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本人上課!教大家囚徒困境(影片)
來來來,讓專業人士來分析,本案根本沒有適用囚徒困境的可能性
要講賽局理論,就必須先定義報酬方程式,即參賽者採取某一組策略實所能獲得的利益。
而在威京暗中,KP與威京小沈在本案的利益根本不一致,根本無適用囚徒理論的空間,因為KP具有公務員身分,適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規定,分別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圖利罪)與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收賄罪),而威京小沈只是一般民眾,只適用刑法行賄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得減輕其刑,甚至可獲得緩刑,二者的最佳利益根本不在一個點上
因為本案行賄事實已經確認,威京小沈的確有行賄議員之實,金流已被查到,至少行賄罪是跑不掉,問題只在於要不要多一個行賄KP之罪,而KP則是明知法律無授權之情況下仍違法圖利威京(參監察院調查報告),圖利罪跑不掉,問題只在還有沒有收賄之實
如果威京小沈招,KP不招,那威京小沈的得利就是緩刑或減刑,而KP則是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如果KP招威京小沈不招,那KP就可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小沈一樣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者都招,那威京小沈的得利就是緩刑或減刑,KP就可從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如果二者都不招,那威京小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KP則是構成圖利罪,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納許均衡解根本不存在,而對威京小沈的最佳解則是招,並藉此獲得的減刑或緩刑,而KP不招的結果就是獨自一人承受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沒有減刑的空間。
所以KP根本就不懂賽局理論,僅憑一知半解在呼嚨社會大眾,甚至害己害人。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引述《sck921 (The Fate)》之銘言:
: 太神啦!
: 我們阿北親自上課,教大家納許平衡、囚徒困境。你各位要好好上課啊!
: 【這就是科學|柯文哲】EP9/科學最終章!宇宙大爆炸重要?還是吃飽飯重要?
: https://youtu.be/FUlYCJgLF7w
: 影片:1分38秒 ~ 4分14秒
: https://i.imgur.com/3WAbxLI.gif
: 柯文哲:
: 假設有甲乙兩個囚犯,犯人啦,現在被逮捕了。
: 隔離偵訊,一個坐在這,一個坐在這。
: 如果齁,他招供,他也招供;甲招供,乙也招供。
: 兩個齁,各被,這個甲乙你知道齁,兩個都判兩年。
: 如果齁,乙招供,甲不招供,甲被判十年,乙被判兩年(實際是零年)。
: 聽得懂嗎?假如兩個都招供,兩個都認罪了,各判兩年。
: 啊如果兩個怎麼打都不講,兩個都不用關。
: 啊如果我認罪,他不認罪,我那個認罪協商判零年,他被關十年。
: 因為我認罪,他不認罪。
: 另外一個倒過來,我不認罪,他認罪了,結果我會被判十年。
: 你這樣看起來,最佳解應該是什麼?應該是兩個都不認罪的,對不對?兩個都不認罪。: 但是我跟你講齁,真實的人生,通常只要被抓去警察局,結局都是兩個都認罪。
: 所以是這樣啦齁,如果沒有互信的基礎,最後一定會跑到這裡(招/招)。
: 如果有互信的基礎,最後一定跑到這裡(不招/不招)。
: 所以你知道齁,黑道的小弟齁,被抓到警察局,
: 他為什麼在監獄裡面絕對不招,因為他知道他只要招供,離開警察局就死了。
: 所以強大的報復力,或者是強大的溝通,才能確保人做出理智的判斷。
: 所以是這樣啦齁,所以為什麼要隔離偵訊就是這樣。
: 你只要不隔離偵訊,兩個在那邊悉悉窣窣,
: 一直在商量說兩個人都不要招,那一定會跑到這裡。
: 你只要一隔離偵訊,保證兩個都會招。
--
文哲一直都是這樣 知道個毛皮就狂吹跟
唬爛
他都懂基本的 進階的都不懂 雜草就會
阿北好棒了
前提是所有的囚都有罪吧
前題是小沈不想在江湖混了
最後面暴露你根本法盲,這是收賄罪不
是圖利罪
圖利是131
笑死! 法盲的人是你吧! 我說的是明明是第 122 條第三項的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誰在跟你說收賄罪?威京小沈又不具公務員身分,怎麼可能成立收賄罪? 而公務員直接就用貪汙治罪條例了,誰還跟你刑法131
那也要全都有罪才成立,回去再想想吧
因為本案行賄事實已經確認,威京小沈的確有行賄議員之實,金流已被查到,至少行賄罪 是跑不掉,問題只在於要不要多一個行賄KP之罪,而KP則是明知法律無授權之情況下仍違 法圖利威京(參監察院調查報告),圖利罪跑不掉,問題只在還有沒有收賄之實
cf的圖利罪是1-7年你的保底5年是哪來
的
笑死!都跟你說是貪污治罪條例了,你還不會查嗎? 還要在這邊丟人現眼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京華城案已經完工了嗎?還沒有的話要
怎麼說有獲得實際利益呢?自稱專業卻
不知道這條是結果犯?
笑死!給予容積獎勵並取得建照就是獲利了! 廠商就可開賣預售屋了 你被打臉的還不夠嗎? 拼命要自曝其短?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5.255 臺灣), 09/13/2024 10:03:56京華城連拆都還沒拆完吧,笑
還有建照預售屋咧,實際賣出去才能用
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六條啊
我只講結果犯就看你會不會繼續秀下限
這條是結果犯中的實害犯,有實際的利
益才會有罪,去看判例都是已經發使用
執照賣不少錢的公司好嗎
笑死!法盲又在自曝其短了! 我隨隨便便就找到一堆違法發照構成圖利的判決 你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好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㈢查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 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為犯罪主 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 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 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 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 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 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 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 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 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 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同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其法 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賄時,僅論以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 罪自明。
本件被告吳寶倉係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負責審查以同案被告王洪桂女 等人為起造人,由被告鍾進林代為跑件之「聯合大市場」綜 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被告吳寶倉於78年8月1 日該案件掛號送件後,曾會同被告王秋生、鍾進林及同案被 告王洪桂女等人親赴該市場大樓現場勘察,並已發覺該建築 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應 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同法第86條第1款前段處以罰鍰並勒令 停工,補辦手續,被告吳寶倉竟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王 秋生、王洪桂女之不法意圖,告訴王秋生應設法提出建築師 所出具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逕行依程序違建案件處 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而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 桂女指示被告鍾進林送件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 層樓房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內,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 之六樓及七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 構計算書... 等文件,被告吳寶倉於審查是否發給建造執照 時,明知有此等重大瑕疵,竟未駁回其申請或退件要求補正 ,仍指示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檢具建築師所出具 之安全證明,經被告鍾進林轉知被告熊世昌後,由被告熊世 昌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 作被告吳寶倉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鍾進林持交被 告吳寶倉併卷後,被告吳寶倉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 定,直接簽報,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 築執照,直接圖使王秋生、王洪桂女獲取不法利益,即該大 樓第六、七層樓售價計新臺幣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 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等情,已如前述,準此以觀 ,被告吳寶倉所圖利之對象為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 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二人,雙方係居於彼此相互 對立之「對向關係」,並非彼此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 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故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二 人僅單純為被告吳寶倉圖利之對象,並不與被告吳寶倉成立 共同圖利罪。另被告鍾進林、熊世昌二人係受王秋生、王洪 桂女之委託辦事,其立場與王秋生、王洪桂女二人相同,亦 非與被告吳寶倉具有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亦不成 立共同圖利罪。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5.255 臺灣), 09/13/2024 10:44:04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5.255 臺灣), 09/13/2024 10:45: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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