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30萬「天坑特斯拉」報廢 建商只丟1句...車主受驚:吞
: 車主說,最令人氣憤的是事發到現在,不論是建設公司、縣政府、市公所以及各民意代表: ,「沒有任何一個權責單位來關心或慰問他,協助我後續的生活不便或理賠」,明明昨天: 在現場大批民代、議員、助理、立委助理都到現場拍照、發臉書甚至直播,結果所有人都: 只是擺拍,罵一些無關痛癢卻沒有實質建設的口水,對於車主、受災住戶,沒有一點實質: 上的幫助。他說,自己和家人已因受到驚嚇造成心理陰影,但直到現在,自己都不知道「: 到底誰才是權責單位」?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他停在路邊停車格,本來就不是由建商負責,雖然很明顯是他們造成的,
但依據上面的法規,是由停車格的管理機關負責,
之後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機關和建商進行協商,而和車主無關。
好笑的是,縣政府、市公所,沒有一個人出來進很協商,
這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
我大豐邑是上帝派來的
奴啊
要有因果關係…
這應該走國賠+1 叫政府自己去證明跟建商有關
這樣要國賠檢察官都不會理你
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在原告不是被告的政府
不要不懂裝懂啦,難道停停車格,被人砸車,也是停車格主
管機關負責?
安拉 新竹人很死忠的
依法,劃設停車格,要調查地下有無流失或有天坑嗎
難
被天坑吃掉本來就國賠,你主管機關再去找原因找建
商求償阿
裝懂仔出來放話 笑爛 先念書好嗎
選那種縣長到底預期他能做什麼?
可是這車是在對面的對向車道,跨越整條馬路了喔
這個跟政府機關應該脫不了干係吧
沒錯 因為是在公有公用道路上受損先找政府要國賠
保險公司會找 不用怕 還好有保險
建商跟縣府大頭的私下關係密切嗎?
這本來就先走國賠阿
天坑要能證明是建商搞的啊! 馬路底下掏空,怎麼不說是
馬路造成的??
法規既然都打出來了,就多看幾遍…!用管理跟設置不當
來告穩輸!除非劃停車格還要做地質探勘…
不過有告有補償,但理由應該不是管理或設置不當
這個主訴對象不是停車管理處,而是新工處或工務局之類的
他們才是道路養護的主管
很容易搞錯主管機關
我舉個例,像是華中橋橋面積水。
每次都是環保局接案,但環保局的人跟我講,你看那洩水孔
開孔就這麼小,我們也就清上面的開孔處,其實下面塞住我
們也沒辦法。
這個就要回過頭來看原始設計的問題
106年新工處擴建華中橋時,結果洩水孔照搬原樣,你橋座
中間跟底下就塞住水洩不出去,清潔隊光清橋面孔洞有屁用
。
藍白死忠仔,沒事,大樓沒倒就好
還在幫建商說話 笑死
實話實說啊!..車子停路邊路面塌陷,車主當然是去找路面
養護單位,養護單位再去找建商,邏輯很簡單。
找養護單位啦 不過那麼多民代官員湊熱鬧一個也沒幫
廢到笑
霹靂吳又再不懂裝懂了
國賠關檢察官屁事啊
建商掏空地基跟走國賠會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 最多是
出庭時因為損
害不能重複填補被法院要求撤回其一 但你要告誰可以
自己選擇
放假有炒高就好啦
很好奇如果天坑是發生在小智市,不知道鄉民會怎麼評論
,難道也是那麼溫柔幫護航嗎
本來就國賠啊
看道路養護單位是誰工務局還是區公所? 本來就該提國賠
民事訴訟
白痴哦 被人砸車是人為蓄意差這麼多在哪靠要
怎麼協商,叫金主賠錢?下次怎麼選?
出來關心代表認錯,誰出來誰扛
損害賠償責任不是這樣一刀切的...民法184去看一下
白癡喔 原po都覺的停車格主管機關要負責地層不能下陷了
負責不能有人砸車剛好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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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安基金今開臨時會 宣布明起護盤給賠錢的空軍們 國安基金隸屬行政院,設有委員會11-13人 國安基金發新聞稿說要護盤算是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我要進場護盤囉 因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造成損害,可以依照國賠法申請國賠 國賠法第二條9
[問卦] 停電蒙受的損失告國賠會賠吧?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 員。5
Re: [新聞] 闖禍小女警憔悴現身!賓士和Juke都要賣給她 火爆調解內小女警是值勤時間造成人民車輛損害,可能有國家賠償法適用。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 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5
Re: [爆卦] 高端開放混打啦!出國不出國的我認為不重要 我只問 開放混打請問有沒有經過專家會議? 專家會議有沒有會議記錄? 混打4
Re: [新聞] 統神支持「恩恩爸」提告政府!精闢分析「阿肥看到以後想問問八卦板的駐板律師們, 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直接來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Re: [新聞] 法制局一句「不擇手段」....城中城國賠公國賠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2
Re: [閒談] 染疫可以聲請國賠嗎?感覺不行 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
[問卦] 自費住防疫旅館的能國賠嗎?國賠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不用自己雙標要不要怪政府 符合國賠法的就怪政府
- 覺得文長的可以直接END看結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及同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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