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我真的笑死,我們親愛的台北副市長,未來的新北市長候選人,李四川先生
都不敢這麼肯定了,小草法盲居然還敢斬釘截鐵地說台北市解約絕對站得住腳
顯然不把我們李四川副市長的專業判斷放在眼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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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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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卡迪諾法學院應該沒教過什麼叫債權行為,什麼叫物權行為,以及權利濫用吧!
明明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就白紙黑字規定了,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
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當然移轉,存續機構得直接依主管
機關核准公文直接辦理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你台北市政府拿雙方合約約定來對抗法律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可是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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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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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由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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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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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存續的新光人壽還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如果法院核准的話,這個T17/T18就廢掉了好嗎!
直到官司確定前都不可能移轉給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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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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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小草法盲到底是哪來的自信心認為台北市政府在這場法律爭議上必勝無疑地啊!
※ 引述《bewell (一切都好)》之銘言:
: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
: 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落實其產業
: 發展的目標。
: 青鳥可以回家了啦
: 合約裡面很明確的規定了
: 不要再聽綠師亂扯
: 現在牌都在台北市政府手上
: 不要再幻想破局 還是輝達去南部這些事情
: 最差就是改去t12
--
北市府真敢不同意就上法院囉 XDDDDDDDDDDDDD
北市府這招是篤定新壽不敢上法院
因為官司一拖長 長過2027 新壽沒拿
到使照 就直接違約 要賠更多
不對喔!如果台北市政府違法解約的話 責任就不在新壽身上喔!
讓他拖阿反正拖到後面死的是新壽
現在給你台階下還想賺錢自己三年不開發
根本站不住腳
CHATGPT的回答完全相反ㄟ
1. 契約義務與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原則上,若契約約定新光人壽在 2027年需取得執照(例如地上權開發或建築使用執照) ,未達成即屬違約。
但 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0條 提到: 當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給付時,不負違約責任。 所謂「不可歸責」包括:法律障礙、主管機關違法處置、第三人干預。 若市府違法終止或拒絕辦理必要程序,使得新光人壽「客觀上不能取得執照」,即 屬 不可歸責事由。2. 市府行為的法律效果
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本就應當承繼地上權。
若市府「違法終止」或「拒絕協助承辦」,使後續開發與執照核發受阻,這種障礙 不是 新光人壽或存續機構的過錯。
在法律上,責任不應由新光人壽單方承擔。3. 誠信原則與風險分配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債權人不得惡意行使權利。 市府若違法阻撓,仍要求新光人壽負違約責任,會構成誠信原則違反。 裁判實務上,多會認為這屬於 債務不履行的免責事由。
4. 可能的攻防市府可能主張: 2027年取得執照是新光人壽的「絕對義務」,即便發生爭議,也應先自行排除障礙。 市府行為是否違法,應另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不影響契約責任。 新光人壽可抗辯: 若主管機關已准許合併,市府無正當理由阻止,導致無法取照,依法屬「不可歸責事由」 。 市府若執意主張違約,等於自己製造違約原因,違反誠信原則。 結論
若 台北市政府違法拒絕或終止地上權,使得新光人壽(或合併後機構)於2027年無法取 得執照,則新光人壽原則上 不需負違約責任,因為: 這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市府本身的違法行為,已構成阻卻責任的原因。
死的是新光章萬安出來喊什麼話
傻鳥是分不出藍白嗎
苗看來也變成草了
政治常常是要表態比較重要,成不成其實
無所謂了,對政治人物來説
要確喔,輝達真跑了你確定萬安沒事?
這要看輝達跑去哪裡台北人根本不會在乎多
一家科技公司,如果跑離台灣才會有事
台北人不在意多一家輝達XDD
台灣人也不在意啦
輝達在台灣就一定是台北 如果不在
台灣 歸咎起來新壽跟中央在輿論上
還比較不利
嘴巴比老二還硬,笑死
CC, 就讓他不同意啊,我們來看nv的決定會
不會讓藍白狗吃屎
台北不差這一家,但日後選舉時他又不是只
選台北
其實我不懂這件事到底市府錯在哪本來輝達
覺得這錢很少他再補就好,這就是平常中南
部在招商時做的事隨便找地蓋
市府就說要議會同意就這樣而已
錯在高估自己的能力能搞定新壽阿 XDDDDDDDDD
新壽都說要140億應該是怕被輿論給淹了
不然話都說出來為啥不敢送
你懂法律 但你不懂下賤的政治操作
這種做法的目的不是真的想贏官司 而是為了
騙那些智商特別低下的白痴藍白賤種 只要喊
個提告 用網軍洗那些白癡藍白畜生的腦子
到時候NV不去台北 就能喊司法不公啦
喊個喊個都是別人的錯啦 反正就不是真的
覺得自己能贏 真是下賤的白癡
反正輝達要補又不是市府補議會不一定會過
輝達幹嘛要補 = =
最好是輝達會補啦 市府要過議會100%被打槍
輝達本來就是要補只是因為輝達想要自己蓋
所以才要買回來可是因為地是市府所以要
市府買回地在賣給他
輝達就覺得這錢不多才會有今天這情況
第13條是強制規定嗎?
