl.cc/prL97l 這裡就可以看到審查委員
根本沒在審只是看看文件齊不齊而己...
都更條例只是垃圾法
裝傻裝瞎是要討論啥?
讓你們大家看到老闆開在路上的超跑
法院會有公共利益的判決可以去讀讀看
我文章說我不是要知道正確的公共利益解釋..只是要說
都更同意戶的利益並不是公共利益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38
[閒聊] 為何112戶同意 1戶不同意 北市府還是敗訴這是永春都更案2年前的判決,害的整個都更計畫、審議重跑一遍, 其實這個敗訴不是同意比例的問題,而是一個公平問題。 同意的那112戶,與建商簽的是「協議合建分屋」, 不同意的那1戶,因為不簽,則自動進入「權利變換選屋」, 問題就來了,19
[問卦]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違憲?台灣人民用多少電就照繳電費 發電的公共建設部分則是要由政府來負責 這不是以往的普偏的情況嗎? 為何政府在強調不缺電的情況下 仍然立法強制要求建物必須加裝太陽能板6
Re: [問卦] Ptt創世神在哪?你以為數位中介法第26條幹嘛用的~?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之專業能力。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利益團體。 三、可秉持『客觀』及盡職之原則及時提出前項通知。6
[問卦] 台灣的代議政治是不是缺了什麼?是這樣的 每次發生社會問題時大家都感到對政府很失望 但一般人也只有期待自己投票選出來的民代 能夠主動為了選票去解決問題 如果民代不去解決,頂多只能在幾年後選舉不投給他而已2
Re: [新聞] 「城中城」柵門曝光 大門深鎖阻消防安檢蠻好奇的 這種讓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建築 怎麼不能強制都更呢? 明顯公共利益大於弊的事情 明明既有道路這一條都能侵犯私人產權了1
Re: [討論] 戴瑋姍亂解讀報告是事實啊 在不道歉什麼大法官揭示,誹謗發言事項涉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只要發表前經合理查 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不罰」;合理查證後所取得的證據資料 即使並非真實,如果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仍屬不罰情形。 換句話說,只要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三要件,且與公共 利益有關,賴、戴二人就不構成誹謗罪。1
Re: [問卦] 認真文 難道封殺黑道更生人有很過分?憲法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其中‘’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所以就問, 禁止黑金槍毒重罪犯參選,- 因為在公法上 當公共利益大於私人利益時 就會去給予這個制度或大樓存續保護 這個案例是這樣的 當周遭地主生活機能繁榮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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