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通姦除罪化
不專業見解,望拋磚引玉有法律實務界的朋友發文
※ 引述 《Doraemi (黃丸子)》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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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總算是要跨出這一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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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刑罰規範婚姻忠誠,已經不適用於現代社會,
回教國家應該還是適用的啦 應該不能說現代社會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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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背叛另一半其實把人抓進去關也沒什麼意義,
是沒意義沒錯,實務上應該也沒人被抓進去的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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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放在民事索賠上或許對受委屈的那一方,還比較有機會能拿到實質補償,
刑法不管,亦即你無法請警察陪同去抓姦了
我不太懂為什麼原po最後這一句是什麼意思…
一般實務上通姦好像重點就都是以刑逼民
大家重點都是拿到錢而不是要送人進監獄…
只有民事,亦即你要寫訴狀你要出裁判費
你不會處理這些你就還要出律師費
比起刑事你只要去找檢察官或警察…花銷…大得多。
對了,如果請徵信社,也是非常龐大的開銷哦…
:
: 大家的意見呢?
:
最後,刑事部分,一般會有傳票吧,需要到庭
民事…人家不來也沒差,民庭拖時間的情況應該是比刑庭多的
直打民事官司曠日費時,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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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結論就是想以刑逼民阿
我結論不是這樣吧 LOL 我是覺得感覺只剩民事的話若沒配套未來會比較難辦(?)
以刑逼民不是健康的事情,讓刑事案件歸刑法、民事
糾紛歸民事 才是比較健康的制度 國家的司法資源要
用在刀口上 不是去管夫妻間的家務事(法律人觀點)
所以以前的刑法覺得這家務事很重要的意思?
家庭應該算是社會的核心,尤其又常連帶小孩。
所以,婚姻 也算是「刀口上」吧
我也有這種感覺
民法損害配偶權的事實認定也比刑法通姦罪寬鬆 不一
定要抓姦在床才能判
我單純想像,若老婆發現老公好像現在正在a汽旅偷情 她帶著警察上門應該汽旅比較容易採證? 若只是一個弱女子,會不會根本直接就被擋在旅館外一籌莫展?
會除罪就是它不算刑法才是合理的
請問樓上,我暫時想到背信罪似乎和通姦有些類似
我們有需要用國家的力量來管背信損害利益的事情嗎
通姦背後很多夫妻自己歷來相處狀況的「遠因」,夫妻
感情不好,只因為跟別人性器接合就判刑 (那心靈出
軌完全愛上對方卻不用判刑)非常不符合平等原則
背信罪保障商業行為的信賴關係 不完全是私益
刑法是要判刑 剝奪人身自由的手段 跟民法是規範私人
間之事,設立的制度想法上就完全不一樣了
理由很簡單,就違憲,不能因為以刑逼民能減少打官司
的時間就認為這合理
覺得請警察去抓姦這件事本來就不合理
為什麼不合理?
使用者付費呀 在婚姻裡面栽了跟斗 為什麼要用刑庭
法庭 警方的能量去解決?
笑死
請問笑點?
以訴訟時間而言,如果被告烙跑,刑案要發布通緝等
時效,民案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反而民案比較快
光想到抓姦也在警察工作責任範圍就覺得很好笑,警
察不應該是用來處理家務事的
若沒有公權力,我很難想象未來怎麼抓姦?
另外原配通常原諒自己配偶只告小三這也有灰色地帶,
給人仙人跳的機會嘛,先派渣男/浪女去撩撥無辜第三
人,再夥同原配抓姦,這也有可能啊
背信罪跟婚姻出軌差很多。
剛剛我覺得有點類似的意思是都是國家介入人民私下行為的感覺
簡單舉例來說:
小明跟小芳離婚,小芳的委任律師在小芳
不清楚的狀況下,與小明聯手侵害了小芳
的權益,違背了委任契約的責任義務,並
導致小芳受到了實質上的權益侵害,這種
狀況就是背信罪。
是的,那為什麼要用公權力來管這些契約行為呢
真的有人被關喔新聞有報今天除罪後立即釋放
應該是付不出易科罰金?
