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
基本上就是官司主張錯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應該主張自己從未搭乘過電梯,電梯耗損主要是可歸責於其他樓層住戶頻繁使用所導致的老化,應由搭乘量顯較自己為多的住戶分擔,不然你要是沒事玩電梯一天搭100趟,弄壞我也要出錢嗎?
再者,公寓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謂的修繕、管理、維護,顯然不包含處分行為,你要買新電梯拋棄舊電梯(從物)所有權,依照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只要一樓屋主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之電梯,何來電梯更新費用之花費。
有本事你把電梯拆下來放在中庭不准丟。
這招壞壞大家不要學喔!
※ 引述《wWwWw5566 (你的貓已跟著我回家了)》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郭宜欣
: 3.完整新聞標題: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告 1理由輸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台北市北投一名趙姓女子遭到管委會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趙女需: 繳交分擔的6萬3947元,她雖辯稱住一樓用不到電梯,但法院認為,社區用水仰賴水塔,: 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無任何使用社區電梯之需求,判決趙女敗訴: ,可上訴。
: 北投某屋齡逾25年的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更換各棟電梯,依照各戶所有: 權人「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分擔電梯基金,趙女需負擔6萬3947元,因遲遲未繳遭管委: 會提告。
: 趙女認為此分配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辯稱自己持有的坪數較大,但住一樓用不到電梯,: 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拒付分攤金額6萬3947元。
: 雙方僵持不下鬧上法院,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電梯基金分配基準,經社區所有區權人開會: 討論後決議,採取「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為基準,與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當,即屬有: 據。
: 此外,法官認為,社區用水仰賴水塔,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毫無: 使用社區電梯的需求。至於趙女指控管委會不讓她使用電梯,由於她無法舉證不採信。綜: 合上述判決趙女敗訴,應支付電梯基金,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pse.is/5xe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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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壞 XDDD
的確不要換新的電梯,她就不需要付那六萬
明明就寫了就算他本人從不搭乘還是有間
接利用電梯
一樓大概只有關水表的時候需要電梯 這個
不知道幾年才會遇到一次
而且電梯怎會是公同共有?先去看民法799
社區大門壞掉但我都翻墻出去所以也不用出維
修費了
你律師係?
紙上談兵
找藉口不付錢就是慣 最好是一樓沒用
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管委會決議就可以了
12
我們社區也是有這爛人 主委就想出一個辦法~我猜的 頂樓設置曬衣場~ 因為我們社區緊臨馬路,一樓(違)停車都沒空間了 更不可能在馬路曬衣物4
也許大樓多項管理應該分項計費 住戶主張或許有理 這樣大樓電梯設置時必須要求刷卡才能按鍵 可以即時刷卡即時付費或記帳 讓使用里程數較多的住戶來負擔較高比例的維護11
電梯用的少就認為要少收錢 那中庭或其他公共設施 平常都足不出戶,也能證明平常都不出門 管理費裡面給清潔人員的錢,是不是可以少算他一點? 平常垃圾都自己帶去垃圾場丟,沒用到大樓垃圾間1
一樓最好是都不會用到電梯啦 垃圾場都是在地下一樓 機車停車位也是在地下一樓 怎麼會用不到電梯? 這種愛靠北的
21
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20
Re: [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其實f大的論述應該是正確的 首先討論到法律要有一個概念: 一個規範必然有「原則」 然後有原則就會有「例外」 甚至例外又可能會有「例外中的例外」17
Re: [討論] 電動車車主真的夠狠他不知道管委會有惡鄰條款嗎? 所謂的「惡鄰條款」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只要住戶出現重大違法 、違規行為,舉凡租客積欠管理費、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 生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或任意佔用逃生通道等。 可藉由管理負責人或委 員會督促其改進。11
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5
Re: [請益] 土地(崎零地)過戶問題?~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 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事宜 內容:案准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09160號函示略以:「二、參照司法實務見 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繼承人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爆
[問卦] 認真文 聽說明天就要起訴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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