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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車停社區車道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看板car標題Re: [新聞] 車停社區車道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作者
Sturmvogel
(Schwal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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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die5566 (我是雜工)》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6055
: 車停社區車道 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法官判准
: 2024/10/20 05:30
: 影響進出 住戶大會訂罰則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 警勸移車 他掛電話不理
: 該社區有廿戶獨棟住戶,近年成交價每棟近四千萬元。判決書指出,該社區管委會主張,有兩家住戶常把車停在車輛唯一進出大門的車道上,致使其他住戶汽車無法出入,上班、上學遲到且影響出入安全;社區住戶遂於去年一月七日開會約定,占用公共設施且勸導不聽,每小時處一萬元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管委會提告指出,張姓住戶去年一月十一日把車停在大門車道九個多小時,數天後又停車十多小時及連續停放一三三小時,經住戶勸導及管委會主委報警,張男都未即時挪車,計算共停車一四五小時,請求給付一四五萬元罰款。
: 張男答辯稱,管委會原本發遙控器給住戶開大門,後來改用手機APP操作,卻沒有為他設定APP,他無法開門,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上;管委會自訂規約,停一天就罰廿四萬元顯不合理。
: 住戶稱被迫停車道 敗訴確定
: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該社區所有權人會議經半數人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違停處罰條款,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且一體適用於全體住戶,並無針對性或不公平。
: 此外,曾有住戶勸導移車,張男遲至傍晚才移車,辯稱大門關閉被迫停於車道,但住戶拍攝的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另一次管委會報警並控告張男強制罪(不起訴),員警致電勸導張男挪車,張答覆「不要吵」就掛斷電話,法官因此認定管委會開罰合法,判如數給付一四五萬元。
: 張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停車占用道路時間重新計算,認為違停一二五小時,判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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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 法律真的不是人人平等耶,我們社區訂的規約比這個合理多了還是被衡平調整;結果這社區訂超誇張的罰款,法官居然認為合理真的判125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 9 條

1.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那個地方就不是給你停車的地方
你不按照設置的目的使用,當然是違反規約

專有部分隨便變更,管委會有權利報請主管機關請牠他恢復原狀

不依照規約使用公共區域,受損害的人可以提出求償


再來就是判決書裡面提到這一戶的公共區域持份比別人少
就可能是他根本沒有裡面車道的持份
這點用計算的應該可以算得出來

也就是說他沒有裡面車道的共用權利

他既然沒有權利,當然不能使用
就算他要使用,規約的規定是約束這個社區的住戶

他也要遵守規約對公共區域的規定


不然最後的手段就是惡鄰條款
以他激怒住戶的本領而言

這個惡鄰條款要對他使用
應該不是很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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