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重新上架的購貓心得文~雜談定型化契約~
※ 引述《wainxs (idjfo)》之銘言:
[snip]
: https://i.imgur.com/Mgj51ZE.jpg
: https://i.imgur.com/RNB5tpa.jpg
: https://i.imgur.com/7Uao9oZ.jpg
: https://i.imgur.com/aXMcndQ.jpg
: https://i.imgur.com/67cNURY.jpg
: https://i.imgur.com/JC9zC28.jpg
: https://i.imgur.com/HjuSE01.jpg
: https://i.imgur.com/pKwWkit.jpg
: https://i.imgur.com/OoMtVZ6.jpg
[snip]
借串討論一下定型化契約。
我們一般說定型化契約是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的範
本。而各主管機關在制定範本前,會先依消保法第17條,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或不得記載事項——相關範本與事項可經消保會網站[1]查詢。
那我們有特寵業的買賣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嗎?答案是「沒有」。
雖然市面上有許多定型化契約號稱是農委會的範本,但其實農委會至今並未提出
正式範本,擬訂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而目前坊間契約大多源自2004年在部份縣市試行一年的範本[2],後續檢討了
十多年,直到2018年,農委會再提出新的範本草案[3],唯之後在公會[4]和愛動
物人士[5]的夾殺下,依舊不了了之。
地方自治方面,我查到目前有鼓勵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有新北市和台南市。
台南市雖然在〈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中,規定動保處應輔導本
市寵物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但可惜沒有提出官方範本。
而新北市動保處雖然有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6],但相關自治條例仍在議會審
查中[7],所以目前也無法強制要求業者,僅能列入評鑑項目輔導。
綜合以上,農委會2004年舊範本[8]、2018年範本草案(見新聞[3]摘要)以及
新北市範本[9]是目前消費者可參考的官方範本。底下就暫且以這三個官方範本
和民間版本(以「寵寵微積」為例[10])來討論。
我們可以發現各版本最主要差異在於「寵物責任擔保條款」這部份,在此不詳
列個別版本,我直接取最有利於消費者的約款製表:
目前較有利於消費者的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
│ 期間 │ 寵物疾病 │出賣人之義務│患病犬貓處置│
├───┼───────────────┼──────┼──────┤
│48小時│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更換等值幼獸│ 出賣人收回 │
├───┼───────────────┼──────┼──────┤
│ │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 │ │
│ 15日 │狀病毒性腸炎、貓瘟、貓愛滋、卡│更換等值幼獸│ 出賣人收回 │
│ │里西病毒及傳染性腹膜炎 │ │ │
├───┼───────────────┼──────┼──────┤
│180日 │先天性或遺傳性癲癇、髖關節及毛│更換等值幼獸│由買受人決定│
│ │囊蟲疾病 │ │ │
├───┼───────────────┼──────┼──────┤
│360日 │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更換等值幼獸│由買受人決定│
│ │聾疾病 │ │ │
└───┴───────────────┴──────┴──────┘
*黃色字為前述各範本有相異之處,皆取有利於消費者的約款。
另外可以注意一下,依新聞報導,2018年範本草案中,在期間內寵物發生疾病,
賣方須提供三種方式讓飼主選擇:
1. 解除契約交還犬貓,並請求返還購買的金額,並賠償獸醫醫療費用;
2. 更換同等值的犬貓,並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
3. 不解除契約,僅賠償所支出的獸醫醫療費用,賠償的醫療費用以犬貓買賣
金額的一倍為限。
所以,比較起來,2018年草案應該是目前最進步的範本,可惜開完會,媒體下
了一個去脈絡的標題報導完,在公會反對以及部份愛動物人士的撻伐後,農委會
連草案都沒有正式公開,相關政策專案便無疾而終。