所以這在中南部絕對馬上就完成了
只有在鎂光燈下才會有這麼多問題
輝達要補是新壽自己說的 官方沒承認
苗本來就沒考上律師
北市想這樣幹,就自己上法院說,誰說草
都支持蔣,沒有歐。
23
這個時機硬起來剛好吧. NV 想要換地,北市府除了提供新地點參考外,順便施壓新壽. 1.新壽接受40億補償金,北市府直接把地給 NV. 萬安公子超賺!機率超低基本上不可能 2.硬起來對新壽走法律大戰. 政治層面來說不輸的一局棋,北市府守法維護人民納稅錢.X
萬安公子就是正事不做 猛講空話騙騙支持者高潮 說要用合併後消滅這條拿回土地 但新壽明明還在 合併最快也是明年的事 搞不好人家還給你延一下 等地拿回來是猴年馬月 還要輝達慢慢等陪公子舞劍嗎爆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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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所以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ZGzxwgN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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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人說過了 錢你就讓兩造自己去喬 只要新壽合意解約 政府就把合併跟招標搞定就好 我是不懂晚安出這招幹嘛 你是要賭新壽不會魚死網破嗎 他就是只想拿錢走人 玩下去就是三叔 倒底是哪個狗頭軍師出的主意![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mg.youtube.com/vi/SsWgwkav8SU/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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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resource/1d996c51-9e22-43e5-9195-2b997b342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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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這一步沒有錯啊。就算目前身爲偏綠的我,也認爲蔣萬安做得對。 新壽本來就是三年擺爛不蓋,讓真正想蓋的來,才符合全民利益 而且就算台北市政府强制解約了,新壽也不見得敢去打官司。 因爲它就真的就不想蓋啊,否則怎麽會三年動都不動 官司打贏,就代表新壽贏得一個 蓋完建築物的履約義務27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 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KvxMKr4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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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一般企業合併並沒有專責機構審查,有作假逃避的可能性 但是金融機構合併有嚴格法規範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60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根據公司法第75條,新新併之後,新壽所有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但蔣萬安卻認為已 經全部消滅了。 不好意思地說,蔣萬安畢業於政大法律系、美國賓州法學博士,還曾擁有美國加州律師執 照,這學歷跟黃國昌87%像。![[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https://i.imgur.com/SQgQLEjb.jpeg)
25
[請益]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要如何信託?依上面民法第759條修正的立法理由,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為一種事實行為,於(保存) 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這是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的一種類型)。 如果有人出錢蓋違章建築的話,那個人就是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請益]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要如何信託? [請益]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要如何信託?](https://i.imgur.com/t3Oy9Seb.jpg)
3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18 : 新光人壽預計明年元旦併入台新人壽,消息稱名稱雖然不變,但公司的統一編號將會改 變 : 對此,李四川今日受訪表示,當初要「新新併」時,曾經發文給市政府徵求市政府的同 意![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https://statementdog.com/img/statementdog_default_og_image.jpeg)
18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8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事件背景與爭議核心 ‧ 土地權屬:新光人壽於2022年標得北士科T17、T18兩塊基地的地上權。 ‧ 輝達選址: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在2025年5月宣布,輝達台灣新辦公室(總部)將會落腳 北士科,並屬意新壽持有的T17、T18基地。 ‧ MOU失效:新壽與輝達隨後簽署了合作意向書(MOU),希望透過土地權利轉移,讓輝![[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https://i.imgur.com/53g5cvZb.png)
6
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蔣萬安:待新壽消滅畢竟是美國的無名小律師 不懂台灣的法律很正常啦 企業併購法 第 24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 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9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Re: [問卦] <年輕不買房 老了租不到房> 是真的嗎▓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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