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京華城案-深入都計研究分析
敝人算是都市計畫相關專業的,最近阿北的案子實在很有感,學弟妹以後小心了隨時可能會變考題喔XD 想說結合自身所學,從學理法律切入,試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其實都計地政類的申論寫起來和法律一樣複雜,我完美主義發作一定要考據完整才比較放心,但這幾天天周刊越爆越多,我忍不住了XD先發一些比較好解釋的。
其實京華城這個案子大眾都說到爛了,就是認定上他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所以你不能把兩者的容積獎勵放到他身上“準用”,就算假使它真的可用都更,它獎勵後的回饋也會有合不合理的問題。以下主要針對這兩個問題作討論。
這裡先解釋幾個觀念,土地相關法規在實務解讀上,是要結合多條法律一起看的(一堆相關的民事法、公法都要考量),不是只揪著土地法或都市計畫法的某個字眼就能輕易解釋,所以之前才會有學者說京華城案申請欄目僅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為由,過於草率,就是此理。
第二個觀念是,都市更新只是都市計畫的一個子類,都市更新不等於都市計畫,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是子集,一個是母集的概念,舊市區更新的課題是都市計畫的其中一環,故不能混為一談。
第三個觀念是,在臺灣的都市更新規則制定的時候,不像德國是把都市更新和其他都市計畫子類目作平級的存在,因此德國在做上層規劃(比如劃設分區)的時候,就會考量到這一個舊市區應該怎麼更新規劃。而臺灣在都更上,是採一棟棟建築認定的,所以使得都市更新條例不完全是規劃方面的邏輯,而是往建管方面去解釋,簡單來說,都市更新條例是“特別法”,所以為什麼此法所規範之相關內容如果和都市計畫法等法相衝突時,會先被拿來適用,便是這個原因。
第四個觀念是,法定規範的容積率是在沒有任何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下的上限(基準容積),所以不是說商三560%就是只能蓋到560,只要你有容積bonus,都還能再疊上去,但也不是無限制的增加,危老或都更分別有乘1.3、1.5的上限(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部分獎勵類目也有上限(詳細我忘了,但小沈為什麼聲明裡面會宣稱,我都有遵守1.2、1.5的上限啊,湊數字的行為就是來自於此)
雖然我知道大家之前在研究的時候會從,容積一直給會爆掉這不符合直覺去思考,但是在目前規定下仍是合理的。而這更說明了為什麼公共用地在利益衡量原則下(都市計畫學的一個原則),會更可以基於公益性或需要性去嘗試拿比較多的容積,因為地都是政府的,他可以有效管控這裡要做高度利用,那裡改作低度利用,這樣的使用強度和交通動線安排是可安排、可預期的。
附上好理解的圖
https://i.imgur.com/oAAc6WD.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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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簡單了,所以就是京華城到底符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中,更新單元定義的問題,讓我們查詢一下台北市政府自己認定的更新計畫單元建案有哪些
https://reurl.cc/vvpvao
https://i.imgur.com/ZJI66j9.jpeg
爬完可以發現,原來連市政府自己都沒有把京華城視為都更建築或危老建築,歷年來松山區的都更、危老劃設圖,京華城都沒有被劃成藍色(認定建築)哈哈
這邊再提一下劃設成都市更新地區其實法律應該是有留空間給地方政府自己認定的(也就是說其實有留詮釋操作空間),因此不一定要“老”或是“危”,那為什麼京華城案依然無法
被當成都更單元呢?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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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2018年1月18的都審會專案小組會議,才會有委員說:
https://i.imgur.com/h1Wlj46.jpeg
彭副市長也曾經在某一份會議記錄裡面說,「要是這個案子是都更就不用搞的這麼複雜了」
而到了2020的都審會上卻有委員直言,京案絕對是新建案而不是都更案
難道阿北的市府是法盲?
不是用配合重大建設(配合松菸、大巨蛋、鐵道博物館的系統性規劃)就有法源了嗎?
