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流產不需配偶同意
我原本也認同男方應該要有放棄撫養的權力
不過剛剛和朋友討論後發現了盲點
先說結論,還是贊成結紮不需配偶同意就好
引用一下前面我認同的PO文
※ 引述《skyofyours (搗蛋是我的天職)》之銘言:
: 幫忙代回,原文恕刪。
: 看了整篇討論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但這應該不是OP想討論: 的點。
: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 這條法律的意思就是,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如果結婚了,想要結紮都要經過對方的同意: ,也就是說除非是在婚前已經自行結紮,不然婚後結紮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數。
: 接下來我們回歸到OP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案,這個法案應該是針對同法第九條進行修改::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 根據新聞的描述,未來應該是修改為不需要配偶之同意就可以根據第一項第六款自行到醫: 療機構施行人工流產。
: 這裡就浮現了OP的疑問,女身有主張身體自主權的權力,這點我想應該沒人會反對,但: 是,生孩子這件事情,其實會影響到夫妻雙方,而不是只對其中一人產生影響。
: 再來,很多人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那麼假設下列情況:
: 男女都有做好避孕措施,但是大家都知道避孕並非百分之百,我們假設今天避孕都做了,: 結果還是不小心懷上孩子的狀況來說,女性在懷孕之後,其實會逐漸產生『母性』;這是: 有經過科學研究的事實。
: 那麼,如果男方不想要小孩子,但女方很堅持的狀況之下,也決定把小孩子生下,那男方: 等同是『被迫』要撫養孩子;也就來到OP的問題,如果女方想要孩子,但男方不想,女: 方自行把孩子生下的這個選擇,男方是否可以選擇不要承受?
: 這個情境是兩人都有避孕喔,但還是懷上的狀況,這樣也就沒有避不避孕的問題了吧。: 好的,大家怎麼看呢?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如果都同意小孩子誕生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 今天只有一方想要,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主張某種程度的選擇權?還是說為持原案,不要改: 最好,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
先不論為什麼會懷孕,就像這篇文說的
有可能本來說不要結果意外懷孕現在女方想要了等等
總之目前沒有個女方執意要生、男方能夠不撫養婚生子女的選擇權
當然不少實務上有人說不養就不養、逃跑消失等等
不過法律層面來說,婚生子女是沒有理由能夠不負擔撫養責任的
且就是要離婚,沒有其他理由,法院還是會判男方需支出贍養費
不論男方今天要不要、孩子出生後離不離婚
只要來不及在孩子出生前離婚,法律上來說他就是得負擔這個「婚生子女」
我本來覺得那相對來說
如果讓男方可以簽署放棄撫養權、且簽署時間必須比人流時限早一個月
未來小孩的成長和監護都不得過問、也無需負擔相關責任
就如同另有養父母的小孩,生父母無權過問也不需撫養一般
這樣是不是就算比較平權的方法
不過在朋友提點之下,發現了我自己的盲點
現行法律第一優先是孩童
人流不用過問 和 一開始就放棄撫養權,這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畢竟人流放棄小孩只是附帶的,本身就以母親(法律上已存在的人)為出發點
如果母親真的想要小孩,而且以現行醫療高機率會出生的情況下
現行法律,小孩>>ALL
不是說出生前就說不想要,出生後就可以不要的
尚未出生的嬰兒和已出生的法律上位階完全不一樣
那麼能相提並論的只有一開始就不要出生的,且都尊重身體自主權的
人都應該要能自主結紮、不用配偶同意
總之打了那麼一大串
養不養婚生子女,因為孩童的權益,的確不是能說放棄就放棄
那麼至少能自己決定要不要結紮是蠻合理的吧
我贊成繼人流不需要配偶同意後,下一步就是結紮不需要配偶同意
--
本來就一直都是這樣,前面幾篇一直跳針
法律跟整個社會風氣都是保護小孩優先,相較之下父母就會背
上義務
是! 去爭這個東西就是沒搞清楚 這不是只有兩個
人的事 而是三個人
而有一方是始終沒有話語權卻也最容易被犧牲的
小孩在出生擁有人權之後,要不要撫養就是以小孩為出發點考
量,你父母的意願不重要
本來就是保護小孩優先 前面回文的多半沒什麼法律概念
小孩還沒生出來之前,這件事只有男女雙方,基於墮胎生產對
女性比較傷,所以法律選擇保護女性身體權;小孩出生之後,
整件事有三方,法律當然優先保護最弱勢的小孩,所以規定了
父母的撫養義務
我也是討論後才想到小孩才是最優先的(掩面
人流跟結紮都把同意改成告知就好了
真的就應該從取得同意改成盡告知義務
然後我也支持結紮不用配偶同意,自己的身體讓自己做決定
推這篇,兩個是不同命題而不是配套措施呀
沒結紮以不生前提可以共伴女友至40,再外面生ㄧ子結果大
不同,結紮後就沒這套路惹~~
同意結紮不需要配偶同意,不過不管是決定人工流產或是
結紮都應該有告知義務。
去查了衛福部105年資料,已婚男女結紮比例約為8%和12%
,已婚完全不想避孕的男女比例約47%及21%。沒想到女
性結紮手術難這麼多還是多於男性結紮...
