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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作者
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6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因為法律上一個人有罪沒罪要看你告的是什麼罪名
: 女老師告警察是刑事上的強制、妨礙自由、傷害 ; 警方告女老師妨礙公務
: 然後事實經過如下:
: 1.警察盤查
: =>因為女老師不構成可疑要件,所以警察違法盤查,但警察並非故意去找妳麻煩
: 而是搞錯警察職權法的攔檢盤查部分,所以沒有犯罪之故意不構成強制罪
: 2.女老師罵警察很蠢
: =>因為警察違法盤查,所以女老師罵警察很蠢並非妨礙公務,所以無罪
: 3.女老師不理警察要離開現場被攔下拉扯後大外割
: =>雖然警察以妨礙公務逮捕女老師是錯的,但他不是故意,而是搞錯了警職法的攔檢盤查: 部分,所以在沒故意的前提下刑法上的妨礙自由跟傷害都無罪
: (因為這兩個罪成立的前提是有故意的意圖)
: 所以總結來說,這個case違反的是『警察職權法』,你去告刑事就必須有事證證明警察是: 故意妨礙自由,故意傷害,相反無法證明自然會被判無罪,再講白一點這件事情檢察官: 認為性質上屬於行政疏失(警察職權法是行政法),告刑事當然不起訴

其實這問題嚴重性很大,那這不成立的話

之前基隆暖暖派出所的林姓警員聽信女生誣告,違法拘捕搜索老翁的事

在刑事上就是完全無罪,也不用負責什麼。

而你說傷害只罰故意,但我們看傷害罪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故意去傷害到人也要罰好嗎

檢察官用的應該是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用錯誤認知自己在執行公務,所以不構成過失傷害,這樣很合理?

所以民眾被錯誤解釋法規的警員拘捕搜索,只能去告民事請求賠償?

自己去告民事,就自己去找證據,自己去寫狀紙,自己跑法院

(民事一二審無法請求律師費)

那這算不算是變相逼你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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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DO777 10/28 11:25警察錯誤認知開槍守則直接擊斃民眾

KENDO777 10/28 11:25也無罪

fatdoghusky 10/28 11:29法條部分你講的對,我解釋得太籠統

fatdoghusky 10/28 11:30但違法盤查或是違法拘捕搜索本來就是

fatdoghusky 10/28 11:30行政上疏失阿...

ninimiga 10/28 12:10很多時候就是逼民眾吞下去沒錯。

andy2011 10/28 12:24美國警察誤會黑人有槍就先開下去不曉得

andy2011 10/28 12:24有沒有罪呢?

wetland 10/28 12:51這篇正解

wetland 10/28 12:51扯美國個毛,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