答案就是
https://i.imgur.com/8hnbPtG.jpeg
沒錯,京華城建物本身拆掉了XD而且在第一次甜點會議3/10前就開始拆了... 甜點細部計畫作成更是到了11月,那時候應該已經拆完了
何謂都更裡的重建,不就是要有原先一個標的物,而以此標的物向主管機關申請或主管機關列管,才能“更”新嗎?有了舊的定著物,根據語意,我們才能換新。而就算都更條例留有重大建設考量這個洞給你鑽,雖然可能樣子難看了點,至少於法有據,但如果先自行拆掉(結構危險的建築可以先拆),那就是啪!沒了!(而且搞笑的是阿北當年面對拆除公安危機,還放水復工要他們趕快拆XDD)
https://i.imgur.com/5Nwaf1s.jpeg
所以當這個申請案送到都委會的時候,已經是快拆完,甚至是素地的時候了,難怪2020這次委員們會說這應該算“新建”。
既然"老"、"危"、"大"都無法符合,最後就走到了"準用”這個逆天步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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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假設假設京華城真的給他搞定都更單元劃定的問題好了,那它依照獎勵標準而給出的回饋合理嗎?
這時候就要先講到都市計畫的兩個程序/層級了: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主要計畫高於細部計畫,規範比較偏大方向、指導性、原則性的事務,不過要注意,台灣有特別玩法,某幾項國外到細部計畫才開始的內容,我國在主要計畫就開始做了,比如(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保存、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安排、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規劃)
所以重點是什麼,也就是京華城方向市政府申請變更細部計畫的時候,不能打到主要計畫規範的內容(修地方自治規範也沒用),如果這些回饋,比方提供停車設施,環境綠美化,是在主要計畫就有規範的大方向的話,也就是說,這是你本來就應盡的義務(不然政府幹嘛要用規劃來管理城市),你卻拿義務來當作你的回饋,這就顯得相當好笑,而且京華城2020/11提案之細部計畫書只稍微提一下耐震建築和智慧建築在本案的做法是什麼,剩下直接:
“(五)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輕鬆帶過,難免給人放水甚或圖利的想像……
(還有關於普世性規定方面的通盤檢討之細部計畫,算法規命令,而不是行政處分這點也是原因之一,所以你要蓋房子就要遵守這些對都市設計、都市景觀的限制,這等同法規,而不可以據此打行政訴訟,除非涉及到波及個案利益得失的規範,才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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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容積移轉的部分,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正常的,因為歷史原因,政府在開闢道路或公共設施的時候,很多土地沒有徵收直接用,但是又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或限制使用,形成財產權上的‘’特別犧牲‘’。所以當後來政府意識到應該要徵收才符合人權的時
候,已經Taiwan 了,很多地價都不知道翻了幾倍,政府若要徵收要花超多錢,所以後來想了一個辦法,就是政府去要建商媒合土地被犧牲的原地主,像他們買土地再把土地給政府,而政府再給建商容積移轉的誘因,促成三贏(非容積代金)。所以簡單來說,買土地換容移不一定是問題點。
有問題可質疑的是這段
https://reurl.cc/eyMep7
‘’京華城本應繳納容積代金平均為82億8372萬9000元”
其捐出的土地,按公告現值總價值僅約16.77億(每平方公尺32萬473元)
,當作另一半。‘’
‘’他捐的土地合計總價、公益性都遠低於剩餘本應繳納的(未繳差額)39.12億元,而柯文哲則是明知不合理,卻隨意放水的市長。‘’
----
所以啊,綜觀上述,真搞不懂阿北和小沈到底再急什麼,要嘛不要急著拆,嘗試用重大建設的理由闖關都委會都更劃設看看;或是再晾著那顆球個幾年拚危老,結果都不要,就是這麼急著硬要在“準用”這個刀尖上冒險闖關........
以上是我從自身學理的見解,當然法律實務上或許還有其他學說可能,但敝人這個推導應該是還算完整了mOm
至於其他什麼392 560 細部計畫訴訟,那個下次再說吧,太多了……
感謝大家收看,有疏漏之處歡迎集思廣益和指證,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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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P
經營到倒閉肯定是很急 蓋好就賺翻了
推認真!
