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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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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起訴處分是有備而來,
用了三階段論的所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比照過失犯處理,
也可以說是用二階段論的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但其實都是xx.
重點是他就是要用過失袒護警察,其他都只是藉口而已。

會到地檢署去大部分時候都是客觀構成要件已經完成,
所以能...做些事...的地方,就是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因此要放人的時候,就說無法證明主觀上有故意;
想要起訴你的時候,就說被告是XXX之人,豈有可能不知。
看得懂嗎?
在沒有證據、或故意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主觀上知不知、有沒有故意,只是寫法不同而已,
重點是承辦檢察官、地檢署想要什麼樣的答案。

以這個案子為例,你說警察不知自己的違法狀況,
你說警察不知道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證據在哪裡?
檢察官又查了什麼證據?
難道警察說了自己是白痴、法盲,檢察官就信了?
有去查過他的上課紀錄、受訓紀錄嗎?
有去查過他聽過什麼演講嗎?
(也許有,但新聞稿完全看不出來)
(檢察署拒絕公開不起訴處分書)

自從關於搜索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之後,
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警察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些警察機關找人去法律演講,也都是講警察職權行使法,
連派出所這樣的基層單位,所長都會千交代萬交代,
因為惹上一次,自己就跟著吃不完兜著走。
所以請問:承辦檢察官有查過這些嗎?
還是公務員裝笨,你就信了?

公務員卸責,不論是貪污、政府採購,千篇一律就是裝笨,
連二級、三級單位的首長,都敢講自己只是蓋章而已。

有種很古老的證據力的看法,
是說警察講的東西原則上就是有證據力,
除非有其他更強的證據做反證。
但不要忘了,現在這個警察是被告,不是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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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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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mickey 10/28 12:37這在國外可能被嘴到歪掉

bloodmickey 10/28 12:38先懷疑你在盤你再摔你 查無不法謝謝

proletariat 10/28 12:43台灣司法都是先射箭再畫靶 先決定

proletariat 10/28 12:44有罪無罪 再決定司法文書怎麼寫理由

andy2011 10/28 13:05不然法條為什麼多如牛毛 就自由心證用哪

andy2011 10/28 13:05條嘛 完全合法唷XD

andy2011 10/28 13:08這是個簡任官都能大聲我不能記錯我不能

andy2011 10/28 13:08講錯嗎的國家你還要求警員多依法執法就

andy2011 10/28 13:08是你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