總之,不管你從業者拿到的是哪種範本,建議可以試著以上表的方向去爭取修
訂契約,積極保障自己的權益。簽約前,若遇到業者聲稱已照規定或使用範本而
拒絕修改,請格外謹慎留意。
--
[1]法規及定型化契約(行政院消保會)
https://cpc.ey.gov.tw/Page/6A1E96411F78365C
[2]〈有關「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之疑慮]〉(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https://www.east.org.tw/action/1122
[3]〈買犬貓有保障 遺傳缺陷可退〉(中國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18000491-260102
[4]農委會新訂「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聲明稿
(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bit.ly/3wjAs4v
[5]〈農委會推出新版「寵物定型化契約」:保障了消費者卻不一定能保護毛小
孩〉(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2006
[6]〈新北推寵物買賣契約,消費者選擇使用公版契約店家買寵物有保障!〉
(新北市動保處)
https://bit.ly/3vh7hPe
[7]〈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草案 增訂「萌萌噠條款」〉(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31468
[8]農委會2004年舊範本(犬)(DOC)(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https://www.east.org.tw/sites/east/files/content/upload/File/3-29-1.doc
[9]新北市2020年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PDF)(新北市動保處)
https://www.ahiqo.ntpc.gov.tw/cht/index.php?act=download&ids=7432
[10]寵寵微積範本(DOC)(寵寵微積):
https://34c.cc/file/agreemen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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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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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但能不能換個標題或加關鍵字不然新手做功課查不到
感謝推。不過這篇文章我整理得很簡略,而沒有個案當實例,我們單看約款很難 瞭解契約可能的影響,對新手幫助也有限,所以我覺得放在討論串比較合適。 雖然原文會讓人覺得對話縮圖太多很難閱讀(長截圖類App裝一下,自動開圖關 一下也許會好很多。奇怪曬貓文怎麼就沒人抱怨),但我覺得原PO把自己遇到的 消費糾紛拿出來當血淋淋的例子,有助於做功課的新手或想後續研究板友討論。 所以,我先加個副標供區分辨識就好。
推用心
謝謝
其實有想過購貓購狗是否去奧斯卡..等這類的店
可以避免一些錯誤 簡單說由他們來把關
當然比較貴 但這就是服務費 只是這服務費是否有價值
還是當潘仔 畢竟品種貓狗沒啥公定價
我覺得這個想法很有趣,以消費者的立場來看,大型寵物連鎖店可能比較會篩選 商品,又有能力妥善處置未售出的寵物。不過,我認為可能有兩個問題: 1.消費者很難去觀察非自產自銷的販賣業者品質。雖然寵登網改版後有不小落差, 但我推薦參考wsx321edc的文章〈用寵登查詢繁殖業來源追溯〉(
#1TyGpxa2), 瞭解一下寵登資訊在買賣交易中的重要性。而由於市場不透明,管理鬆散,多 數業者未自律,企業很可能為追求更高的利潤犧牲消費者權益,所以消費者選 擇能直接追蹤、實地訪視的自產自銷犬貓舍比較安全; 2.消費者除了買到正常貓外,也關心其他貓的動物福利。我們知道特寵業合法不 一定合格(一般消費者標準),合格又不一定符合動物福利,特別是繁殖計畫 和處置規劃兩部份。這邊有個倫理問題,為保障消費者或商譽,業者落實健康 篩檢,那不健康的犬貓要怎麼辦?總不能像農產品當成NG蔬果拿去加工或堆肥, 或如電子產品良率異常只能報廢。我們有沒有能力監督業者自己終養,同時避 免業者消極照護,以保障動物福利呢?這也是很多消費者會擔心的議題。所以 直接選擇自產自銷的業者,觀察業者落實繁殖計畫和處置規劃的情況比較安心。
奧斯卡的貓多數不達標吧(價格通常只有幾隻正常),狗
我是看不懂。品種貓明明已開發國家是有價位帶的(什麼冠
軍貓我不敢講啦),越落後的地方越沒公定價嗎?