就沈有缺口吧 廣場沒如期蓋好會斷鏈
寧可冒著被關的風險也要蓋完
認真好文 既然自己都把京華城拆光了
哪來的危老大問題需要解決
所以,「都市計劃委員會」是有「權力」
的嘛!不給市長權力,是要叫市長睡覺
嗎?現在重點是:有沒有收賄?圖利是
肯定的。周圍的居民沒受益嗎?
小草還是會覺得祭止兀邏輯清晰的
覺得是沈如消息所報導 欠錢了 才單壓
京華城
都市計畫委員會只是諮詢性質喔,最後
的裁量還是要都發局和市政府決定,詳
見前幾日有人訪問徐世榮老師
認真文給推
都委會只能給建議 行政權還是給市府
沒有啊 蓋幾棟大商辦是要怎麼獲益 不
如說居住品質還可能進一步降低
推!好懂,認真!
認真文必須推
當初若是只搞到560就收手,現在安全下
莊吧
不就於法無據,硬是生一個量身打造的法
硬是通過
推認真長文!我也認真看完了,上面
噓的到底有沒有看完文章XDD
所以你說 “疑似” “合理” “草率”
都不是不合法的理由
理性的小草比日本壓縮機還少
都市計畫訴訟有個觀念是,因為法官不
懂都市計畫,不會介入規劃內容本身作
價值判斷,所以通常是用作成程序適不
適當去判,如果彭招說,他當初擔任主
席的決議是有問題的,那就會影響依據
這個有問題程序而生的規劃結果。
不管有多不合理 那是你的理不是小草的理
他當初先拆掉就是自掘墳墓
那假設法官不懂都市計畫 只有都審會懂
程序合法就算合法的話 今天柯文哲就不應
該羈押吧
台北市蔣萬安也是認定 程序合法
但今天的狀況是監察院已經糾正京華
城給的20%容積獎勵逾越上位法規了
啊
解釋的很清楚啊 那麼好拿容積獎勵 所有建
案早就都衝了
認真文給推
程序看似合法,都委會擬出的東西逾
越上位法規還是沒用啊(更何況這個
過程疑點很多)。
就像立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最後違反憲
法,還是無效。
我覺得雞鴨是因為檢方有找很多公務員
來問問到什麼了吧,加上彭之前也一定
說了什麼,導致形成規劃決議有問題,
這個情形可能為真,而且交辦進度的很
多線索指向阿北
對,感謝m大白話文
小沈陶朱賣不出去,資金要斷鏈了所以
急需用錢吧?
認真推
推整理,專業
推
推個
專業推一個
推認真文
請教能找到京華城容積轉移的地號是那些嗎
結論引許淑華?30%的移轉不是蔣市府任內
的事?
簡單一句話,連承辦人都不敢簽,阿伯卻敢
蓋下去
是否是已經變公園那塊 還是其他地方買來
湊數量的
南松山進入大都更時代,由北市都發局
主導「南松山地區發展再生計畫」已有
多項重大開發,預期帶動信義計畫區向
北延伸。像是5,835坪的台泥舊廠都更,
預計於近兩年內啟動;另外「京華廣場
頂級商辦園區」的興建,結合ESG打造符
合全球淨零排放潮流的綠色商辦,磁吸
企業佈局。
京華城就在南松山再生計劃範圍裡面,
準用都更根本剛好圖利市民而已,誰跟
你明知違法!
另外公告現值地價的基準是以那一年為準
法條真好玩
因為這幾年地價漲的太誇張
推整理
容積轉移部分是不是要到蔣市府實際申請時
再依照當時時間計算
或是在核准細部計畫時計算
推
單純想知道計算基準問題
推
另外50%代金跟捐贈公保地你貼的新聞就已
經有人回應,這是常見做法
中間整理不錯,結論卻下得很隨便
南松山那位不要再跳了啦,為了打這篇
,幾乎松山區的都市計畫我都看過了,
啊京華城就是沒有被列入“更新單元”
啊
還有人扯台泥 林釀的 你知道他第一次工轉
商嗎
最優惠的都只能第一次轉才能用 有沒有搞
懂
回B大,容移計價的部分我再研究確認
一下
謝謝 辛苦你了
把畜生關10年都剛剛好而已
台泥連google map都找的到工廠的照片
如果你是專業的那我覺得你超不專業
用公告現值去算取得成本根本...
