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有合憲的嗎?
※ 引述《orinsinal (Rhythm of the Night)》之銘言:
: 今日黃國昌的毀憲力作開獎
: 一張考卷100分,應該也有幾題過關合憲的吧
: 但我翻了很多新聞,很黃國昌到底哪幾題擴權合憲了
: 爭議條文全數違憲,以大學考試申論題來看就是考試考零分吧
看了立場表之後,只能說一切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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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項次│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第一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 │
│ │詹大法官森林、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二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二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除立法院職權行│張大法官瓊文(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部│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部分│
│ │分外) │) │
│ │ │ │
│ │詹大法官森林(除立法院職權行│詹大法官森林(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第│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 │3 項、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項、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 │定,及同條第 2 項關於「就其 │,及同條第 2 項關於「就其職 │
│ │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
│ │政策議題」規定部分外) │策議題」規定部分) │
│ │ │ │
│ │蔡大法官彩貞(立法院職權行使│蔡大法官彩貞(除立法院職權行│
│ │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 │項「重要政策議題」部分) │2 項「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外)│
│ │ │ │
│ │ │ │
│ │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
│ │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 - │
│ │2 項部分外) │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合憲,但與第│
│ │ │15 條之 1 第 2 項一同違憲、 │
│ │ │第 2 項部分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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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一)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詹大法官森林(除「被質詢人不│詹大法官森林(「被質詢人不得│
│ │得拒絕提供資料」部分外) │拒絕提供資料」部分) │
│ │ │ │
│ │蔡大法官彩貞(除「有其他藐視│蔡大法官彩貞(「有其他藐視國│
│ │國會之行為」部分外) │會之行為」部分) │
│ │ │ │
│ │朱大法官富美(除「並經主席同│朱大法官富美(關於「並經主席│
│ │意」、「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同意」、「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
│ │」部分外) │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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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全部同意 │ │
│(四)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除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 1│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 1 │
│ │項反質詢部分之規定,主席得予│項反質詢部分之規定,主席得予│
│ │制止」之規定部分外) │制止」之規定部分,亦違憲。)│
│ │ │ │
│ │朱大法官富美(除關於被質詢人│朱大法官富美(關於被質詢人未│
│ │未具理由拒絕答復,主席得要求│具理由拒絕答復,主席得要求答│
│ │答復,及被質詢人有其他藐視國│復,及被質詢人有其他藐視國會│
│ │會行為,主席得予制止部分外)│行為,主席得予制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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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朱大法官富美 │
│(七)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二)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三)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尤大法官伯祥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第四項 │全部同意 │ │
│(四) │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宗力(絕無提供虛偽資│許大法官宗力(其餘規定係應立│
│ │料具結部分) │法院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
│ │ │料具結部分尚屬合憲) │
│ │ │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尤大法官伯祥(全部規定均違憲│尤大法官伯祥(全部規定均違憲│
│ │) │) │
│ │ │ │
│ │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 │朱大法官富美(全部規定均合憲│朱大法官富美(全部規定均合憲│
│ │)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七)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尤大法官伯祥 │尤大法官伯祥(關於「聽證相關│
│ │ │事項依第 9 章之 1 之規定」部│
│ │ │分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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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四)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七)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詹大法官森林(本項規定合憲)│詹大法官森林(本項規定合憲)│
│ │ │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朱大法官富美、尤大法官伯祥 │朱大法官富美、尤大法官伯祥(│
│ │ │檢察機關偵查中案件,立法院應│
│ │ │停止行使調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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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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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全部同意 │全部不同意 │
│(九)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黃大法官昭元(除有關「人民」│黃大法官昭元(不具政府人員身│
│ │部分外) │分之人民無出席為證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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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十)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一)│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十二)│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尤大法官伯祥(除調查專案小組│尤大法官伯祥(除調查專案小組│
│ │部分外,均合憲。) │部分外,均合憲。)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三)│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五)│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呂大法官太郎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二)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四)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六)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七)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七項 │全部同意 │全部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彩貞、│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彩貞、│
│ │朱大法官富美(關於質詢部分)│朱大法官富美(除質詢部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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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全部同意 │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尤大法官伯祥(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31條外) │法第31條) │
└────┴──────────────┴──────────────┘
且就其中情節來看,許宗力院長全部都站在「同意」的一方,難道沒有任何一個是他反對編入主文的嗎?
但不管怎樣,這已經足以列入歷史,並且作為教科書題材,授予法學生關於「立憲精神」的各種奇妙之處了...
要修讀法學系的話,未來還得拜讀這門判決
才能闖關進入司法機構或擔任律師了。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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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題庫爆增 考生:國蔥我真是謝謝你
了
表格做的真好 辛苦了
許宗力 綠的 意外嗎?
本來已經很難的憲法變得更難了0.0
前一年上岸的考生會慶幸自己搭上末班
車
跟大同獨董案一樣,催生出大同條款
謝謝國蔥老師
你這篇打多久啊
大同條款已經是DPP對廁所求官娼釋出的善意
了~刻薄寡恩忘恩負義形容蟾蜍貪污柯形容
廁所求官娼一樣可以
許宗力也有過不同意見書齁 要影射也不是
這樣 真調會解釋案他就有局部異議
倒是這次肯定會充實國考題庫 就像憲法五
修也變成公民教材了
不用啦,三權分立司律基本上不考
權力分立
表格好強
爆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 ,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20
Re: [新聞] 大法官宣告「販毒判死刑、無期徒刑」違領我們的納稅錢 幹這種下三濫的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瑞明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以表格方16
[問卦] 113年憲判字第8號摘要更新好讀版超級懶人包直接看3.4.5,6.7.8點的註解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 聲請人: 王信福等37人(聲請人一至三十七)9
[爆卦]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判決理由摘要死刑釋憲案判決摘要書: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 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5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你誰啊?敢挑戰大法官? 大法官是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之後 就可以擔任的 也就是立委身為民意代表4
Re: [新聞] 藍白擬癱瘓憲法法庭 時代力量等5小黨痛這哪有癱瘓 憲法法庭說死刑要全部職業法官同意 依照你們的論點 大法官不就癱瘓刑法法庭了 大法官廢除死刑只要一半的大法官同意6
Re: [討論] 十月以後是不是就沒有憲政法庭了?現任大法官十五人中, 並為院長之大法官許宗力、 並為副院長之大法官蔡烱燉, 於一O五年十一月一日就任; 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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