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
※ 引述《st9061204 (阿克西斯異端審判騎士)》之銘言:
: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 壹、主文:
: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貳、犯罪事實:
: 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 策會)任職,並於民國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 ,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詎: 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稱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 、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 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106年5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 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 Conferences Volume 123(2017)》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論文(下稱本案期刊論文),但其: 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 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 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 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 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 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 ,以製造寒蟬效應。惟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 件(下稱前案)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 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 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 參、理由說明:
: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事實,且為被告所明知:
: (一) 經比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篇幅、: 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本案博士論: 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事實。且此為被告親身經歷之事,自有明知。
: (二)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 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 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 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 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 (三) 且被告本案博士論文除本案期刊論文外另大幅抄襲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 合著、同為上開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名〈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之期刊論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復: 經本院比對無訛,此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足認被告均係因抄襲幅: 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
: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而自訴人以上開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 ,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 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 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堪認其具誣告之直接故: 意。
: (二) 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雖於111年8月: 22日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 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等語,而為被告援為對其有利之證據。但: :
: 1、 Jane Strasser博士另於111年8月24日對被告之電子郵件中表示,上開信件內容是供: 內部討論,足見只是其個人意見。且上開意見是否有考量本案期刊論文係數人合著,並非: 單純自我抄襲;又著作權屬資策會,非無版權爭議等節;且另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之情形: ,亦未見考慮;此外,上開意見實與辛辛那提大學之「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 於抄襲之規定相悖,實難採信。
: 2、 被告於前案告訴時所具誣告之直接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 受影響。蓋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為被告所知,被告: 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被告更是刻意: 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 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已非無疑。再者,因被告同未將另篇期刊論文列入本案博士論文: 之參考文獻,從其嗣後增補本案期刊論文至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之行為歷程,可見被告: 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 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 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 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 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由此: 可見,被告存在本案博士論文係有抄襲情事之認知,否則,若其認知有轉變,衡諸常情即: 會將所涉抄襲的二篇期刊論文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而不會為相異之處理可: 明。故其自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甚明。且其於前案告訴後,另有欲以書狀減縮告訴範圍之: 舉,益證此節。
: 3、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 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 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 三、 量刑理由:
: 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 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 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 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再衡酌被告所誣指告訴人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其法定刑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 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 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要求自訴人不要躲: 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其政治目的已達,於: 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上開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益證此節: 。是衡量被告所誣指罪名之輕重程度、此舉對自訴人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性與被告之動: 機及行為惡性等節,並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足見其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 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 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自無從為其: 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 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員,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肆、本件可上訴。
: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陸、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 我幫忙把判決貼上來
: 大家可以趁著中午時間開戰了
: 各路人馬請針對判決內容各抒己見
https://i.imgur.com/vA6pFCI.jpeg
最瞎的就是這段
誣告成罪要件之一是憑空捏造事實
但翁在臉書上對高的評論是存在的客觀事實
判決書連臉書發文篇名都有 代表不符合要件卻還是判誣告成罪?
退一步說 判決書寫高明知有抄襲行為
誰來判定抄襲行為這不用討論了有腦都知道反正不可能是法官
據此判陳時奮無罪也就算了
但抄襲與否跟誣告是不同的事件啊
怎麼會抄襲可受公評所以誣告成立?
高的律師團都在法庭上說這個案子是審誣告不是審抄襲了
結果你拿抄襲的判決結果(陳時奮客觀評述無罪)來判誣告打組合拳膩?
怎麼有種熟悉的滑坡味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posted from my fuking fingers on my Nokia 3310
--
卡提諾法律系小草表示不服判決
真的那麼誇張 法界會沒有人發聲?
