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
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5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
: 【以此「姻親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
?
: 灣的姻親環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諧。】
: ★「姻親專法」提案附議連結網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連結頁面按下「我要附議」後,出現「已附議」的畫面,才是附議成功喔!)
: 「張○馨自殺事件」發生時,我想起十幾年前,某親戚在親戚家的神明廳自殺,自殺方?
: 張○馨一模一樣。我回想起自殺了的親戚的臉,心很痛,也對姻親的傳統婚姻觀念到今?
: 未進步感到非常驚嚇
: 【話語、行為部分】
: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以話語干涉請硬起來駁回去
以行為強迫請走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非公眾場合請硬起來罵回去
公眾場合請走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或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刑法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搜索請用
刑法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竊盜請用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姓氏請用
民法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名字請用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
姻
: 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
: 心態。)
贈與依雙方當事人意願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
: 餅......。
: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
的
: 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 (待連署過關後增加其他,目前還無法修改內容)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待增11.女方過世後喪禮應由娘家主持,並交返遺體遺物及死因確認
戶政作業申辦須知:死亡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法醫師法 第 10 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
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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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適用上述法條
婚前就別結婚
婚後就離婚
財產、監護權相對之下都是小事
逃~ 就對了
: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 每一項「姻親專法」提案的內容都是太多媳婦們的日常壓抑積累,提案不難,難的是接?
: 大家能一起將附議的數字衝到多高,附議5000人只是門檻,5000票還引不起政府和立法?
: 們的正視,附議票數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輕視,「姻親專法」附議結束之後,三?
: 法通過的機率就越高。
: 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越多的媳婦對「姻親專法」提案附議(可匿名)、累積越多的附議?
: ,才能讓社會和政府看見一直以來沉默噤語的聲量有多麼大。這一次,希望壓抑、沉默?
: 婦們站出來,用可匿名的附議票數讓社會看見其實媳婦們一直有聲音,只是他們都沒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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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39.147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marriage/M.1599914427.A.5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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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說哎呀我們不像ptt的人一樣有那麼多知識 不管
啦政府就是要保護我
太麻煩了又民法又刑法的,就是要全部打包起來做個一
站式服務媳婦專法啦!最好蒐集證物、提訴訟那些的政
府都要幫我蒐集好弄到好,我只要閑閑坐著磨指甲嗆
話說「小心我告你」就好了。
101總管理處表示真衰
終於有正常的了
像推薦原原po用奴隸罪提告啦,
一定會名留法律界
XD
其實他需要的是「老娘最大法」,其他都不重要,看
不懂啦
方堂鏡是你?
其實可以找律師諮詢或自己用功一點。我比較訝異的是
,她不知道民代大多都有免費法律諮詢,雖然僅限諮
詢。
樓上說的這點我也是很訝異,真有心想求助,大部分
人第一步應該都會先找免費法律諮詢或法扶了解一下
自己能怎麼做,畢竟沒處理過法律的事一開始大概不
知從何著手,結果她連這都不知道,可見根本沒想要
試著查過相關資訊,連署的那些根本寫來自爽的
如果那個社團裡都是這類人,應該也是個取暖社團而
已
大概在社團內罵完出氣後,放下手機又乖乖一句話也
不敢吭聲吧
可怕的是這連署搞不好會過
連署過又沒有什麼
是沒什麼,但是這代表法盲一堆,法治教育失敗啊..
其實台灣法治教育本來就滿失敗的..要看開一點
我覺得連署過很好啊,想到最後只收到政府罐頭信一
封,大雄們又要集體崩潰怪天怪地怪政府,就讓我覺得
很興奮呢!
他就是覺得法律太複雜了才要提案簡易版啊
推上面老娘最大法XD 看完原文也是這樣覺得
補充 此為婆家專法 娘家不適用
推好心
直接列一條媽寶不得結婚好了,男女皆適用
專業法律推
現行法規就有可以用,都不會用了,這法案就算過了,
被欺壓的小媳婦敢提告?
比起法律,她們更需要反抗的勇氣
ps.我還認為她們是外配群體,
1.真的不熟臺灣法律
2.求助管道也不熟,更沒有親友幫忙
3.身分證拿到前不敢離開夫家
4. (嫁給)臺灣的媳婦幾十萬....
6
妳們在寫這些東西的時候可能都不覺得哪裡有問題, 不過我稍微把裡面一些用詞寫的更清楚一點可能妳們才會發現妳們寫出來的這些東西問題 很大吧。 【話語、行為部分】 1.女方家人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男方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27
剛剛有在下面回, 但好像講的不夠清楚(先道歉哈哈) 應該說我很認同C大講的話吧,只是提出相反但較具情緒性的論述 1. 遷徙,居住自由,是我們不論男女天生的權利!!公婆不能管,也沒權利管不是嗎? 2. 潑水丟扇子,拿刀架著你嗎?你可以不丟啊?不好意思我就是這種人,拿刀架著我我23
今天特別,簡答是建議,放在最後面 越是大事,越不應該亂搞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5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69
去洗個澡,好好睡個覺,然後單獨一個人重新檢視一遍你們提的東西 這個階段不要急著在群組上討論,因為一群人往往會讓智商降低 又特別是一整群人都只用感性來思考問題的時候 很多人在想法案的時候,思考的範圍都很淺 因為他們只考慮到這法條能不能解決「他」的問題9
其實厚,小弟稍微想了一下,限制幾條也就夠了。 1. 禁止婆婆對媳婦為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2. 婆婆需遷出媳婦之住居所; 必要時,並得禁止婆婆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3. 婆婆需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51
列出來的項目根本可笑 很多早就在民刑法中有規範保護 更多是根本不該由法律來規範的項目 舉例 一、爸媽不准管我們住哪21
其實方向是對的,細節可能還需要再修改一下。名稱可初定為姻親干涉防治法。 精神就在於姻親不可以對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範圍內實行違反意願之行為且使人心生冒犯之 情境。法條內文大致比照性騷騷防治法,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是姻親干涉了。 在性騒擾防治法前,很多騒擾言語都是無法可管,例如公開講黃色笑話。現在只要聽到的 人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
爆
[問卦] 拖行講話大聲的民眾 觸犯刑法302條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今天各大新聞台 都清清楚楚的拍攝到,35
Re: [新聞] 戴維斯警局門口與前妻爆衝突 警現行犯逮捕剛問我朋友,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像什麼罪呢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 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12
[問卦] 綁架是7年以上怎麼還這麼多ee園區我記得台灣上次綁架案盛行 已經是30年前了 以前綁架就是死刑 現在修修改改變成只有七年起跳 (刑法347)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13
Re: [新聞] 防堵「柬埔寨豬仔」案 立院初審通過押人這是脫褲子放屁吧,原本就有法條了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 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0
Re: [新聞] 不忍了! 統一獅潘傑楷本週已向網友提告鍵盤不及格大律師來了 這個要看潘怎麼告,他有一定的贏面在 來挖出刑法關於維尼可能踩到的地雷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說法條規定: 私刑拘禁致死罪,最低是七年以上; 殺人罪,最低是十年以上。 再論行為,拘禁造成第一位死亡時,還可以說無法預見虐待受害人會造成死亡。 但陸續虐死三位再拿無法預見辯解,有常識的人應該是不會支持這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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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根據刑法,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有擄人、監禁事實,並導致3人死亡,但沒有意圖勒贖,實務上會如何判刑? 更新- 乳提 綁架 犯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