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通姦除罪化
看到通姦廢除許多人一片撻伐,很多人表示如果另一半外遇這樣沒有刑法可以懲罰他/她,失去公平正義,更無法以刑逼民,如果那麼擔心另一半外遇,我不懂你/妳當初選擇結婚的目的是什麼?好像沒有通姦罪大家都要去外遇一樣
這條除罪最大的原因有三
第一,兩個人的婚姻為何要用公權力介入處理?
刑法是人民賦予國家懲罰人民的權力,要維持的是公法益的安定,並不是被用來私人夫妻間懲罰外遇方的手段,因為刑法是高度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手段,所以每一條刑法的定罪要件,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取得要件都相當嚴格
在實務上檢查官跟警察看到這種案件都很不想處理,因為那是你們兩個人的家務事,為何妳老公管不住下面,你老婆忍不住寂寞,跟其他人合意性交,却要公權力來介入處理跟處罰?完全浪費私法資源來解決個人民事紛爭而已,公權力的資源應該放在其他刑案上才是
法官更不想判這種事情,今年的釋憲總共有16個法官聲請釋憲,實務上通姦罪根本定罪率很低,因為必須證明雙方有性器結合才算,就算證明了,法官大多都是判六個月以下然後易科罰金,最多最多最多罰20萬,而且還是繳給國家不是給配偶,另外因為監獄已經人滿為患,有更多重大刑案的要關,誰管你夫妻之間的事情啊,會坐牢的司法院都說了是有其他刑案,只有三個是純粹通姦坐牢,因為他們不願付罰金好嗎
第二,性自主權不該用刑法來懲罰
有一個法官講得很好,通姦罪就是要獨佔配偶的性器官,這是過去父權思想將配偶性器官當成自己私有財產不容他人侵犯,如果侵犯就要用刑法來處罰的思維
兩個人的婚姻本來就要對婚姻忠誠,對配偶忠貞,但不代表另一方外遇的過錯背叛,和他人合意性交是需要動用國家公權力來處罰,因為兩人都是成年有行為能力之人,又是合意性交,公權力不應該處罰私人自由
而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所以被背叛的撫慰賠償本來就應該回歸民法去解決才是,結婚不代表可以獨佔配偶性器官,但如果另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的精神損失就該負責賠償,這就是這次廢除刑法239條的精神之一
第三,刑法239條但書完全違背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法239條配偶可以對外遇方及第三者提高,但法條但是卻可以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針對對第三者提告,這完全違背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法上是有共犯概念,共犯就是有犯意連絡共同完成犯罪的人,通姦罪如果要提告當然是配偶跟第三者一起告,因為他們屬於通姦共犯,如果可以撤回對配偶告訴,請問沒有共犯是要跟誰通姦,一個人怎麼姦
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所以定罪標準比通姦罪寬太多太多了,民法1052條本來就有規定配偶與他方合意性交可裁判離婚,現在法院針對夫妻離婚判決也越來越寬鬆,因為兩人都沒維持婚姻必要,幹嘛法官要用法律來幫你們維持
你們要的求償判決離婚撫慰金,損害請求賠償民法都有,如果通姦罪除罪在法官自由心證下未來民法賠償一定會拉高,而且寬鬆好嗎
如果結婚那麼擔心對方外遇,又怕民事判很低,可以打婚前契約表明外遇一方應給付賠償金額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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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摸要為你自己眼光濫買單?
實務上大多易科罰金那根除罪民法有何差別?
有差別,因為原本是民事的問題,卻用公權力介入,警察要配合捉姦,檢查官要立案出庭 ,刑庭法官要審理案子,這些資源根本不該拿來處理個人間民事紛爭
※ 編輯: jasonmoon (175.96.69.232 臺灣), 05/31/2020 12:56:26今天你的另一半又不是政府分配給你的
我比較好奇為什麼未來民事判決的賠償金額會拉高
我也支持除罪化 但我稍微可以理解反對的人的想法
簡單説就是想要報復想要對方痛 但現行民事判賠真的
不高 以刑逼民可以拉高和解金額 但除罪化與未來民
事判賠金額提高之間的因果關係其實還不明吧
畢竟民法又不像刑罰 有法定最低刑度
通姦除罪化太令人悲傷,報復搞外遇的傢伙,又少了一
個方式
同意此觀點,但亦希望拉高賠償金額
為什麼一堆人群情激憤?因為大部分人普遍沒有婚姻
關係是私契約的觀念 可以簽約就可以解約 尤其相對弱
勢的一方容易拿通姦罪加強婚姻關係就是到死不能解
約「毀約連政府都會懲罰你!」弱勢的邏輯就是這樣
民事賠償金拉高很難 而且雙手一攤的人更多 不如轉變
觀念 推廣婚前協議 出軌者自願全身家當給予對方
現在才說契約那現在有秘密外遇的怎麼辦?你要改就
把配套也是做好,把賠償金提高到100萬以上不然玩假
的
感謝分享
推
當初自己眼睛瞎看走眼要政府幫忙抓猴,根本不合理
其實我覺得民法也應該廢除,以後推廣寫婚前協議就好
,幹嘛浪費時間浪費國家資源只為了報復自己的另一半
?不合就趕快離婚趕快找下一個,在那邊打官司只會更
痛苦。
結婚前寫協議當然,那婚後秘密發生的怎麼辦?
