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第一代地主如何獲得土地的
※ 引述《VVVV5555 (東興烏鴉-耀揚哥)》之銘言:
: 想問一下
: 要沒有人知道初代田喬仔
: 是怎麼誕生的
: 是佔地為王嗎
: 還是耕田耕久了變自己的
: 而且很多農地都不規則形狀
: 歪七扭八的 當初怎麼會這樣劃分
: 有的甚至沒有臨路
: 有人知道初代地主怎麼來的嗎
今天在上課時正好看到,跟大家分享一下
答案在民法769與770條,
和平合法佔有未登記不動產達20年,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不過這法規乍聽之下,雖然像是允許佔有他人土地,
但其實是設計給國民政府剛來到台灣時
需要整理地政,讓那些在時限之內沒有來得及登記的地主補登的救濟措施。
以台灣而言真正的初代地主,應該是在明清時代先人來台屯墾時,
某人脫褲子拿來隨便圍的吧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4.119 (臺灣)
※ PTT 網址
推
圍起來還要守的住
推
不是跟原住民打打殺殺 半哄半騙 還有締結婚姻來的嗎?
→
好聽叫締結婚約,難聽叫作強x
推
土地是這五十年才貴起來的 以前土地根本沒人要 就像別人
→
跟你借個十塊五十塊 沒還就當施捨
→
鄉下一堆房子都蓋到別人家 沒路也在蓋 因為你跟鄰居說一
→
下 借我蓋一下房子 蓋完再蓋個路 大家都馬說好
推
88年我老家旁的淹水地一坪2000也沒人想要,現在變1坪20
→
萬,有時候也是要靠國家的幫忙才會越來越值錢
推
原住民的地也是殺其他原住民搶來的啊。冰河期海峽封凍走過
→
來的那批人才是真正初代地主吧?爭這個超沒意義的。
→
是不能種的地才不值錢,以前是農耕社會,怎麼可能土地不值
→
錢
推
農地是2000年修改農發條例才開始炒作農舍的
11
[請益] 民法772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5
[問卦] NTD一百萬去烏克蘭可以當大地主嗎?就是阿,現在烏俄戰爭僵持不下, 有錢人都逃難,一般人都賤價拋售 土地及不動產,那如果現在拿1M的 新台幣,可以在當地當大地主嗎? 另外要跟房屋土地要去哪登記,烏5
[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5
[請益] 請求所有人請求權民國94年身三地政考題 甲有已登記A地、未登記B屋及名家C畫 於民國77年7月7日遭乙無權占有迄今(94年) 試問: 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A、B、C之物所有權 老師解答只有:C。 因為B屋 依民法770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4
[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 有些法律或施行細則是處罰土地所有人 我個人遇到過的是廢棄物清理法 長輩有一個古老的祖墳是200多個地主共有 定期會被舉發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施行細則是處罰全部地主
- 這就時效取得制度啊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