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

看板home-sale標題[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作者
the3084010
(COOLKids)
時間推噓 8 推:10 噓:2 →:15

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務呢?

---

上網查到內政部對凶宅的函釋如下: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求死行為致死
3、凶殺或自殺致死

在上述情況中,2與3皆符合定義

但內政部函釋屬於行政規則,應該不算法律上的定義

因此疑惑上述情況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賣方依法須盡告知義務的部分)

想請教房版大神幫忙解惑一下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0.103 (臺灣)
PTT 網址

ce0336ce06/06 23:09

ce0336ce06/06 23:12兇宅就兇宅,便宜一點就能脫手,別想騙人,搞到最後還是

ce0336ce06/06 23:12敗訴。

ce0336ce06/06 23:13做人老實些,不要這樣自以爲比別人聰明,失了格調。

onnie06/06 23:38定義上不是 繼承後1也符合了吧

lspss9300906/06 23:42不揭露給買方 到最後就是打官司

lspss9300906/06 23:42但也不能保證你100%會贏

ifay06/06 23:43是 5折收

a5084706/07 00:52你為何認為內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IBIZA06/07 01:00跳樓的話 跳樓處跟陳屍處都算

fbg06/07 05:47借問,如果是還有氣息,在救護車或是醫院過世呢?

siibouf06/07 07:01市價三折賣不就好了

BraveCattle06/07 08:19含釋確實不算法律定義,因為法官只是參考,但你這個

BraveCattle06/07 08:20是凶宅。你發這個文只是想閃未告知責任,只的被告你

BraveCattle06/07 08:20拿函釋主張法官未必會採納

summerair1106/07 09:18樓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設定立場,就算有講他

summerair1106/07 09:18也有可能是偽裝成反對方來說明(這種人還不少),函

summerair1106/07 09:18釋只對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

summerair1106/07 09:18就要看法官,這個其實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

summerair1106/07 09:18後買家真知道,心生不滿爭訟還是免不了的

ppp000306/07 09:29結論確實是凶宅,請去搜尋判決很多。函釋並不拘束法院,

ppp000306/07 09:29只是行政機關作業的解釋,法院還是會回歸適用法律。

BraveCattle06/07 09:42他講的內容我就覺得他想閃,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論

BraveCattle06/07 09:42

e082106/08 10:35好歹先過一手(假裝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由善意第三人

e082106/08 10:35賣出。

wseb06/09 09:11在醫院斷氣不算凶宅喔..內政部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