我覺得我們是自由市場,寵物買賣又常受潮流或明星動物影響,不同品種不同齡 不同外貌價差巨大,主管機關難以管控,所以,市價調查掌握這部份資訊大概只 能由商業公會自行統合。
就算是PTT貓狗版也很少討論品種貓犬 有啥推薦的入手管道阿
大家都要求領養 明明不要棄養 就OK
所以通常很多人 都只能去FB...等採雷
我覺得這也是很好的觀點。以貓板來看,我認為大家可以討論一下板規五的開放。 時空背景不同,面對始終有市場需求的特定寵物販賣業,與其完全禁活體買賣推 薦文,不如在設立前提(例如發文者必須有不含交易文的五篇有效文章等)下開 放討論,讓貓舍或其他繁殖買賣業者的資訊透明化。
@mquare 主要還是看你想養什麼 是不是非要該品種不可
因為有些品種的市場有狀況 能選擇的就是不建議入手的
商家 如果是可以轉而選擇其他的品種 那就先點高社交技
能去多認識家長們 有些家長比較會聽聞八卦+願意聊 可以
得到比較有用的資訊 總之就是急不得
&可以的話也能問問看家長 他們選擇的店家的合約內容
老實說我自己就踩過很爛的合約啦哈……
不要急,雖然Gakki真的五年後就結婚了(喂)。我覺得爛合約除了事前多作功 課外,還有一個解決辦法就是由主管機關訂定審閱期間,讓消費者有更多機會弄 清楚合約內容,再判斷是否簽約。消費者也應該要有基本的法治素養,不清楚不 明白的合約不要隨便簽。
寵物店的貓狗不就是繁殖場來的嗎?(個人的印象,如果有
誤請知情的版友更正)
看著鄰居中途過好幾隻被繁殖場遺棄的狗,剪聲帶,截肢,
眼瞎…對繁殖場實在很反感
再推一次2019年台版露西法案研討會的系列報導(當代動物思潮,聯合新聞): 吳昱賢/露西法案在台灣(一):立法禁止寵物買賣有用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673/3930124吳宗蓉/露西法案在台灣(二):禁止「第三方販售」寵物可行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673/3935835李娉婷/露西法案在台灣(三):寵物產業轉型,台灣準備好了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673/3939890這系列大致上把台灣特寵活體市場的SWOT勾勒出來,可以從中大致瞭解繁殖、販 售業、政府和消費者的關係。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寵物店就是不ok 要找管道前面有一篇須知可以參考,找
單一品種貓舍/狗舍
同意上面r大說的,我想找的品種目前就是沒有ok的貓舍T
_T
好奇是什麼品種。有人想挑戰一下板規紅線嗎
(邪惡)?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8.170 臺灣), 05/21/2021 18:00:00很多品種台灣沒有好的或只有一家根本無從比較 像美短就只
有黃燈的、西森、東奇尼、索馬利、阿比、德文、伯曼、羊
毛貓等等都只有一家或兩家,也很難討論好不好,豹貓好像
也不太有ok的貓舍,更少見的品種像是什麼草原貓、緬甸貓
、埃及貓etc都沒有XDDD
至於版規 之前資訊過是不講出貓舍名字就不算廣告行為,負
評跟負面心得文也不是廣告
感謝補充。這樣看來要購買稀有品種要格外謹慎,一來可參考的資訊知識相對少, 二來台灣繁殖篩選由業者自主管理,只能靠熱愛單一品種的消費者來監督。消費 者除了具備愛心和耐心,還要好學和好運,才有機會買到健康的稀有品種貓。 至於廣告文的問題,我希望和推薦文分開看。現在貓板的活體買賣討論跟Yahoo 信箱一樣,廣告信遠多於正常信,不搬家的話,就是直接把「@」加到黑名單, 再一一把正常聯絡人加回白名單。一個都不能講業者名稱或只有負評的討論板還 是可以參考,但對新手來說,就像在垃圾信匣救回訊息,不太友善。 而且在貓板,食品、用品、寄宿、醫療甚至寵物溝通的推薦文都有,以一個常駐 五十人、鄉民還算活躍的看板來說,就算有業者混進來推銷廣告,也必須面對熱 心板友的監督和查核,我認為不需要因為可能涉及商業行為而禁推薦文。另外, 只知道問「哪裡買○○」的伸手牌小白,我猜也不會有板友理會。 我想剩下的理由就是領養代替購買的道德爭議。那我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前面提到 的台版露西法案研討會中,主辦方挺挺劉偉蘋的發言,她花了很多力氣來分析寵 物業轉型的趨勢和優勢,用這個角度去說服政府和業者支持。活動也邀請商業公 會理事長和畜犬協會理事參與討論,而不是找立委開個記者會呼籲禁止買賣。 2013年,劉偉蘋等人發起了「毛小孩是家人,家人不買不賣」動保旗的活動,中 間歷經動保和特寵修法,直到2019年,挺挺改以推動台版露西法案,從制度面著 手,邀請各方探討,試圖找尋共識。我覺得這是一個「時空背景不同」的例子, 也許我們可以嘗試放棄對抗和禁止,用溝通和討論來協助改善動保環境。 扯遠了,不好意思。簡單來說,想買貓想爬文請先參考 catbabe 大的這篇〈品 種貓舍討論〉(
