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蔡易餘fb(針對iwin總質詢內容)
小弟倒是以為,以釋 617 所制定的標準為底限倒是合適:硬芯完全禁止(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軟芯需採取適當隔絕措施(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為何這樣想?
1. 社會大眾不可能接受 ACG 不受管制,天下沒有哪個東西王法不能管的。連釋 617 都不用遵守的話,那虎之穴的限制級也都不用貼了,這有可能嗎?
不論是否同意,釋 617 和刑法妨害風化就在那裡,你不要也沒有用。反之,與有公信力,行之有年的釋 617 站在一起,就是跟憲政秩序、跟多數人站在一起。少數保守派不接受就是跟憲政秩序,跟法治國對著幹,以保護兒童之名行毀憲亂政之實,惟恐天下不亂傷害台灣。
2. 釋 617 可以化解保守派的攻勢。釋 617 允許基於「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且「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予以保障。」的前提下制定規制。
所以看到沒?我們不是反對管制動漫色情喔,我們是主張應該以多數人普遍認同的標準來管,「性秩序」應由全民認定,多數人認定。不是少數極右派份子替全國所有人認定。
所以如果是正常人看了都會覺得尷尬的本本,例如OO觸手 play 那些,那要管很合理啊,用現行分級制度和妨害風化罪。
但是,如果要拿一神教的理論:兒童(包含虛擬兒童)的形象必須純潔,不得與性連結,所以連大雄偷看靜香洗澡都屬於兒童色情。對不起這是少數人的標準,台灣並非歐美基督國家,保守派無權強迫多數人採用一神教的標準。
3. 小弟認為動漫沒有嚴格上的硬芯。二次元虐貓(如湯姆貓與傑利鼠)不是真的虐貓。二次元就算是重口本也不是三次元的暴力、人獸交。因為作品中沒有涉及對真正人類的污辱。真人人獸交與同劇情的虛擬作畫,前者引起「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更嚴重沒錯吧?所以可以爭取讓釋 617 對二次原的箝制比三次元輕些。
小弟相信這種說理是能爭取多數人認同,包含法界。只要能把中間多數人和法界拉進來,那圍攻吱吱叫保守派就是以多打少,以憲政秩序打擊毀憲亂政,以中道對抗極端,以理性說理對抗販賣恐懼歇斯底里。
最後請某些人注意,擁抱極右派是遠離中間的死路。看美國共和黨墮胎權爭議就知道了,宗教保守派永遠不會滿足(推翻 Roe v. Wade,讓州決定 --> 調高公投門檻,不讓州民決定墮胎權 --> 設法推動全國限墮胎...),無限迎合極端保守派就是不斷推開其他人,最後跟一起毀滅。保守派的主張,取多數人也能認同的部份打折執行就好。隨著時間過去極端宗教保守只會被教育和科學消滅而越來越少。
以上
--
這篇出現關鍵字,快修吧,不然會…
1的理由蠻蠢的,現實一直是實在必需要管的才管,遠優於
管太多…稍微有點腦袋的都知道雜事越少越有效率
啥都管你需要花多少資源、人力花在控管上?撐死了最多
搞成不管專業亂管一通
現在沒管制嗎,分級不就是管制了,你都把他列限制級了
還管三小= =
同意 這樣就把ACG拉到跟電影 小說一樣的平台
其實用現行管制制度跟分級制度就很好了 至於兒童去接觸到
這些18禁不管暴力色情血腥的作品 應該罰的是店家跟這些兒
童的監護人 而不是創作者跟一般消費者
你怎會認為台灣的保守派是少數?其實若是以多數的人為標
準,那近期因未設防護機制而被iWIN要求下架反倒沒爭議了
現在iwin跟衛福部的做法就是在把ACG完全往死裡打 而且至
今為止iwin與衛福部完全沒提到同樣有相同可能性的台劇與
電影該如何處置 明顯就是歧視
https://i.imgur.com/gkCHY0N.jpeg 若虛擬兒色最後能比照
一般色情的標準管制,那就是最好的結果了
先入為主直接判定虛擬的一定會犯罪本身就是歧視
一般色情的標準也是跟國際接軌
然後不去思考說給予教育讓人們設下一個門檻不會虛實不分
二次元色情作品,一直都跟一般色情作品同一個標準,根
本不需要額外的處理
真的拍片跟動物搞起來 跟畫畫 這兩個應該差很多吧
至於二次元兒色本來就是假議題,畢竟根本沒有未成年人
參與
就像畫出來的動物也不該動保
現實成人作品也不會因為裡面有未成年角色遭遇強暴、殺
人、被殺等情節而使演出或觀看者背上刑法吧?
如果按照一般色情標準,那一個角色和人馬或半獸人交配算
不算人獸交?
