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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當事人不適格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當事人不適格作者
AM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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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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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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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su02/11 10:27里長是無給職,歸區公所管。里長是有什麼權益受損?説不

samusu02/11 10:27定里長還涉及無權代理

AMPM02/11 10:48離題一下,剛去查里長無給職https://reurl.cc/xlxj81

AMPM02/11 10:50回到本題,所以該里長從一開始就開如何做事,才會是圓滿狀態

AMPM02/11 10:50*該* (錯字

s8012002/11 12:05有里幹事吧

TrAver02/11 13:18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

AMPM02/11 14:43所以一開始里長就應該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所以這次甲

AMPM02/11 14:44甲公司就算賺到了,逃過這次而不用履行契約,對吧

AMPM02/11 14:45所以也沒辦法對甲公司做任何事~

m3658002/11 14:51里長還是能用自己的名義提告吧

leptoneta02/11 15:02里長乙是人間消失了嗎

kilof02/12 12:18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自己對被告得請求,不會有當事人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