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
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務呢?
---
上網查到內政部對凶宅的函釋如下: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求死行為致死
3、凶殺或自殺致死
在上述情況中,2與3皆符合定義
但內政部函釋屬於行政規則,應該不算法律上的定義
因此疑惑上述情況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賣方依法須盡告知義務的部分)
想請教房版大神幫忙解惑一下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0.103 (臺灣)
※ PTT 網址
推
是
推
兇宅就兇宅,便宜一點就能脫手,別想騙人,搞到最後還是
→
敗訴。
→
做人老實些,不要這樣自以爲比別人聰明,失了格調。
推
定義上不是 繼承後1也符合了吧
推
不揭露給買方 到最後就是打官司
→
但也不能保證你100%會贏
→
是 5折收
噓
你為何認為內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
跳樓的話 跳樓處跟陳屍處都算
推
借問,如果是還有氣息,在救護車或是醫院過世呢?
噓
市價三折賣不就好了
推
含釋確實不算法律定義,因為法官只是參考,但你這個
→
是凶宅。你發這個文只是想閃未告知責任,只的被告你
→
拿函釋主張法官未必會採納
→
樓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設定立場,就算有講他
→
也有可能是偽裝成反對方來說明(這種人還不少),函
→
釋只對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
→
就要看法官,這個其實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
→
後買家真知道,心生不滿爭訟還是免不了的
推
結論確實是凶宅,請去搜尋判決很多。函釋並不拘束法院,
→
只是行政機關作業的解釋,法院還是會回歸適用法律。
推
他講的內容我就覺得他想閃,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論
→
事
推
好歹先過一手(假裝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由善意第三人
→
賣出。
推
在醫院斷氣不算凶宅喔..內政部有解釋
14
Re: [閒聊] 凶宅其實你慢了。 有看過社團專門在收凶宅。還什麼越凶越好 有一種方式。我們叫他洗凶宅好了 凶宅定義是『產權期間』發生 也就是如果在我產權期間內沒發生13
Re: [請益] 事故屋轉一手後就不用告知?正確來說只要知情就要告知 事發那手沒問題一定是要告知多第一手 如果事發那手賣掉未告知下手。第二手 這樣第二手為善意第三人 但在持有期間透過任何方式知道。那就要講。舉證難度考驗7
[閒聊] 孤獨死 病死 廣義來說怎不算凶宅凶宅就是非自然死亡的地方,如果有人自殺就會有怨念,預購入的屋主就覺得不吉利會打 退堂鼓。 可是你怎知道病死跟孤獨死的人沒有怨念啊? 我相信一堆肥宅孤跟魯空孤獨或病死的時候會有怨氣,說我的人生怎麼這麼倒楣阿! 這時候不就是凶宅了?1
Re: [請益] 凶宅出售疑問對於賣方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成屋之賣方須對房屋之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告知,告知內容,記載於《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詳如本文最末)。 但賣方是「企業經營者」,才可能適用上述《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法規命令等規 定(如果賣方不是「企業經營者」的話,但由仲介成交的案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幾- 先說結論,應該不算 凶宅實在是萬年老問題,主要的原因就是多方看法不同 法院的話通常認定(注意,是通常喔,也就是有的法官不這樣認為)非自然死亡才算 所以屋內自殺、兇殺才算兇宅 孤獨死如果是自然死亡過一陣子才被發現照這個認定是不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