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因為法律上一個人有罪沒罪要看你告的是什麼罪名
: 女老師告警察是刑事上的強制、妨礙自由、傷害 ; 警方告女老師妨礙公務
: 然後事實經過如下:
: 1.警察盤查
: =>因為女老師不構成可疑要件,所以警察違法盤查,但警察並非故意去找妳麻煩
: 而是搞錯警察職權法的攔檢盤查部分,所以沒有犯罪之故意不構成強制罪
: 2.女老師罵警察很蠢
: =>因為警察違法盤查,所以女老師罵警察很蠢並非妨礙公務,所以無罪
: 3.女老師不理警察要離開現場被攔下拉扯後大外割
: =>雖然警察以妨礙公務逮捕女老師是錯的,但他不是故意,而是搞錯了警職法的攔檢盤查: 部分,所以在沒故意的前提下刑法上的妨礙自由跟傷害都無罪
: (因為這兩個罪成立的前提是有故意的意圖)
: 所以總結來說,這個case違反的是『警察職權法』,你去告刑事就必須有事證證明警察是: 故意妨礙自由,故意傷害,相反無法證明自然會被判無罪,再講白一點這件事情檢察官: 認為性質上屬於行政疏失(警察職權法是行政法),告刑事當然不起訴
其實這問題嚴重性很大,那這不成立的話
之前基隆暖暖派出所的林姓警員聽信女生誣告,違法拘捕搜索老翁的事
在刑事上就是完全無罪,也不用負責什麼。
而你說傷害只罰故意,但我們看傷害罪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故意去傷害到人也要罰好嗎
檢察官用的應該是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用錯誤認知自己在執行公務,所以不構成過失傷害,這樣很合理?
所以民眾被錯誤解釋法規的警員拘捕搜索,只能去告民事請求賠償?
自己去告民事,就自己去找證據,自己去寫狀紙,自己跑法院
(民事一二審無法請求律師費)
那這算不算是變相逼你吞下去?
--
警察錯誤認知開槍守則直接擊斃民眾
也無罪
法條部分你講的對,我解釋得太籠統
但違法盤查或是違法拘捕搜索本來就是
行政上疏失阿...
很多時候就是逼民眾吞下去沒錯。
美國警察誤會黑人有槍就先開下去不曉得
有沒有罪呢?
這篇正解
扯美國個毛,滾啦...
1
這個不起訴處分是有備而來, 用了三階段論的所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比照過失犯處理, 也可以說是用二階段論的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但其實都是xx. 重點是他就是要用過失袒護警察,其他都只是藉口而已。19
因為法律上一個人有罪沒罪要看你告的是什麼罪名 女老師告警察是刑事上的強制、妨礙自由、傷害 ; 警方告女老師妨礙公務 然後事實經過如下: 1.警察盤查 =>因為女老師不構成可疑要件,所以警察違法盤查,但警察並非故意去找妳麻煩6
你應該有點搞混構成要件和阻卻違法的範疇了。 他的大外割行為,基本上妨害自由和傷害的故意應該都是成立的。 只是他做這些行為時,是基於某些特殊目的。 本件就是現行犯逮捕。頂多只是是否誤認現行犯的問題。 (誤認現行犯未必會有罪,否則幫忙逮捕現行犯就是風險很大的行為)2
繼續討論一下 1. 該員警是告詹女「侮辱公務員罪」, 所以詹女是以「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身份,被大外割,壓制、逮捕。 然後詹女反告該員以公務員身份「故意」OOXX 好多條 2. 檢察官的思路是:X
警局實行中華民國法律賦予警察人員的權利 去合法盤查 妳不配合就算了 還敢頂嘴啊? 知不知道以前日治時代的總督府警察是可以當街合法懲罰妳這種人?2
畢業幾年了,讀完新聞稿後整理一下爭點: 爭點就詹女告警察的那幾條,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或無知啦; 而檢座認為該員警基於這樣那樣的理由,陷於無知,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該員未犯詹女所告之刑法諸罪。 所以你各位這樣懂了嗎?3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該員警誤以為對方是逃逸外勞,所以想要盤查 這邊我就當你是熱心 不是故意的 但當詹女回覆該員警後 光是聽口音就知道100%台灣人 請問為什麼該員警還繼續要求詹女拿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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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瑪莎拉蒂3惡徒富二代身分起底 暴打男大生猜猜哪一條? 最後是判哪一條....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6
Re: [新聞] 28歲男:上個月也是我 警竟:當時以為惡作劇推 lungyu: 9月沒正式報案吧 10/30 11:44 → forsakesheep: 是不願意報案還是警察勸說不要報案 10/30 11:45 : #1VcsnGh8 這篇說有報案但無法指認所以沒成案... 擄人應該算是妨礙自由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5
Re: [情報] 3198區間車事故歷經2年 開庭6次 判決出爐了 有興趣者 可至法院網站查詢詳細內文 以下節錄重點... -------------------------------------------------------------------------------4
Re: [問卦] 挖眼 又不是 殺人。有這麼嚴重嗎?挖眼並不算是傷害罪 而是重傷害罪 你去鬥毆10次 都不會比挖眼一次嚴重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這個案子審判長是男生,應該不用歪樓。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1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那你要不要去查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在民國九十年就修正為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 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Re: [問卦] 褪黑激素擋了誰財路才禁止民眾購買?「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黨不讓你買 就不要亂買蛤 自用好像也算輸入蛤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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