白癡喔,任何土地都用公告現值都超便宜,
騙不懂的人欸,你用公告現值去買一塊地看
看
到底哪個專業的或是相關從業人員會用
公告現值去算取得成本
公告現值基本上就是政府公告的最低價
只有鄉村區沒開發的農地才會貼近公
告現值 一般來說5-20倍以上市值都屬
正常
計算取得成本的是新聞的議員啦
我個人只是對代金的計算方式有興趣 沒有
其他意思 造成困擾抱歉
都更地區那個是公劃地區 一般人也可以自畫
都更單元 當然京華城百貨在第一關就不會通
過了
這篇主題應該不是這個
認真討論有學到想知道東西比較好玩
隔行如隔山
用公告現值來計算也太扯,公告跟市價差多
少你會不知道?那些土地現值都不止40億了
他可是直接引用可以質疑的是這一段-
-
看到用公告現值算就超級外行的
我是看到都市計畫容積轉移實施辦法9-1有
說是由政府找三家來估價評估費用
買土地做容積移轉成本一定高很多
第一你能不能買到是問題 東湊西湊才
有第 時間人力還有洽談那都是大工程
第二你完全沒辦法預估成本應該要多少
他買光公告現值就是應繳納的1/2 實
際付出成本高超多的
想說有沒有內行人知道估價的基準
我是都計專業 然後許淑華說...
估價是估價 你買的價格都是浮動的 這
就是麻煩的地方
小弟自己在工程業但只是蓋房子的
對末端的處理有興趣
了解 看起來跟公司找下包一樣有很多眉角
真的專業應該會拉出excel狠狠甩小草巴
掌
這篇主題應該不是這邊 被我帶偏了
原op抱歉欸
你真的想知道怎麼估價就是送外包的估
價公司 但絕對不會有人拿公告現值估
價就是了
一堆跳針容轉公告現值的,你知道一般
道路公保地的收購行情是公告現值的20-
我就是好奇寶寶
40%嗎?不要把公保地跟一般土地混為一
談。
只是政府部分在計算金額時應該也不會考慮
廠商的成本 只會看報出來的數字
跟公共工程一樣
你快點去收然後公告現值賣給我囉
今天要被私人收購會管你xx地嗎?
成本不一定能反映到換算上 可能高 可能低
這就是我好奇的地方
感謝大家意見
因為公保地無法利用,最划算的用法就
是拿去抵稅100%公告現值。
房地產已經正循換多久了 你覺得成本
高機會高還是成本低機會高
沒聽過一塊兩坪賣你四億的地 那你可能
不太專業
認真文給推
既然你開頭都畫一個大餅,還扯到考題和
學弟妹,拿你自己的專業來說要做分析的
話…念過碩博應該理解,儘可能客觀是必
要的。文章末段和推文最好拿掉一些政治
語言,對於推廣你的分析才有幫助。不然
只是同溫層自爽而已。自爽根本也不用花
時間寫不是嗎?你花時間要說服的是和你
不同意見的人。
推
複雜才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這案會有爭議就是很多地方靠模糊空間硬
幹。但都審和正副市長本來也就有裁量權
。你文章應該說明這點最後才有結論。另
外,有沒有金流和目前審判確定前有沒有
違法,都應該保持客觀。
“以往在行情好的時候,地主賣公保地
給建商地的價格落在公告現值的 100
~200 %,但如果地主走政府標售的方
式,公保地價格大約只能落在公告現值
的 15 ~ 30 %,較大的落差幅度也讓
公保地地主們較不滿意,因此市場上也
出現希望政府可以提高公保地標售價格
的聲浪。”
前面是不是有人容積直接移轉跟容積代
金沒搞懂在亂噓啊?
