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要怎麼讓社區管委會主委或是總幹事走人
※ 引述《antimag ()》之銘言:
: 總幹事是主委的人
: 做了許多讓人不快的事
: 請問要怎麼讓社區管委會主委或是總幹事走人
看你們社區大樓規約怎麼定阿
沒有的話就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5
第二項 開臨時區權會 提出主委或總幹事解任案
不然就依照第三項乖乖等元主委任期屆滿前的定期區權會參加管理委員改選阿
重點是
你拉不到五分之一區權人或區權比例 連臨時會都別想開
要做決解任案或改選案決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假如你有這個能力 今天主委應該就是你來幹了
好啦 既然是錢的問題 大發慈悲教給你一個絕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5
你身為區權人 就是當然的利害關係人 你就請求閱覽跟影印 帳本跟憑證
看看有沒有背信的問題啊 如果主委不給你
就跟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然後機關介入處理就會要求他提供或是罰他錢了
不過重點還是 你是不是想奪權 你夠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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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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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管委會有權禁止電動車停地下室嗎?如果是約定專用性質的車位 就是這片區域本來是共用的 經過大家同意約定給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約定專用的規定: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40
[請益] 管委會亂搞怎麼辦大家好 我們社區是個大概10多年的大樓 管委會一直以來都有小鬥爭 但都小事情 但最近一兩年有個感覺政商關係都不錯的人 一直想當主委在外也一直宣傳自己是主委 結果前年沒選上 就開始告各種委員21
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13
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11
Re: [問題] 台灣買車的觀念好像落後世界潮流?可是一般正常開會前要公布議題的吧 除非你用突襲 但是這種東西你要怎麼突襲? 然後你真以為直接說一個議題就可以馬上進入表決? 議題說了之後主席不解釋一下這個議題是要做什麼的嗎?9
Re: [請益] 建商跟管委會你們是新社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跟社區規約範本, 修改管理費應該是需要 區權人三分之二出席, 跟出席數四分之三通過 所以出席數不足四分之三是沒影響的6
Re: [請益] 預售屋的停車位無法登記問題有啦,請google約定專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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