#1QPrBYDj),以及 we59422000 大的英短貓舍實地訪查系列文。 然後,買貓不是錯,做功課之餘請練習理直氣壯的表情,也才能向業者據理力爭。
就很大隻的那種貓XD之前本來有看到一家好像還行(單一
品種貓舍)但看到前面有篇文的留言說某貓舍是把兩個品
種拆成不同家= =
從特寵業管理系統撈一下資料可以發覺這個問題嗎?例如,從合法寵物業者名單 (
https://paim.coa.gov.tw/Web/BusinessList.aspx)查貓舍營業地址、負責 人或專任人員有沒有重疊的狀況。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8.170 臺灣), 05/22/2021 00:58:07對的!要把特寵繁xxx字號拿去查才會發現,看是同個負
責人就刪掉不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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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麥當勞點點卡退儲值金的機制違法前面需要先講解一下法規 所以法規篇幅會佔一部分,還請各位見諒 行政院在4/10公告了一個整合式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也就是「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我自己簡稱商品禮券契約 規範)8
Re: [反推] 攝影師回應「卡菲小姐反推文」老生常談,希望版友們不要被吃豆腐而不自知 經濟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之前有提過,買房也要注意這個!) 「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若無另行規範則: a.著作人為業者 b.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7
Re: [新聞] 魔獸未出賽引發球迷不滿 消保處擬比照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東西,法源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它賦 予政府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權限,也規定違反的效果: 它的概念應該可以這麼說:3
[閒聊] 電商網頁上條款內容要小心(律師心得分享)若你是自己架網站從事交易的業者,不管你賣的是保養品、衣服或日常用品等等,請特別 小心,因為在法律上你將可能被認定為是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零售業者,你 與消費者間的交易條款,可不能隨便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規,否則將有可能被 主管機關裁罰,這邊提供兩步驟教你防踩雷: Step13
[問題] 有關行政院2020年底公告的契約範本請問1月簽訂單的車友,在契約書上是否已經隨著行政院的範本更新? 因為最近要購入車子,想確認是否車廠都有跟上? 行政院通過汽車買賣修正規範 日期:109/12/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2
Re: [問卦] 領養貓咪,要賠430萬臺幣37D1D3EDDE2438F8?page=5&PS=15& : 輸入領養貓,甚麼屁都找不到,這契約應該是這個社團自己搞出來的。 : : 這契約很明顯是"房屋租任協議書"跟"離婚協議書"的綜合體 這觀念完全錯誤1
[閒聊] 預售屋沒看定型化契約就簽約怎麼辦?你好兇喔 QQ 不過我喜歡 好啦,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投資客 也順便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 如果合約沒有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寫入,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各位前輩 午安 近期要開間冷飲店 現階段遇到了承租的問題 有自行Google了解承租的些許注意事項 目前看到內政部的三種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