現行資料是另一回事吧,畢竟還得需要雙方同意 夫妻有另外考量也是正常 比方說我有親戚因為丈夫從事勞力工作,決定由妻子這邊結紮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就分娩開始說來討論,人的權利
始於出生,那父親在胎兒出生前就拋棄所有權利及義務
,不知道會不會有溯及的問題?
同意都改成告知,但其實比較不想生的應該還是女生
哪一方比較不想要和法律本身沒有關聯
這是我那篇討論中的回文,覺得也有他的道理,應該有
討論的空間?
墮胎就有「終止生命權」的灰色地帶了,分娩前「拋棄撫養權」
,當然也有灰色地帶可探討
推有灰色地帶可以討論,截圖這說法和我原本想的一樣 但就像我上面本文寫的,這法案本身會和兒童的權益牴觸 為了孩童,男方終究得撫養「婚生子女」 綁住是不至於,他大可以打官司離婚並請法院把撫養權判給女方 只是為了孩童的利益還是必出付贍養費
※ 編輯: iop982002 (59.127.109.165 臺灣), 12/10/2020 14:55:26撫養權在小孩出生後才發生 所以目前法律上也做不到分娩前就
拋棄撫養權吧
終止生命權同理 就是因為分娩前不視作有生命才能迴避終止
生命這件事 不然根本不能執行人工流產
其實最好的解套就是改變小孩默認的撫養權 撫養權一律歸政
府再確認父母撫養意願後轉移回父母身上
我同意你對撫養權和終止生命權的解釋 但默認撫養權我就不認同了 連人流都負擔不起又意外弄出小孩的父母可沒想像中少
樓上天才 這樣一定可以提升生育率的 反正都給政府養就好
爽翻了
生育率直接創新高 政府孤兒院開好開滿
真的是某種提高生育率的手段(?) 然而政府負擔不起吧XD
要是男女雙方都抱持生了丟給政府養的想法 其實現在他們就會
幹出棄嬰這種事了 也不用這種立法
可不一樣了,現行法律棄嬰是有罪的,被抓到是會背上刑責的
小孩利益優先講得好聽那像樓上說的全民一起養好不好
?
不好的話本來就是誰生的誰養啊
既然認為受精卵是妳身體的一部分,別人不能干涉
那為什麼生下來就變成男方的事了?
照這邏輯借精生育的是不是也可以要求精主扶養?
借精生子完全不能相提並論啊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完全就是兩回事 婚生子女默認要由夫妻養符合小孩利益有什麼問題嗎? 非婚生子女,就算清楚知道生父是誰,只要生父沒有認領都是沒有任何撫養義務的 借精生子的有臉皮叫借精的人認領小孩、他不認領打官司逼他認領 而且法官還真的判借精的人必須認領小孩 那的確是可以請求撫養沒錯
這樣立法純粹只是解套平權與人權的牴觸
刑責只是靠處罰讓原本會幹出棄嬰這檔事的人不敢這麼做 但是
其實他們仍然有意願這麼做啊
你說的那種case其實就是沒刑責就會棄嬰的人 政府只是順理
成章接收他們不要的嬰兒而已
政府不是整天鼓勵人生小孩嗎 不是說人口是未來的競爭力嗎
既然這樣這些父母不要養的新生兒政府應該很樂意接收吧 白
白送未來的新生戰力給你ㄟ 賺翻了吧
女生可以不用因為婚姻中製造了一個受精卵就被迫生一
個自己不想生的小孩
男生憑什麼就要被女生身上的受精卵綁架?