樓上,小弟認為不算,裡面的動物都是假的,算軟芯
推二次元一律軟蕊就對了
本該就遵守分級,在合適的地方分享討論合適的事物這樣就好
,某部某協會那種全面封殺標準就是官逼民反。
你們要想清楚喔 這說穿了就是iWIN沒被吵的標準
猥褻品後來是因為出版法廢除 新聞局不再有權限審查
否則兩次釋憲中 都沒有否定政府控管猥褻品的權力
創作皆公平才是真正該辯論的方向
換到兒少 除非修法 否則以猥褻品史來看 魔法部會有權審
魔法部審完 才輪到法院來拯救那些"可能沒違法兒少的"
然後拖個幾年混沌 再祈禱自由派大法官來釋憲救人
同意見解
同意這篇 算是現代正常人可以接受的論述
加限制級警語一勞永逸完全可以接受
蔡也說了2次元全都算創作,沒有真實事物參與.不需要管
現在的色情漫畫本來就有分級管制了
推
iwin一開始發函不就是要ptt加過橋
結果版方直接刪文才搞出這麼大一串
沒有,一開始三篇是用兒少法要求下架,後來燒出一大
串之後不知道什麼原因後來iwin的理由才改成要加限制
級而已
現在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是目前已知的11個判例裡面
只有兩個法官贊同釋617用在二次元創作上...
所以憲法法庭是否會同亦將二次元排除魚兒少法 我個人
抱持悲觀看法...
「排除於兒少法」
那是不同件事 一開始是直接要求站方刪文沒錯 後來某
一篇iwin才說C恰沒18禁會害未成年看到色色的圖版主
才投票改成18禁
爆
首Po蔡易餘臉書表示,15分鐘實在不夠,所以他把沒講完的內容放上來爆
剛剛我有打電話給蔡易餘委員講有關於iWIN的事, 因為今天在院會裡行政院長及衛福部長他們對於這方面的事都不夠清楚問他們他們也不知 道, 所以我問蔡委員他是否能夠在委員會裡直接去質詢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關於iWIN的事, 蔡委員有答應他會在下星期委員會開會後找機會去幫忙質詢,37
(推文的影片 大約7分鐘開始) 謝謝蔡委員 看完了 講得很好 蔡委員主打的是617號解釋 只要不涉及性暴力 性虐待 人獸交 只要加上封套警語 就算是軟蕊18
其實一直對法規規定感到好奇 所謂「硬蕊」指的是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的內 容,且不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 育性價值 醫學性跟教育性還算好理解 就這個藝術性真的蠻抽象爆
對 : G最友善的發言了。 蔡委員有發文了 聽說他明天也會出席會議?5
所以出席後發出這個公告 好想聽聽看版主出席的會議到底說了什麼 能讓委員出席的會議跟沒出席的結果差不多 是不是被看沒有了? --86
看來蔡委員也不太同意 準備長期抗戰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37
Re: [新聞] 宅男於動漫祭合唱幼女神曲 台大男聽到歌詞吐了即使是二次元創作,現在也是有管制 實際上也有人提議去管制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35條,「虛擬產物」應被排除在外 而這文中的內容也能解釋千本幼女的問題33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推 AxelGod: 客觀引起人性慾 02/01 17:43 → AxelGod: 這司長要不要聽聽自己說什麼 02/01 17:43 → AxelGod: 判定標準 這麼瞎 02/01 17:43 其實是大法官說的 釋字617號27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這個就以前刑235是否違憲的老問題了。 而猥褻刊物是否能陳列販賣散布,來達到出版自由與 避免不特定人的不能忍受而排拒之問題,則為釋字617號解釋。 即必須要有限制級的限制隔離措施。24
Re: [討論] 真心看不懂IWIN這齣在演哪齣: : 那我也已經說了 法院實務就是從「作者設定」 : 這夠不夠實務運作? 夠不夠前例基礎? : : 那法院實務相安無事這麼久, 現在是刑235的事嗎?15
Re: [新聞] 中國網民騙取免費BIO4RE惡意舉報店家蛤 拿刑法235條出來講,但是沒提釋字617,要嘛壞要嘛無知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的H本才會不合法 除去上面這類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 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10
Re: [閒聊]未亡人雪女作者進駐B站宣導支援正版 中國擷取部分內容: 硬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是不能散布販售的,否則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吃上刑責。軟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不會有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一)釋字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區分為兩類: 1.硬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4
[問卦] 小玉案484恰好說明了台灣刑法很有問題?小玉Deepfake門 照現有法律條文就是兵分二路 侵犯權利 (主要是AV發行商的版權、和那些被挖臉人的肖像權) 妨礙風化(合成AV的內容以及小玉公開販售營利之行為)7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對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幾乎噴了整篇解釋文,開頭就是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 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 、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 和你提到的部分有關的段落開頭是 「伍、猥褻概念符合法明確性原則? 一、不確定的定義要素得不出明確的概念4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其實你仔細看釋字617 大法官把色情分兩個等級 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 2.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如果是屬於2.-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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