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30萬「天坑特斯拉」報廢 建商只丟1句...車主受驚:吞
※ 引述《ckitwei (?)》之銘言:
: : 車主說,最令人氣憤的是事發到現在,不論是建設公司、縣政府、市公所以及各民意代表
: : ,「沒有任何一個權責單位來關心或慰問他,協助我後續的生活不便或理賠」,明明昨天
: : 在現場大批民代、議員、助理、立委助理都到現場拍照、發臉書甚至直播,結果所有人都
: : 只是擺拍,罵一些無關痛癢卻沒有實質建設的口水,對於車主、受災住戶,沒有一點實質
: : 上的幫助。他說,自己和家人已因受到驚嚇造成心理陰影,但直到現在,自己都不知道「
: : 到底誰才是權責單位」?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他停在路邊停車格,本來就不是由建商負責,雖然很明顯是他們造成的,
: 但依據上面的法規,是由停車格的管理機關負責,
完全不是這樣的。
首先,國家機關有無國賠責任跟建商有無民事賠償責任是兩回事。
兩者各自的責任要件還是要個別認定,至多在內部比例上會有調整。
但對外上不會影響到車主的受償金額。
公有物的管理設施有欠缺,是非常容易成立的主張,也不需要主管機關有過失。
因此,本件縣府應該是跑不掉了。
這個案子對建商求償困難的部分只會卡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
如果已經可以說是【顯然是他們造成的】,其他侵權責任的要件應該都不會是問題。
只是說比較雖小的是新車落地就打折,一個月的車,最後能獲賠多少挖嘎奈。
至於慰撫金的部分,應該沒機會,主要因為是本件是財損而產生的。
: 之後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機關和建商進行協商,而和車主無關。
: 好笑的是,縣政府、市公所,沒有一個人出來進很協商,
: 這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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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優先,剩下的再說
想看縣府扛下來,轉去追建商責任哈哈
有停車費要繳就國賠了
理想很豐滿很正義
縣府內部正在互推,推出來之前沒反應正常的
縣府感覺不會向建商求償,畢竟衣食父母
對甲醛ㄏㄣˇㄧㄠ如果是不可預防就無法國賠 國賠是看可
防性不看損失
如果是天災就可能認定為不是管理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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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輾斃朱高正兒 男遭求償3百萬鍵盤律師回應一下 新聞內案例的法律責任,簡易討論刑事與民事責任如下: 刑事責任原則上會是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而民事責任則是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致死罪的要件看罪名就很清楚:有一個人是否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導致」4
Re: [新聞] 230萬「天坑特斯拉」報廢 建商只丟1句...車主受驚:吞原文43 這篇怎麼一堆人在罵車主呀 車主就很倒霉一個月新車就穩穩進洞 所有額外的成本通通打水漂 結果板上一堆人指著車主罵3
[情報]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本件上訴人郭百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評議後,認為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裁判有採肯定說與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判決認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갊※吽A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숊k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2
Re: [新聞] 恩恩爸深夜悲痛發文 申請驚人國賠數字國賠要件,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或欠缺,這個應該不是,跳過不討論。 另一個要件, 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有故意過失,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有損害。 這裡面: 1.公務員- 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 機關,有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權責,或稱應辦事項,為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 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等,應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辦理,至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規定(見條例第1條)。
- 蛤 去哪間醫院還診所 說一下ㄚ 哪間的這種藥 第一次就可以開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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