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
※ 引述《kim (@@@@@@@)》之銘言:
: 為什麼大部分的人不會去做出騷擾行為,
: 就這一小群噁男噁女會啊?
問題在於,你已經未審先判,把這些被告騷擾的人都定義為"噁男噁女"了。
這也就是這篇討論變成各說各話的原因,
一邊認為"在法網寬鬆的情況下,不能排除被誣告濫訴的可能性",
一邊則說"會被告都是因為自己做出騷擾行為",
兩邊根本沒有交集啊!
但我認為後者的說服力不足,基本上就像我說的是"未審先判",
而前者就是在指出這種未審先判造成的社會性死亡,
所帶來的殺傷力,這樣夠清楚了嗎?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155.75 (臺灣)
※ PTT 網址
→
不不不 他們是刻意未審先判 這樣才能站在道德至高點
推
會有人說:社會性死亡是看當事人平常的信用、還有你看某些
→
知名人物現在還不是好好的、 你要舉證怎麼被社會性死亡,甚
→
至還有說:你要拿出數據呀,不能什麼是「很多」,很多是多
→
少
6
很多人在說沒有被濫用的案例.. 這剛出來當然沒有 不過法律被濫用不是每天都在上演嗎 甚至有人誣告親爸親媽了 訂定這種很看法官自由心證的法條只會增長這種事情的發生6
大家動不動就上法院輸贏 ptt果然是特別不同 笑死 對一般人來說 重點在可以報警15
這兩派還有個地方完全沒交集。 支持先行跟騷法版本的人, 想的是就算提告進到法庭審理, 要舉證對方跟騷行為很困難, 所以就算被對方誣賴,也很難被定罪,4
幫忙補充一些資料: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引言恕刪 : 我處理過印象最深刻是這件 : 當時擔任公訴檢察官X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個教授被污衊性侵確實很可憐, 但如果他自己嚴守分際, 不隨便和女學生曖昧糾纏,甚至發生性關係, 請問女學生有辦法誣告他嗎?78
這件事我也有跟我女友初步討論 我提她原因是 1.她是法院內的人,法界人士 2.她外型姣好,是一時有名的法院之花,追求者眾 3.她是女性X
: : 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 : 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 : 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X
我10年前曾經去中國,那時候讓我感覺中國人好冷漠,當時讓我覺得中國人怎麼這樣子? 可能我已經習慣台灣的熱情。你看早期的影片就知道了,我舉例,車禍就發生在你旁邊, 他們會當成跟他們無關,不會過去急救,冷血的走過去,類似這樣,因為他們怕惹禍上身 ! 民情就是這樣! 還有很多讓人感覺冷漠的狀況,父母也是這樣教小孩,因為當時我有親耳
爆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看到一堆人在吵這個法案,講什麼追人就會被告、長的醜也被告騷擾怎麼辦? 身為律師兼被害人兼男性,應該有資格出來講幾句話。 先說結論 看到三讀通過時,我整個普!天!同!慶! 至於為什麼我這麼支持?爆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作者: PTTLikeshit (批踢踢向駛) 看板: Boy-Girl 標題: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 時間: Sun Nov 21 12:41:06 2021 看到一堆人在吵這個法案,講什麼追人就會被告、長的醜也被告騷擾怎麼辦? 身為律師兼被害人兼男性,應該有資格出來講幾句話。8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響 : 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 : 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 電23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大家整天擔心男生被誣告, 但卻沒有從另一面看, 被傷害卻隱忍的女性可是多更多。 比如現有的「性騷擾」, 定義這麼明確,投訴管道這麼完整,6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我認為在這項法條確立的同時, 也應該修法加重誣告的刑責。 在保障被騷擾者同時, 也應該想辦法打擊誣告的歪風。 必竟誣告真的已經變成一種社會現象了。1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我倒認為你看到跟騷的例子, 就認為這部法律三讀通過普天同慶, 是錯誤邏輯。 犯罪終究是「人」造成的, 如果教育做得好,這世界上根本不該存在犯罪,1X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那我反過來請教這位律師: 如果這個女的反過來,指稱是律師您 "愛慕她,不停追求她,讓她不勝其擾、心生畏懼", 然後不斷提起告訴,那您要怎麼辦? 沒錯,如果沒有跟騷法會遭遇您這樣的狀況,X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你是故意超譯我的話吧! 我什麼時候說過被告的人, 就是確切噁男噁女了? 我在這一系列的文章, 都是認同誣告、恐龍判決是可能存在的。- 前面也有人舉例說,只要每天同一時間倒垃圾就有可能被告, 這是不是合理呢? 不過你也說到一個重點,到底此法的舉證責任在誰? 照理說應該是告訴人要舉證,但是這個法令一下來, 變成被告要自證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