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輾斃朱高正兒 男遭求償3百萬
鍵盤律師回應一下
新聞內案例的法律責任,簡易討論刑事與民事責任如下:
刑事責任原則上會是是否成立「過失致死罪」,而民事責任則是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致死罪的要件看罪名就很清楚:有一個人是否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導致」其「死亡」。引號內就是此刑事責任需要具備的要件。
民事侵權行為的要件,則是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地「侵害他人權利」,如果因此「導致」該他人有「損害」,則行為人此時應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同樣引號內是要件。
參考新聞內引述的事發經過,本次事件大部分的要件都很明顯,最重要的爭議點,會聚焦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
那麼所謂的「過失」怎麼認定呢?
推文內也很多人已經提及,其判斷標準就是大名鼎鼎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套用在這個事件裡:行為人在夜間道路行駛時,是否「應注意車前狀況」,在當時天色行駛中是否「能注意到行車路徑上會出現躺在車道上的人」,而行為人是否「沒有注意」而導致事件發生?
目前查詢不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依據蘋果日報2020/06/03報導
https://tinyurl.com/y9dmaz62,車禍似乎是發生在一個有紅綠燈的路口,那就必須以該路口的狀況(有無路燈?視線是否清楚?燈號為何?死者倒臥處為何?計程車是否還在?相對位置為何?...)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
新聞一向會寫得比較聳動,目的是為了獲取點閱率,甚至有意引導輿論,並非真的揭露一切事實。以這個事件來說,似乎有意往死者為名人,行為人竟然可能為死者荒謬行徑負責去撰寫報導。
寫上述這些,也是希望大家更明白一些法理基礎,法律規範是死的,解釋是用還需要透過人來協助其演進、深化,譬如在判斷是否具有過失、是否應負責任而衍生出的「期待可能性」的要件即是一例。人均非全能全知,認定事實需要證據,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本來就需要理智的判斷,希望不要憑著片面報導起舞。更不要直接以起訴檢察官、承審法官就是恐龍來簡化結論,事實要越辯越明,而不是簡單一個標籤就得到結論。
討論車禍法律相關問題應該算是有扯到車吧?如果沒有補個車點:
小弟是三代馬三車主,遺憾的是當初沒有補上五萬差價上旗艦,最近大家熱烈討論LV2、ACC...都好生羨慕。想換一台空間、馬力、內裝、質感兼具的旅行車,但實在不喜福特,還有什麼可以選呢?
--
GV
超級鳥
以上兩台確實有興趣,Skoda更高一點。
民事過失跟刑事過失不一樣
雖然民事是指違背注意義務,但實際上的認定不會差太多。 在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多半會以刑事案件的認定標準為準。
scala
Scala有看過,也在版上分享過試車評價。 但實際上和馬三相比,升級感甚微,互有高低。要就會多看一個車格。
寫這麼多 鄉民只想看 撞死活該 恐龍法官
就是希望鄉民們能多思辨才寫的,幾個人看是幾個囉。
也不是剛出社會的菜鳥了,真的要學會解讀新聞獨立思考
看到新聞聳動就氣噗噗幹什麼呢...
能注意這部分很值得討論啊!在一般道路有行人走路,開
車到一半遇到醉人躺在路上是可以預期的,機率比較大,
而基於社會信任,在禁止行人,專供汽車,大型重機的的
道路上,無法預期會有醉人躺在路上,這種期待不可能的
因素若成立,以後飛機降落輾到醉人,航空公司也要賠個
幾百萬吧....
我沒有評價是否符合標準阿,純粹希望介紹法規及其適用標準,以及應該考量的參數
沒啊.復興就沒賠計程車.
推一個法律討論
樓主講的就是六樓那種想法,在你根本不知道實情為何的
情況下,你無法判斷該情況是否為"應注意能注意".既然你
不知道情況,你後面衍生若怎樣便怎樣的討論就顯有偏頗
v60
也看了,車頭帥、內裝質感、科技到味。但車尾太方不符個人美感;加上吉利...
還依此推導到飛機降落之假設,更是產生滑坡謬誤
感謝支援。
※ 編輯: micky0114 (61.222.146.136 臺灣), 07/14/2020 14:34:12感謝解析
爆
Re: [新聞] 【情侶雙亡】馬自達男坦承趕時間時速80本篇說明其實很合理, 底下推文很多人糾結在被告本身既然違規,怎麼可能無過失, 但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並不單純是「你這個行為有過失」, 而是「對於這個結果來說,你是有過失的」,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74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作者: SHAGUGAN (灼眼)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 時間: Thu Nov 18 10:13:26 2021 類似的討論串已經看過好多篇了 有些內容多到讓我懷疑是不是我的法學概念出了問題@@...64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原po的文章說 「從判決書看下來 我覺得 只有A的部分法官認為構成侵害配偶」 這段話在判決來說有可能兩種解釋9
Re: [新聞] 囂張!警局前大亂鬥 警鳴3槍逮人其實我覺得原po講的蠻正確的阿(當然處理聚眾那段要不要用槍我沒遇過,不敢評論) 在警械使用條例不修法的狀況下,依照台灣的治安狀況,大部分都沒有到使用槍械的必要 尤其最常看見的就是犯嫌「單純」要逃跑,結果警察朝著輪胎開槍,這就不符合警械使用 條例的要件,很遺憾的我們偉大的署,從來也(還是說有但我自己沒仔細聽?)沒很強烈 跟大家宣達,不要對單純逃跑的犯嫌用槍,只會發生事情頒獎好棒棒,然後喊幾聲支持3
Re: [新聞] 重機高速撞車亡…家屬要求道歉 沒開燈運車速180-200公里每小時 導致車禍死亡 前方司機被告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的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殺人的故意,只是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也就是未3
Re: [新聞] 北巿公車緊急刹車 90歲乘客車內摔死這種法律問題並不難。 「凡是有責任的各方(所以確實不只一人有責任)」「按其比例分配刑事、民事責任」。 死者自己佔了過早起身(依照他自己的責任,他應該等公車停止才離開座位)的某部份 責任。不過,因為他同時是責任人兼受害人,法律不管這部份,他不需「自己賠自己」罷 了,但其他責任人自身責任範圍,自然應扣除了死者自身該負的責任比例部份。4
Re: [新聞] 230萬「天坑特斯拉」報廢 建商只丟1句...車主受驚:吞完全不是這樣的。 首先,國家機關有無國賠責任跟建商有無民事賠償責任是兩回事。 兩者各自的責任要件還是要個別認定,至多在內部比例上會有調整。 但對外上不會影響到車主的受償金額。 公有物的管理設施有欠缺,是非常容易成立的主張,也不需要主管機關有過失。-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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