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
※ 引述 《pujos (lks)》 之銘言: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
: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
: 有些律師
: 不用懷疑
: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搬法條打臉:輸得很難看就挑毛病
我有時候會好奇看完文章是不是很困難。
你自己引用的報導原文就有說明111年憲暫裁字一號之所以有標註主筆大法官的原因。
: : 林智群強調,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
: : )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時就會在裁定上補記大法官名字示,同一個案子
: : 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
: : 法官是誰了。
: : 林智群表示,黃揚明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之前案
: : 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知其
: : 二,狠酸「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如果你有點入原網頁中附錄的「裁定全文」
你會發現在原始的裁定文中本來就沒有標注主筆大法官的姓名。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我要提醒一點,讀書不犯法。
文章不要看一半。
謝謝。
順道一提。
同樣的說明在司法院於7月20日的公告中也有出現。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
是綠贏八翻
這跟顏色無關
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現在裁判了嗎?
我是沒看到裁判書拉,但暫裁書是附上
主筆法官的喔,麻煩開示一下
可是112憲暫裁1的裁定原文又有寫主筆的
大法官
憲法法庭制度以來,定暫時狀態裁定根本
少,不覺得有「例」可循,憲法訴訟法並
無明定暫時處分裁定的應記載事項,所以
根本是主筆大法官的想法吧
沒有足夠的例,那就沒有理由批評「以前都
有,這次沒有一定有問題」了。
https://bit.ly/3A0U8RG 112憲暫裁第一號
有判決了啊。 原文有蔡姓主筆大法官沒錯
啦。 可是111沒有112有,這就表示前例不
是全都有啦。
要抄格式也是抄最近時間的才合乎情理
吧
原來司法院看的是情理而非法條
111年的也有判決了
黃國昌也只是在挑,既然要公布為啥不現
在公布吧?如果之後判決會公布,不是終
究都會知道主筆是誰,不曉得林智群有什
麼好酸的
講白了,黃國昌不是真的要知道是誰主筆
(他直播就透露他知情),就是他對裁定
的觀點不滿、認為應該要讓民眾知道可能
是某某的立場
不是啊,如果他只是主張應當在裁定時就公
布,他應該說是自己的主張/建議。 而非
宣稱以前都有主筆,這次沒有一定有問題。
然而,首先法規就沒有要求,其次也不是
往例都有。
十五位大法官都有在裁定文紀錄支持或反對
的立場。
那既然案例很少尚未形成慣例,那就
退一步來談,司法院大法官是否在裁定
當下要註明主筆,是浮動標準
理由是否可以被接受,那就可受公評
民間酸兩句,當事人罵兩句,也很合理
大法官的裁定裁決,本來就會受關注
昨天在那邊不言而喻影射 今天就可受
公評 笑死
退一步講不行喔?
既然你覺得還沒有慣例,那我就配合
你的邏輯再論述,有問題嗎?
小草護航也太難看了
沒有規定就是沒規定,連黃國昌妄想的慣例
都沒有,還在扯誰配合誰www
直接造謠有規定才不是單純的酸,而是輿論
操作。 我個人覺得不齒
43
Re: [討論] 黃國昌不打算在法律圈混了?因為他今天的標題是「看看憲法法庭在搞什麼」,拿著裁定書一段一段反駁,令肥宅深感好奇。 所以很變態的跟完他今天的直播,後面觀看人數到達六千五百人,不知道有多少人跟一樣是好奇寶寶 最後還向大法官下戰帖,要來場憲法大辯論。(於1:37:27)(應該都加上時間軸的, 但是我懶…以下整理內容有錯誤,也是出自我個人的學識不足導致的誤會,絕無惡意) ()17
[轉錄] 林智群律師 臉書 憲法法庭裁定沒寫主筆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 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13
Re: [新聞] 有人在臉書留言威脅大法官安全 司法院:看到沒有?? 這不正正就是為什麼憲法訴訟法的規範之中 暫時處分裁定不需要署名主筆大法官的緣故嗎?? 大家其實都知道 這次的憲法訴訟根本就只在準備庭結束的階段 根本都還沒開始審判 所謂的暫時處分僅僅是把有爭議的修法暫時凍結11
[討論] 黃揚明 你不懂要問 好不好?你這個媒體人是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 依法規定: 「判決」依法要顯明主筆大法官 「裁定」依法根本不需要顯明主筆大法官 很難理解 黃國昌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
-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X
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聽說裁定不用寫主筆大法官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1
Re: [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裁定又不是判決 判決只有法官可以下 一般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就能只能下裁定 舉凡家事緊急保護令裁定、強制執行的裁定 都可以看到署名司法事務官所寫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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