我身邊遇到的狀況是在不合也不希望隨便就離婚,若
真能不再犯誰希望走上這步?
對方搞外遇基本上就離婚啦!妄想用法律束縛對方是辦
不到的,也是很落後的觀念,現在都是著重性自主的時
代了,老舊觀念漸漸不切實際。對方對配偶的精神跟肉
體就是沒興趣了,才會搞外遇吧?不離婚只會更痛苦,
打民事官司,一點意義都沒有…
推
推
沒興趣可以離啊,照程序辦離婚嘛,幹嘛背著別人偷
吃?你說法簡直像怪女生穿太少被強姦活該似的
我的理解很粗淺 但認為 刑法是處理會動搖國本 整個
社會安寧的事情(個人行為如殺人 放火 綁架 放任工
安 背信 貪污)民法則處理市井生活中的問題 像結婚
或是車禍或是爭遺產這種
覺得打民事訴訟沒有意義 那應該修改民事訴訟程序 把
他改善 而不是不合己意就要求套上刑法 這樣根本....
有婚前協議啊?是不是有人看不懂?告小三民法不就貪
婪想要用法律資源賺錢?配偶出軌,有簽離婚協議根本
不用擔心,財產分一分趕快去找更正確的人才是重點,
很多人不知道再拘泥什麼…
推這篇。
通姦罪也不是為我們3、40歲這一代存在的,5、60歲那
一代才是反對除罪化最力的,他們當初也沒簽什麼婚前
協議,現在說除罪就除罪,那一輩的才是最焦慮的
正宮們要知道,就算告成了,有多少小三小王的罰金是
自己的配偶付的,這樣有比較開心有公平正義?
贊成此觀點
推
法官更不想判這種事情,那為何有些離婚要法官判?
我覺得不能用該不該用刑法管來論述 因為法律本來就
不是講是非對錯 而是一套有公權力的規矩 今天是按照
憲法這套來走所以是這樣 如果今天是按照中東律法呢
? 請別說誰比較進步之類的 這是根本上文化差異 烏
克蘭不能有共產主義書籍出版 台灣可以啊 可以接受不
用刑法管 但是看到其他篇有人說這樣台灣又更進步了
就覺得可憐
推
4
^^^^^^^^^^^^^^^^^^^^^^^^^^^^^^^^^^^^^^^^^^^^^^^^ 針對這一點呢 道理就跟重婚罪一樣 目的就是維持一夫一妻 讓社會的基因庫能夠多元 否則的話有錢有勢的人 就可以有很多配偶 生一大堆基因相近的小孩1
簡單說一下好了, 婚姻其實就是合約, 男女雙方在單身的情況下簽約, 合約內容是互相扶持,不能有其他對象等 blah blah blah 通姦就是違反合約規定(違約),8
現役徵信業者來分享一下看法 首先我認為通姦罪除罪化對於婚姻的生態改變不會影響太大, 有些人的論點是有通姦罪的存在只要去找檢察官或警察就可以提告, 而除罪化反而要花律師費,這論點基本上是錯誤的。 首先姦這個字跟性交是不一樣的,法律對於姦並沒有明確解釋的定義,44
首Po臺灣總算是要跨出這一布了, 用刑罰規範婚姻忠誠,已經不適用於現代社會, 真的背叛另一半其實把人抓進去關也沒什麼意義, 重點放在民事索賠上或許對受委屈的那一方,還比較有機會能拿到實質補償, 大家的意見呢?22
不專業見解,望拋磚引玉有法律實務界的朋友發文 ※ 引述 《Doraemi (黃丸子)》 之銘言: : : :1X
應該是說婚姻忠誠這件事情,在婚姻中的存在感變低了, 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也是有人在倡導婚姻只是一張紙而 已,竟然婚姻只是一張紙,那單憑這張紙的效力,怎麼 可以因此對與第三人合意性交這件事做出這麼嚴重的懲 罰呢?1X
早通過 晚通過 通姦除罪化這一條 是早晚要通過啦~ 畢竟時代在進步 通姦有罪 根本是農業時期的觀念了 通姦罪雖然男女都可用17
: : 回教國家應該還是適用的啦 應該不能說現代社會都不適用 : : : : 真的背叛另一半其實把人抓進去關也沒什麼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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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宣告刑法2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今天四點的時候,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並且「立即失效」。這是什麼意思呢?意 思就是說,從現在起,通姦的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了! 等一下,先別太激動,也別太高興,事情不是像傻瓜想的那樣的,為了避免之後有太多吃 醋男子槍殺小王的案件湧入法老王的事務所,先在這裡整理幾件大家應該要知道的事情,15
Re: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免賠錢這樣判決是正確的 公權力不應該介入私生活 婚姻出問題,怎麼是找法院來幫你出氣? 這是你們夫妻兩個人的私事,應該由你們夫妻自己去解決 丈夫外遇,為何妻子只告外遇的女子,好像你丈夫都沒問題一樣?15
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9
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讚啦,早該是這樣,釋字出來的時候我就這樣講。 結果一堆法盲配合側翼在那邊說修刑事不影響民事, 懂法律的側翼就說法官不敢改過去實務, 法官是依法審判,為什麼不敢改過去實務? 配偶權是什麼? 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法條上有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