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金條就是咬布袋的老鼠
※ 引述《simoncha (茶或咖啡)》之銘言:
: 由土轉金的金條哥
: 竟然說出整合成功就不送連署
: 所以連署就是某董談判的籌碼
: 雖然這是不可說的秘密
: 也明知有許多深綠郭粉會幫連署
: 挑明了說
: 深綠郭粉可以棄連署了
: 某董的連署一定能達標
: 不需要變成他的籌碼
: 就讓某董去怨嘆養老鼠咬布袋
他是公投連署做多了,忘記總統連署要身份證嗎?
你附身份證就有個資法的要求,根據個資法第20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如果我身份證給你連署,就僅限於連署功用,但是我不贊成你拿我的連署資料出來表示或威脅其他兩位候選人來跟郭董整合!
但是20條第一項有但書就是拿去做額外利用,需經資料提供者同意,同意的要求是第7條第二項: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所以如果要拿連署書去威脅其他兩位候選人,麻煩額外擬一份同意書說明清楚,謝謝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146.230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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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嘛 我們連署郭董就是要他出來選好嗎
推
所以郭陣營操作整合只要公開提到連署
→
相關的事都有可能挨告
推
土條就不是政治專業的
推
證明鍋懂根本脫離社會 不動用人
推
假金條切開就知道了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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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57
Re: [閒聊] 剛剛看到高雄某體操教練的傳聞第一次來本板發文,請多指教^^ 已經確定梁梅宗是性侵害犯罪者了 可能是媒體避免打錯人的習慣性馬賽克嫌犯個資 嫌犯本人的照片27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4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7
Re: [新聞] 借書被迫綁定「台北通」挨批 北市圖:即來看看那些議員說北市府強迫申辦的資料是甚麼。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其實就是現在一堆網站你進入會跳出來逼你按同意的視窗。 因為個資法5
Re: [新聞] 快訊/高雄公告酒駕累犯!首波5人「無馬有個問題我比較好奇 台南跟高雄的做法不一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或是自家縣市的自治條例或作業規則? 首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 I.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4
[討論] 其實臺灣肉搜歹徒及公開個資不會違法一直在吵不要肉搜歹徒 但是肉搜加公審歹徒的刑責是什麼? 妨害名譽? 310告不成,309有機會(如果以不雅字眼辱罵) 但是田慎節都沒有告網友了2
Re: [問卦] 幹你娘,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協助帶挖眼男風向 同時來點有價值的問卦 挖眼男楊**的惡劣行徑,已經符合個資法20-1-4的公開要件 20-1-4是什麼?來來來個資法20的法條全文在下面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2
Re: [問卦] 警察說出檢舉人是誰,算洩密嗎?: 小魯對個資法也是略懂 建議在陳情時書面增加以下文字 「本人資料運用範圍僅限於本陳情案件使用(應符合特定目的運用),倘貴機關已無持 續保有本案個人資料之依據時,應主動刪除本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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