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用25條是在補票嗎?
都市計畫法,中央法規
https://i.imgur.com/to4arfb.jpeg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地方條例
https://i.imgur.com/u1WNRo2.jpeg
一個是全國適用,一個是北市自治條例
其實目前爭議點其實在於
準用"都市更新獎勵"的適法性
(在此先不論合法與非法)
但是依照國土署長的談話
地方政府確實有給20%容積獎勵的上限裁示權
假設沒有金流
之後法院上的攻防應該也會看到這段
就是"準用都更獎勵"的適法性
※ 引述《kuso198610 (終身酸民)》之銘言:
: 我法盲啦,但又喜歡跟邪教徒吵架。
: 珊珊姐昨天那記者會一開,邪教仔們士氣大振,都說京華城是用都計25條,柯市府有行政
: 裁量權,一切合法,沒有圖利問題。
: 我聽了就覺得奇怪,京華城當時是用都計24條申請,然後柯市府搞了個準用都更條例.: 該簽得公文你都簽了,都開工動土了結果現在珊珊說京華城案其實是都計25條。
: 這有點像是,被抓到逃票後再補票...
: 我的理解是對的嗎???
--
自治條例可以給上限20%沒錯啊,但是
有限制地區,而且都委不能自創容積
率,這些法務局有提過
要先搞清楚,至少在台北市是這樣,
還有不能拉臺灣省施行細則進來
拉台灣省實行細則應該是33條有提到上限20%
的部份吧?
再加上國土署署長談話。我還是覺得爭議點
在準用這部份怎麼判定的
自治條例一樣有20%啊,只是京華城不
可能適用,臺灣省施行細則就管不到
台北拉了也沒用,這等於拉高雄自治
條例算到台北一樣
因為都市計畫法就有提到,臺灣省是
臺灣省直轄市是直轄市,兩邊互不影
響
「準用」要有法源明文才行,不是公務員
自己認定就可以「準用」
不好意思想請教,是所謂自創容積率,還是
自創容積獎勵?這兩者定義可能還是有些許
不同,自創容積率當然不行,因為商三法定
容積上限這個不能打破。自創容積獎勵這好
像還有模糊空間解釋?依照都市計畫給予額
外容積獎勵算不算自創?但是準用都市更新
獎勵確實怪怪的
「地方」有權力給容積獎勵,但那要先透
過地方「議會」立法,然後地方「政府」
才可以依法給獎勵,沒有法源就是違法
我記得本版有人討論過法律上準用的含意
地方政府可以透過細部計畫自訂「基準容
積」,但不能超過主要計畫(能少不能多
的意思)
自創容積那個都委會會議紀錄就有啦
,他們自己也知道那是自創創設,法
務局才會在會議上說於法無據
我之前爬過其他文章有人提到這條,說台北
市以往可以由細部計畫定之,好像不需要議
會?
細部計畫這個依內政部審議原則說要
遵守地方政府自訂土地分區管制規範
,而台北市確實有土管自治條例,京
華城依該條例不能超過560%
那為何最後法務局又說適法性沒問題?(抱
歉我沒有完整看完開會內容,單純好奇而已
)
那就是有法源啊,京華城的三項容獎找不
到任何法源
法務局說可能違法喔,之後就很少發
言,但是沒說過沒違法
所以這點才會被懷疑
我的了解是,土管條例應該是指基礎容積吧
。例如商三560,住三225。有錯請指正
容移、容獎都是在基準容積往上加的,可
以打破上限
現在爭議應該是容積獎勵部份適法性如何?
另外法制局的態度確實耐人尋味,為何之前
認為有違法之疑慮,後來又突然不發聲了
長官態度那樣,當然就不講話最安全
其實就沒有臺北市土管條例中允許的獎勵容積
符合的項目 才需要自創容積
然後就用都市計畫法24搞了個神奇的非都更項
目卻“準用”都更條例來自創20%的容積獎勵
如果他們講的這麼有理 就不用從臺灣省施行
細則扯到臺北市施行計畫25 結果公展卻是寫
都市計畫法24的事情
從監察院到北檢、地院、高院其實看法都
一樣,京華城的容基獎勵就是違法,這點
幾乎不用質疑
另外 即使是都計24 那個“前提”也好像沒看
到解釋過
但不管是扯什麼條例來參戰 都必須遵守臺北
市的土管條例允許的項目或措施才能放行
土管條例有規定一些細部容積獎勵上限,另
外有提到如果是都市更新獎勵,得依照都市
更新獎勵相關法條。然後京華城案給予準用
,個人覺得是爭議所在。
這不是爭議啊 因為京華城不是都更
就算是他們之前先亂扯的臺灣省施行細則34-2
的前提條件更是寫在那邊 連前提都不符合
更不用說那跟直轄市沒關係
他們現在才狂扯北市都市自治條例25硬辯說合
法 公展卻寫都計24 還沒說都計24前提的分區
計畫也不知道在哪 都計24還是寫“土地權利
關係人” 臺北市都市25可是寫“市政府認為
” 耶
不過我看了一下,土管條例有關容積獎勵規
定在第十一章,裡面除了都更獎勵要依照相
關都更條例規定辦理外,其他只限定某些容
積獎勵上限以及規定,例如80-3條
不知道我有沒有漏看什麼條件就是了
這應該是綠地相關的規定
都計24說土地關係人可以自提細部計畫,
這沒任何問題,但細部計畫能包含什麼、
給出哪些容獎,都要另外有法源,不能自
創
京華城就不符合(或不願意)用80-3,北市
府才另外自創
其實講難聽的用80-2條就好了 不要就拉倒而
已 偏要搞沒法源的20%自創容積
不然他們也不用硬辯半天拉法條進來參戰自爆
好複雜,連我看了幾個條文都弄的頭昏昏的
。感謝討論,先忙了
結論台北市可以給20% 但京華城不符條件
眾多委員反對仍不敵 市長與小沈的和議制
地方政府要先立一個通用的"辦法"
監察院也說要有一體適用的辦法先出來
你地方政府才有權利去審酌要給多少容
積,公務員要依法行政好嗎~
國土財產署意思根本不是那樣
他也不能超越法律
台北市早就有土管條例可以給容積獎勵
你這些疑問我都寫過 查我文章就很清楚了
早就有金流了,一堆財產來源不明,陳珮
琪一副路上撿到600多萬理所當然的樣子,
三小智障白死忠還覺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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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珊珊FB 3.轉錄內容︰32
[討論] 京華城到底是用哪一條法令?33跟民眾黨最近一直拼命拿台北市自治條例25條來說是細部計畫 可是公展文件寫明是用都市計畫法24條29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9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10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閃開,讓專業的來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時間: Fri Sep 13 21:31:42 2024 :4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9
Re: [問卦] 京華城用都更的獎勵來執行 合理解釋八卦是 都市計畫法 都市更新條例X
[討論] 一口氣搞懂京華城爭議: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 影片中有提到這20%獎勵有問題 : 京華城不適用都更條件 :2
Re: [黑特] 幹你娘連那個30%都有問題是怎樣????這要討論的話,又要去看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及「臺北市容積移 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目前我只看得懂一件事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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