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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灣酒駕刑責太輕,有解嗎?

看板car標題Re: [討論] 台灣酒駕刑責太輕,有解嗎?作者
mechtec
(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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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罰則太輕
但目前法律如此,也沒辦法
目前在刑事上,只能用刑法276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判決
因此

1.有必要在刑法271殺人罪與276過失致死間能夠增設一條罪責
因為喝酒吸毒開車,其實有不故意殺人之可能
當然『不故意殺人』在法界有不同看法
但事實上有必要將這樣明知有極大危險卻還開車上路的行為
處以比起『過失』還要嚴重的處罰

2.台灣的民事其實沒什麼作用
主要原因是欠缺財產總歸戶與破產法的規範
所以就算賠上千萬,脫了產,跑到天涯海角就好
可憐是小債權人還要花心力去追
甚至如孫道存淘空太電,20年來過得一樣逍遙自在
女兒還拍廣告被捧上天
這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幫人民處理的事,卻推諉給人民
所以這財產一總歸戶,犯罪者就逃不掉
加上破產法,可以規範平常生活
這些人就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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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10113 05/06 11:51現在酒駕致人重傷是1年以上7年以下 致死3年以上10年

st210113 05/06 11:51以下

hiimjack 05/06 12:14你講的就刑法185-3 民國100年就有了

pippen2002 05/06 18:15目前無解吧!!除非我當宗慟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