怎麼每篇都有你 煩不煩
民進黨司法很公正
民粹法盲輸不起 只能痛哭崩潰
不會有人發聲啦
法界誰發聲過XDDD
對岸的判法 提早讓你適應不好嗎
蟑螂就每篇推文複製貼上啊 領錢要工作
古早會有拉 近年早就沒拉
法盲小草哪管那麼多,只會叫司法不公
傻鳥覺得公正
誰敢發聲 下一個管的就是你 擋人財路
哈哈看完判決也是顛覆本人對誣告罪的理解
,不過賴上台後,司法怎麼判都合理了,你
民眾黨乖乖下去吧,這四年党會用盡各種手
好了啦,翁教授幫法官上完法律課,憑空
段弄垮你,過一陣子柯和陳珮琪一起進去關
捏造已經是過時見解了
到漏尿都不意外了
法官就不是無罪推論啊
想學他人選後撤告踢到鐵板
台灣真的很屌捏
小草輸不起
選前亂告選後撤告會不會減少?讓我們看下去
應該請國蔥出來喘兩句
我法碩畢業 也覺得這誣告判刑真莫名其妙
法界??你說林智群嗎??哈哈哈
法官沒依照客觀事實且自由心證的在判
案
升官發財請走此路 高高在上心證無敵
可悲傻鳥喜迎黨國體制 小心自己被清算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 變成 司法文革
趕快入黨了
果然綠共紅共一家親
*我沒有抄襲,是你毀謗我、我告你毀謗*、
誰發聲綠狗就去咬誰,膝蓋想都知道還在問
誣告要件都成立,是你國文不好吧
我很好奇,如果判決確定的話,可以用
本案的判決去撤銷學位嗎?這滿屌的
法官為什麼幫高認定高明知有抄襲
既然抄襲被判成立,自然*我沒有抄襲*就是
明知虛偽還捏造事實
你還是弄點基本法學常識再來玩吧 你要用這當例子的話應該是高自己發神經忽然去告翁 翁一臉乾我屁事 這樣才有可能成罪
法綠是給顏色對的人用
法界?藐視國會的時候不是有不少綠師出
笑死 你是把事後故意嫁接到提起告訴當
來連署,還期待什麼?
時有故意欸
笑死 會覺得誣告要件成立的國文才爛吧
不服氣自己去跟法官辯
昔有亞利安答辯法,今有亞利安邏輯判
決
綠能你不能
貪污罪,誣告罪都敗訴,還在嘴硬,以為法
官吃你那一套詭辯
傻鳥們不如開宗明義講我沒有要講理 整天裝著想理性討論結果講沒兩句就不演了 跟智障一樣
很明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急著升官懂嗎
小草看到沒 這就是反民進黨的下場
這法官判成這樣真的有夠噁 可憐啊
超扯
法官:我太想升官了
升官發財請從此道 笑死
就說小鳥跟中國人一樣無條件相信司法~
樓下說小草崩潰 還在八卦當法盲
柯:老天有眼
民進黨大法官的水準都這樣...
地院法官的水準當然...
功在党国
你以為綠共是隨便說說?共匪批鬥政敵就是
這麼玩啊
綠腦水準真的低 連個會正常講話的都沒有
每篇都噴兩三句垃圾話就跑了
然後再反過來說PTT上的都是假人
今天開始當青鳥,跟藍綠做對就是找死
升官發財請關藍白
沒有党證不是你該死 是罪該萬死
鬼島司法
垃圾法官 嘻嘻
法院民進黨開的,黨說怎判就怎判。
塔綠斑現在就是改造台灣成獨裁國家
就 有抄阿 文組都白讀了
司改的成果就展現在這了 這是黨的勝利
有黨證判生 沒黨證判死
高虹安到底是哪裡得罪柯建銘?非要搞
死高虹安
79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犯罪事實:12
未 : 憑空捏造事實或證據,無論是美國校方兩度給予學術論文無不當之函文,或資策會110年 已 : 啟動內部調查並回覆本人『無智財權違法』,這些證據並經法院採為資策會自訴案不受理 判21
我很不喜歡高虹安 覺得這個人自恃高人一等 用鼻孔看人 (其實就和柯文哲很像) 又是戀愛腦一個 公私分不清楚 早晚要出問題 並且受一些教訓 BUT24
節錄一下重點 ※ 引述《st9061204 (阿克西斯異端審判騎士)》之銘言: :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 犯罪事實: : 高虹安意圖使陳時奮受刑X
高虹安這樣回應就不對了,應該要照在下的建議,回記者詢問的第一句話,就是賴清德在 做政治迫害和政治追殺,民進黨在做政治迫害和政治追殺。面對高虹安被司法追殺助理特 別費使用,柯文哲被司法追殺京華城案和總統大選申報帳目,這應該是柯文哲和民眾黨目 前創黨以來最大的危機,在下提供該做的事的意見,就是要定調為賴清德和民進黨的政治 迫害和政治追殺。民進黨是很有戰略計畫的政黨,在非選舉熱季還導演這樣政治、司法、X
從判決書看起來 高算不算是抄自己的都很難說 要知道,那篇論文的作者還有其他人 不是只有高虹安自己 再說那篇論文的著作權在資策會2
法律太難懂了啦。 1.自己論文引用自己發表的期刊算抄襲? 2.學校都出示說明沒有抄襲了不算? 3.法官跳下來認定有抄襲?(不知道有沒有看過後說我覺得還好) 法官自己決定有抄襲,再用這個當基礎說高明知有抄襲還敢提訴訟判誣告?靠……連續技喔。X
八卦版人才濟濟 前陣子質疑大法官完全不懂釋字585 現在又質疑法官是法盲 完全不懂誣告罪的要件 全台灣的法律大師484都在這惹? 應該在八卦版設立大法官學院 所有法律人必修課程51
