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徐巧芯要告了!控攻擊網友「違反圖書館使用
※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徐巧芯也強調,他在家用自己的網路與手機沒問題,但他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圖書館是: 不能使用聊天功能的,所以她會去提告把這個人找出來。
等等,美鳳這樣講,表示他知道該鄉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批評自己是不犯法的,但提告的目的是把這個人揪出來讓圖書館依圖書館使用標準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明知對方行為合法還提告,只為了取得個資交給圖書館,這真的不構成誣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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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惜開膛手 票投柯文哲
土地的主人 民眾的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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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搞不懂甚麼是誣告.....
應該是有聲量
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是要抓去關了嗎?
她只是想用這個來轉移焦點
我用圖書館罵你頂多罰款900,你參與
詐騙至少要關9年
只是要改肉搜而已啦
會先記到筆記本 立法後一一算帳
她希望社會不要再討論她的案情
那他發個聲明說一切配合司法調查,再提個反詐騙的法案轉移焦點不就下車了...
※ 編輯: m82 (114.32.112.138 臺灣), 05/01/2024 11:35:58好噁腥 各種手段轉移家族幫詐騙洗錢の焦
點 笑死
用別人講的東西說他當然沒事,他要告也只
能告那個一開始講的人
圖書館有使用標準不能上網?
她敢跟律師講律師都不敢聽
趕緊提告喔
民眾沒被提告刑事罪 不能反提告政
客誣告罪
誣告罪要成立很難啦,刻意捏造證據來陷
害別人才會構成 誣告
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哪可能去法院告
公所都說不會追究了
律師os 聽說這位是立委
浪費社會資源 果然是無能ㄓㄥㄎㄜ
誣告是拿錯的東西去告 這個只能算浪費
時間的亂告
徐禁評只是想轉移焦點
但她這樣搞只會把焦點放在他身上
人一慌,會忘記下車的方法
徐又在胡說八道了
彰化跑台北做筆錄 幫QQ
看看能不能移轉彰化吧
這個告真的很點點點
對喔!原來是不想給大家再討論詐騙案
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頂多借書證停權
幾個月吧,但是你涉入詐騙集團要上
法院
圖書館使用規則是法律嗎... 要告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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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話說社頭鄉鄉長換人了喔 變成徐巧芯了喔 要告也是鄉長告吧 他才是真正的管理者 對了我記得那條好像是內規了22
假設真的違反電腦使用規則,最多就罰款或禁止登記使用電腦一段,但個資若被洩漏,反而 會違反個資法。是誰告訴900,這樣可以把人找出來? ※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23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徐禁評在幹嘛啦 也沒有人認真覺得徐禁評真的認為這個批評徐禁評的網友犯法或是違反什麼圖書館規定 包括徐禁評本人在內 打從心底也不這麼認為 什麼叫做"使用圖書館電腦網路不能使用聊天功能"?? 工三小?? 先別提 人家上PTT罵徐禁評 這不叫做聊天功能 這叫做公領域社群平台評論6
社頭鄉公所圖書館 彰化縣社頭鄉立圖書館民眾借用電腦設備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社鄉圖字第1030001641號2
如果我用這條去告網友 其實是為了讓圖書館關閉聊天、留言功能 因為網友一定會在法庭上說 圖書館的電腦提供這功能而不禁用 會讓人以為可用 這樣壓力就回到圖書館的身上 最後就是圖書館關閉聊天、留言功能...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3
警方已請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並檢視發言內容, 初步了解,未涉人身攻擊及妨害名譽 檢察官的話都不如徐大立委的官威呀 說話,那人使用社會圖書館上網到公共論壇(ptt),找尋徐大立委 言行資料庫 回家拜讀 引用是要被告那條 有法律人能說明一下 那個告法能成案7
去找彰化縣立圖書館的使用規則。 使用規則如上,這位網友,假設成案, 你最多就是30天不能使用圖書館內的電腦設備而已啦。XD25
支持提告! 只是說....... 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這個是能用什麼法條去告? 順便好奇問個問題 圖書館裡面有沒有免費的WiFi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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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買二手品就該預期有瑕疵嗎?原文恕刪 因為我曾經在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會)跟法院的訴訟輔導科當過志工 所以我大致上可以針對一些程序上跟簡單的法律問題回答一下 如果回答有誤,還煩請下面比我更專業的人幫忙修正。 1.個人賣家買賣二手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26
[黑特] 民事沒有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明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 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誣告者只限於「刑事」與公務員行政「懲戒」處分兩者,並 不包含「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 也就是說15
Re: [閒聊] 大牙翻船?黑哥求償1千萬!要 : 是 請求法院命周女士於臉書道歉 以恢復當事人名譽 : 黑哥對於惡意抹黑造謠很生氣 直接法院見大牙會不會翻船啊 直球對決 時間過這麼久 了 : 能只剩人證了!!8
[心情] 希望大牙能提告陳建州誣告被北檢認證陳建州確實有涉嫌性騷擾 表示陳建州以「我沒有性騷擾大牙」的理由提告加重誹謗已經符合誣告罪的成立要件捏造 事實! P.S.過去確實有因此成立誣告罪的判例 刑法1697
Re: [情報] 考選部更正109司律ㄧ試刑法標準答案20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 12 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1
Re: [問題] 車禍請益以刑逼民大概就是唬一唬沒讀過書的 真的懂的 要亂告過失傷害(刑事) 只會讓自己陷到更麻煩的處境 尤其是真的沒受傷 要無中生有的傷病 如果是小小車禍 對方要用以刑逼民2
[討論] 就法論法 大家認為小智成立誣告罪嗎?就法論法 大家認為小智成立誣告罪嗎? 就我所知 誣告罪成立要件 極苛 所以我告你 你不起訴 反告我誣告 然後告成功的機率極低 因為誣告罪的成立要件是X
Re: [新聞] 攝影師遭控性侵偷拍 影片中有說有笑外拍裁判書在這: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吧?法定最高刑期也才七年,你法院給我重判六個月?還不能緩刑。判太重了吧。 人家4女森耶,這樣判誰受得了啊? 而且為什麼要把名字隱藏起來啊?公開啊。-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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