寧願用民法拿到錢,也不想看小三小王因刑法關那3個
月,易科罰金還給國家。
今天被釋放的那兩位是因為無法負擔易科罰金所以才
選擇服刑,所以即使有通姦罪99%以上最後都還是易科
罰金,既然如此不如選擇構成要件認定相對寬鬆的民
事訴訟請求賠償。另外,民事訴訟中的言詞辯論期日一
造當事人無故不出庭是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的喔,假如對造自始至終都沒有出庭也沒有遞狀答辯,
民訴法上賦予擬制自認的法律效果。
推
光警察破門這個,就天壤之別了,你問偷情的
契約行為的失信會破壞社會上的信任,也會導致契約行
為的窒礙難行,哪能跟通姦類比
到底要辦什麼?一定要看到不忠的另一半被抓姦在床才
有如願以償的感覺嗎?婚姻的本質到底是心靈上的契合
,還是性器上的交合?出軌有人認為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也有人認為是婚姻破裂的結果,到頭來還是回到兩造
有沒有共同維持下去的意願,提民事訴訟就可以解決了
家庭在現代國家中有一定重要程度,但如果這家庭今天
因為通姦而破裂的話國家沒有必要介入,如果家庭重要
到在那國家的重要性高到國家需要介入的程度的話,那
國家大概會是那種分配伴侶的近未來反烏托邦國吧
然後民事賠償的認定比刑事鬆很多,你那些要求基本上
都是刑事才一定要達成的
*家庭重要到多打的
不想寫訴狀、不想出裁判費、也不想出律師費就只好想
辦法協議離婚,自己都沒本事辦得了自己的另一半,
還幻想在婚姻裡能夠有多幸福?
是要抓啥姦啦 應該要改善的是離婚制度
如果個人覺得要有保障 就是結婚前簽好協議書
為什麼一定要抓姦?你一定要赤裸裸看到配偶跟小三滾
床才會死心嗎?民法也可以提損害配偶權要求金錢賠償
,不用性器交合、現場抓姦在床就可以提了
你家的事關警察屁事 老公不愛你要警察來管?
真心覺得 叫警察抓姦 真真正正浪費稅金
台灣警消包山包海現在還兼抓猴了
天呀就是有人覺得警察抓姦合理,警察才要抓狗抓貓又
抓姦呀,是要多浪費公權力資源
通姦罪是刑法中少數非外國法律 而是沿用大清律令而
來
當初制訂只罰女性 算是父權的產物
單純嘘沒有人被抓進去,再多爬一下文章,不要腦補
家務事本來就不該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講難聽點 更多更需要司法資源的是還在排隊好嗎
通姦這種律令古代是拿來浸老婆豬籠用的好嗎
要講女權還不先廢這遺毒
愛情不是用法律來逼的
有真的在坐牢的啊 不多但有
刑法的定義要有性器結合所以一定要抓姦,民法比較寬
鬆所以可以用一些通訊往來來當證據的樣子,印象中
啦
刑法沒廢前,可以請警察幫忙一起抓姦嗎???
4
^^^^^^^^^^^^^^^^^^^^^^^^^^^^^^^^^^^^^^^^^^^^^^^^ 針對這一點呢 道理就跟重婚罪一樣 目的就是維持一夫一妻 讓社會的基因庫能夠多元 否則的話有錢有勢的人 就可以有很多配偶 生一大堆基因相近的小孩19
看到通姦廢除許多人一片撻伐,很多人表示如果另一半外遇這樣沒有刑法可以懲罰他/她 ,失去公平正義,更無法以刑逼民,如果那麼擔心另一半外遇,我不懂你/妳當初選擇結 婚的目的是什麼?好像沒有通姦罪大家都要去外遇一樣 這條除罪最大的原因有三 第一,兩個人的婚姻為何要用公權力介入處理?1
簡單說一下好了, 婚姻其實就是合約, 男女雙方在單身的情況下簽約, 合約內容是互相扶持,不能有其他對象等 blah blah blah 通姦就是違反合約規定(違約),8
現役徵信業者來分享一下看法 首先我認為通姦罪除罪化對於婚姻的生態改變不會影響太大, 有些人的論點是有通姦罪的存在只要去找檢察官或警察就可以提告, 而除罪化反而要花律師費,這論點基本上是錯誤的。 首先姦這個字跟性交是不一樣的,法律對於姦並沒有明確解釋的定義,44
首Po臺灣總算是要跨出這一布了, 用刑罰規範婚姻忠誠,已經不適用於現代社會, 真的背叛另一半其實把人抓進去關也沒什麼意義, 重點放在民事索賠上或許對受委屈的那一方,還比較有機會能拿到實質補償, 大家的意見呢?1X
應該是說婚姻忠誠這件事情,在婚姻中的存在感變低了, 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也是有人在倡導婚姻只是一張紙而 已,竟然婚姻只是一張紙,那單憑這張紙的效力,怎麼 可以因此對與第三人合意性交這件事做出這麼嚴重的懲 罰呢?1X
早通過 晚通過 通姦除罪化這一條 是早晚要通過啦~ 畢竟時代在進步 通姦有罪 根本是農業時期的觀念了 通姦罪雖然男女都可用17
: : 回教國家應該還是適用的啦 應該不能說現代社會都不適用 : : : : 真的背叛另一半其實把人抓進去關也沒什麼意義, :
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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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當年力推通姦除罪化 就是有錢人可以為所欸 就是啊 以前的法律 通姦是刑法 被告了判刑 要進去蹲的 會留案底 推行通姦除罪化後 沒有刑事責任了 只剩下民事的妨礙家庭賠償 講白了就是 只要你賠得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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