然後我也沒說不能捐地啊,那句有說不
能捐地了?
亂噓的可以A一下我文章 這件很明顯台北市
政府沒有裁量權
詳盡專業!給推
推
沒有模糊空間 細部計畫審核也要受都市計
畫法第23條 都市計畫細部審核原則拘束
專業文
這種事情稍微想一下就知道了 有可能容積
率讓你市府可以有一大堆裁量空間判斷餘地
嗎?這樣每個人都這樣搞就好了
下一屆就不是阿北了 急阿
推專業文 廢物叫囂不用管
另外,要不要加政治語言不是我決定的
啊,這裡是政黑欸XD 有政黑點錯了嗎
?至於說服不同立場的人,這對一個分
眾的網路時代來說太難了,我謹表達我
的觀點和認知,如果能理解或感同身受
自然樂意,但是不認同就不認同啊,大
家不是都說要尊重不同意見嗎~怎麼看
到別人分享一些想法,又有我不想被洗
腦這種防衛心態呢
反正一切等起訴書就知道了,大家講再
多也只是吃瓜,不如放寬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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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回一下b大的問題,直接對接買容
移,理論上價格是real time的,而容
積代金因為政府先囤而有時間差,才比
較容易有價格脫節的問題,前面某幾樓
很在意的公告地價之不利益,剛好就是
在容積代金的時候比較明顯,政府立意
是好的,但計畫趕不上人性。
而且容積代金在阿北第一任的時候曾經
跟綠營吵起來,阿北是力推沿用郝市府
的代金喔,所以阿北讓犧牲地主賣出地
價更差,某幾樓要不要改一下說法呢XD
容移那邊是因為不是重點所以快速帶過
,沒解釋清楚還請見諒。沒想到前面內
容居然沒有人要反駁,全部集中火力在
那段XD
為什麼你說話常在打臉自己 一下是用專
業分析 一下是講再多都是吃瓜等起訴書
專家耶
原來是實時
感謝你的分享
小草社會問題和當年法國的巴黎公社
一樣,只能用武力解決
自己創設容積獎勵牴觸都市計畫法和
土地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這不是裁量
權說得過去的。
縣市首長裁量權再大也大不過法律,
京華城自創容積獎勵缺乏法令依據,
這點沒有爭辯餘地。
創設容積獎勵並無法令依據 但仍在20%
限制內
因為台北市根本就沒有相關法令明定如
何給獎勵容積 所以準用都更版本的獎勵
這樣懂了嗎?所以還在吵不是都更用都
更獎勵真的超好笑 他只是個獎項我照抄
而已
京華城就是不符合都更危老 (原來是
都拆光光了 連個重新技師鑑定的機會
都沒
獎勵不能隨便發的…. 不是隨便胡謅一
個就可以好嗎?
對呀,所以不是都更到底憑什麼準用
都更容積獎勵?
獎勵不是隨便發的 這不是找了都更的來
嗎?還是你說都更獎勵是胡謅的?
腦袋依然轉不過來 感覺真可憐
所以啊,可以準用「都更」獎勵的理
由是什麼?
今天我是A班老師 我覺得B班創設的每週
乖寶寶獎 勤勞獎很棒 於是我也抄來班上
建立乖寶寶獎 勤勞獎 請問A班會變成B班
嗎?