判決書 法官認為 1.高虹安有抄襲 2.高虹安主觀知道自己是抄襲還告人
爆
Re: [新聞] 翁達瑞控誣告 高虹安被判刑10月看完我真的腦袋一昏 懷疑當年上的刑訴老蘇都在騙我 老師當年講誣告時候,信誓旦旦低說,誣告的構成要件是無所本 也就是啥都沒做,坐在家裡 無中生有就被人告上了 但現實很少啥都沒做就被告惹,所以誣告要成罪很難23
Re: [新聞] 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審判刑涉 : 嫌加重誹謗獲不起訴後,反控高涉嫌誣告,雙方歷次出庭針鋒相對,高堅稱無罪,批陳 「 : 莫名其妙」、「亂搞」、陳自稱「善盡公民責任的大學教授」、嗆高「狡辯裝笨」,台 北12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判決書出來了 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 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 ,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21
Re: [新聞] 快訊/告陳時奮誹謗遭反控誣告 高虹安一這個案子判10個月根本沒問題 法官的理由 :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高虹安明知論文和期刊論文確有大幅抄襲,卻為 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有誣告故意,今天依誣告罪判高虹安有期徒刑10月。 簡單講 , 高自己知道論文和期刊有抄襲13
[討論] 笑死 藍白賤畜挺抄襲+貪污如題啦 藍白賤畜的女神-前新竹市長高虹安 今天被翁達瑞告誣告,然後翁勝訴判高要關10個月。 然後台北法院的說明8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未來的大法官都說了 安安的論文抄襲期刊 所以翁不是造謠 安安是誣告 接下來該發文學校要求撤銷學位了吧~ 土城找安11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補充一下北院正式新聞稿 聯合報所沒寫到的即係判刑理由 關於法官對於高虹安重判10月(一般誣告案件不會判那麼重)的判刑主要理由 簡單來說:8
Re: [討論] 翁達瑞提告高虹安誣告三個要件 1. 「故意」 2. 「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3. 「使被告受刑事、懲戒處分」 我想條件1和3沒什麼爭議1
[討論] 若高虹安前年告人說她貪汙,誣告會成立嗎剛看板上新聞 高虹安被法院一審判決 誣告罪 刑責是10個月 就法律實務面來說 誣告罪要成罪、難度非常高 我看新聞寫的法院判決書 法官認為說高虹安明知論文就是有抄襲,卻還要告人 有誣告的故意,所以依誣告罪判有期徒刑10個月 那如果說前年也就是2022年高虹安的貪汙案爆發時,有人說 高虹安就是貪汙犯
爆
[問卦] 認真文 聽說明天就要起訴了爆
Re: [新聞] 擋3大法案? 柯建銘稱「不急」:藍白委6284
[問卦] 為什麼身份證拿出來國家會滅亡?89
[問卦] 新北耶誕城是不是退燒了???67
[問卦] 魷魚遊戲為何在台灣選擇高雄當宣傳呢61
[問卦] 統神:當初協議我減到100kg以下 拿16oz打47
[問卦] threads:高雄有魷魚遊戲根本首都50
[問卦] threads上面因為建中放女學生立牌吵翻了爆
[問卦] 為什麼8+9都可以穿名牌、開雙B?55
Re: [新聞] 民眾黨版財劃法遭藍營丟包 黃國昌喊可接42
Re: [新聞] 藍白強行通過3法 台中罷免不適任立委人33
[問卦] 1000萬房貸 壓力有多大?50
[問卦] 以前班上不念書的8+9長大後真的撿角了嗎?33
[問卦] 小鍾:請統粉不要公布我的個資45
[問卦] 每年中央少的錢 就撤掉數發部 不就好了29
[問卦] 高雄人一直看造型氣球不會膩嗎78
[問卦] 政黑:財劃法 台北拿那麼多錢幹嘛用28
[問卦] 房價這波要跌十趴?甘安捏?28
[問卦] 看過夢幻遊戲都幾歲了??27
[問卦] 蹦闆整場壓低頭真的沒違規嗎21
[問卦] 新聞可以這樣拍大腿擦傷嗎?24
[問卦] yoasobi的ikura也變得太可愛了吧21
[問卦] 穿這樣見網友可以嗎?(圖)23
[問卦] 台達電以後還招得到清交的員工嗎?爆
Re: [新聞] 卓榮泰:天災來時 地方要自己面對20
[問卦] 曼谷觀光是怎麼打造那麼強的36
[問卦] 如果超哥 蹦闆打起來要選一邊?19
[問卦] 10度寒流也擋不住綠鬣蜥氾濫?17
Re: [新聞] 元旦起禁止旅宿提供「一次性盥洗用品」19
[問卦] Rose是怎麼逆襲成為Blackpink最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