沒辦法 生小孩這行為就是女生獨立完成 所以她有權決定要不
要執行
sweety就是那個女生懷孕絕對跟男方無關的人
擔心被受精卵綁架就不要發生性行為阿
想發生性行為又不敢承擔可能的風險,拜託就不要發生
統整sweety的留言:男方想做愛時女方須配合且自行吃避孕
藥或避孕器,避孕失敗懷孕一定是小王的跟男方無關,如果
女方想生就自行撫養順便酸單親媽,墮胎了就酸凶宅跟嬰靈
戰車。反正女生懷孕絕對跟男人無關,但想做愛時要配合喔
sinomin又在腦補
男生想做愛女生就要配合
這句話是你自己講的
還好意思說自己在統整別人講的話
根本閱讀能力有問題
就把他當依歌系列吧
她在紮稻草人下降頭啦 不用跟女權理性討論
推
懷孕是女方個人風險 生下來後是雙方責任 就是這樣
推推
而流產也是女方身體風險 所以要什麼風險由女方決定很合理
那些話都是從你各篇文底下搜集來的喔
好啦你可能沒講到配合兩個字,不過不想做的女生你沒酸嗎
?除了配合之外的哪句不是你酸過的?要否認?
你這樣還是有盲點,當女生沒辦法照顧好自身了,強迫綁住
十個月冒風險生下,那女生被犧牲的人權又何在?
蒐集來的?沒有的話你要不要道歉?
幻想被打臉還硬凹
真丟臉
推這篇討論立法意義
就是這樣啊 大人在法律上贏不過小孩的
大家拿回結紮自主權才對
你想的太簡單了!
同意權和否決權都是一樣的,女權自助餐還是有辦法把你繞
進去子宮自主權。
不想生就戴套啊。怪誰呢!
胚胎就在女方身上啊 改天男方可以懷孕不就平等了
撫養權是嬰兒出生男女都要負擔的 那也是公平啊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只要出生了,胎兒期間的權利也是被保障的,沒有灰
色地帶。
要做就有生小孩扶養或是墮胎傷身的風險,沒理由爽是
大人爽,要小孩承擔少一個扶養人的果。
都可以整組墮掉了,少一人扶養很嚴重嗎
小孩多一份錢可用當然有差,早點認清事實父母的財產心情爽
度就是比小孩的福祉更不重要啦
一群人講得好像女生都不想做愛一樣 哭哭喔
什麼想做就帶啊 多少女的說不要戴的
做愛要的是你情我願、意願,喊不要戴說沒事會吃藥,結果
故意沒吃或忘了吃就要綁架對方
這種情況始終沒人敢回覆
可憐吶
還是說沒遇過女生說不要戴?
少一個人扶養沒差?原來就只是想吵而已,浪費時間。
9
我同意你說的部分論點 我國現今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早就已經實質上沒有給墮胎限制 唯一有的就只有其中第二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同意權 其他無論是畸形胎、傷害母體、非志願懷孕、甚至非婚生的情況女性都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墮胎5
女方硬要生的狀況在修法前就存在了 那也的確是個問題 乾脆從現在開始推單方面想離就能離婚的法案 (好像有個叫伴侶的制度是這樣?) 這樣就不用怕男生不想養,女生硬要生的狀況了37
原文吃光 我想今天修法的重點在於 在婚姻存續中 女性自行選擇流產的「身體自主權」 而可以討論的點是58
幫忙代回,原文恕刪。 看了整篇討論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但這應該不是OP想討論 的點。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1
男生不想養 女生硬要生 不知道該說男生不負責 還是女生很敢 男生要是再渣一點4
實際情況會怎麼發生? 男方不戴套或是套子弄破洞(風險大概,乳膠過敏?) 女方吃避孕藥、貼貼片、裝避孕器(有致憂鬱、發炎和血栓風險) 還是中了,男方死命不簽墮胎同意書,小孩就會出來了 如果理念不合到得互相算盡心機成這樣,還是離一離比較快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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