就是蕭貪鑽雞籠
為什麼急?我猜是阿伯第一任內太多人
反對,第二任結束前一定要搞定,不然
下一任市長變數太多了
能不能給個結論合不合法
我看你是坐牢坐定了
認真講解好文
專業推,花了一些時間消化
好文推
認真文,推
好公正XDDD
小沈畢竟欠銀行錢,多欠一天就要多虧
一天,他那大型裝置藝術又賣不出去,
只能指望這一把大的了
專業又好懂的長文,感謝說明推推
推
推認真討論
推認真討論
推一個認真討論
沈的年紀撐不了幾年,另外我猜他資金壓力
很重
騙外行法盲傻鳥增加內部信心失敗
台北市有法令規定怎麼給容積獎勵
台北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都市更新的情形跟京華城情境無法類比
更不可能給市府逾越自治條例的權限
推認真整理,長知識了,謝謝
以貸養貸急了,陶朱隱園完,急著下ㄧ案
留
不過京華城都更的部分 柯也認為客觀上違法
民眾黨黨職 還能說的像合法 嘆為觀止
拆光了不是都更案不能 准用 都更獎例
原PO這麼認真清楚的講解了先決條件 草
還是能跳針 真的被洗壞了
還講得好像市長裁量權可以逾越法律
市長再大也沒有法律大好嗎
69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1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北院說的是 阿北不知道是違法的 不是不知道容積獎勵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認「無犯罪高度可能」詳細說明 "即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 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15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手機排版請見諒: 以下純粹法律討論,圖利罪成立要件中,怎麼分辨是圖利還是便民?就是明知違法還故意 為之。 美河市的兩個小官,是竄改數據,這個行為不用說一定是違法。 京華城20%獎勵的時序為12
Re: [爆卦] 陳智菡fbBOT只是決定土地+產權的合約 建築的允許容積+獎勵條件 一樣要回到都市計畫及獎勵辦法 京華城有疑慮 一是沈慶京有不明金流交給應曉薇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7
[討論] 京華城的前世今生太久不務正業了,是該回歸本業一下。 關於京華城弊案,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些KOL也藉此發表意見,但其所獲得的都只 是片段資訊,根本沒有觸到本案的基礎核心,亦即京華城的容積率是怎麼從300%,392%, 560%,646%,一直到今天的840%,這一篇文章就仔細來分析一下京華城案的前世今生,以 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3
[討論] 難以理解吵都市計畫法是怎樣看到八卦版在吵,真的覺得 這麼清楚的事情還要吵喔 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3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後來根據您的資訊 又額外去翻了都省會的會議紀錄 根據京華城細部計畫書 都省會開了兩次會議3
Re: [轉錄] 黃揚明(剝雞)FB 北院裁定有一個小Bug確定是BUG,而不是透露部份案情嗎? 這30%容移,經過3家專業單位進行估價,估價分別為83億9503萬5747元、82億7794萬 2750元、81億7820萬8500元,京華城本應繳納容積代金平均為82億8372萬9000元,沈慶京 卻只支付一半43億7163萬元,之後再用「捐贈公共建設」的名義捐贈193筆土地,共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我能講的點不多 因為這是以前唸過的東西 只是法律體系上已經做了改變 它的精神我已經沒有釐清 過去有法令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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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四叉貓 。 劉宇(滾動) FB-黃國昌頭上的90
[黑特] 快訊!百萬小草北檢外集結聲援柯文哲73
[討論] 另案偵辦折扣碼 黃瀞瑩:感受到恐嚇75
[討論] 認真說你們會想看小草衝進法院劫囚嗎 ?61
[討論] 黃國昌與警方推擠!爆
[轉錄] 飆捍fb55
[討論] 小草:覺得司法不公卻不願挺身而出51
[討論] 慟!國民黨開鍘停權應曉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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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蔡壁如早就警告過柯文哲了41
[討論] 快訊! 柯律師鄭深元大遲到 接押庭延後開庭45
[討論] 震撼 阿館到現場拉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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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台灣已經沒有是非黑白了 考慮移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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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柯為何不銷毀usb==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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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幹你娘館長這次真的生氣了43
[討論] 柯文哲起訴書61萬字.891頁,訂價要多少29
[討論] 369萬票會剩下多少挺柯?29
[轉錄]黃珊珊FB起訴內容證明每週爆料內容荒謬31
[討論] 明天鏡新聞要在10個捷運站發送貪汙特刊29
[討論] 黃國昌:按照這個正常程序應該是要交保24
[討論] 柯文哲總共私下見小沈15次26
[轉錄] 吳怡萱:馬檢是要害北檢還是害三立30
[討論] 館長每秒可讀56字!!!23
Re: [黑特] 1500 某時某地 沒證據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