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偵查洩密好像也沒多大罪
※ 引述《bob120400 (花滿樓)》之銘言:
: 前任檢察總長黃世銘
: 洩漏監聽內容給馬英九
: 結果判半天也只有判1年三個月
: 還全部可以易科罰金45萬
: 約等於黃世銘三個月的退休金
: 所以偵查洩密目前根本不是什麼重罪
: 立法院該好好修法了
: 台灣的司法真的就是笑話
問題在於: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
│ 類型 │ 監禁上限 │ 拘役 │ 單科罰金 │
├─────┬────┼─────┼─────┼─────┤
│ 公務員 │ 故意犯 │ 三年 │ 不可 │ 不可 │
│ ├────┼─────┼─────┼─────┤
│ │ 過失犯 │ 一年 │ 可 │ 可 │
├─────┴────┼─────┼─────┼─────┤
│ 非公務員 │ 一年 │ 可 │ 可 │
└──────────┴─────┴─────┴─────┘
因為釋字第七三七號,導致偵查中資料必須讓被告、辯護人檢閱,但配套措施直到現在尚未妥善準備(除了《刑事訴訟法》上的修正)。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七條
┌──────────┬─────┬─────┬─────┐
│ 類型 │ 監禁上限 │ 拘役 │ 單科罰金 │
├──────────┼─────┼─────┼─────┤
│ 公務員/前公務員 │ 三年 │ 不可 │ 不可 │
└──────────┴─────┴─────┴─────┘
從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三年度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中,可見:
解釋: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僅能基於檢察一體與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內之 人就案件為相關之研析、判斷,執行偵查計劃,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 人,則應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偵查資訊。
個案說明:
一、檢察官為「法律之守護者」,雖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下,內部有服從上級指令 拘束之義務,然其職權行使具有一定之獨立性與中立性,不能以政府之權力意志強加 其上,故其對於偵查案件之進行,除於內部官署應有檢察一體之上命下從關係,對外 應獨立於其他機關之外,以避免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故依我國 法務部長不具備,也不須具備檢察官之身分,舉凡刑事訴訟法上賦予檢察官之任務, 如偵查、起訴、不起訴、蒞庭、上訴等,法務部長皆無親自處理之權限,且其為典型 之政務官,為政府之政策效勞,其行事準則自與嚴格受合法性及客觀性義務控制之檢 察官不同,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法務部長之外部指令權不及於「檢察事務」,僅得 就「檢察行政事務」為行政監督,以防範不當政治考量干預刑事司法,故我國檢察官 具有獨立於行政部門之上命下從隸屬關係之司法官署性質。
二、偵查不公開之目的有三:確保無罪推定、維護公平審判之權利及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之隱私與名譽與有助追訴效率與發現真實。為避免國家在揭露偵查資訊後便塑造出 「被告一定有罪」的氛圍,故對於偵查資訊對於外部機關之公開,依檢察官辦理刑事 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行 使職權,如發現偵查中之案件有違反行政規定之情節,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 之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其函知之目的係促請該行政主管機 關查知並依法處理之意,自不宜有命令性質,以避免干涉該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至於 處理方式,應由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根據客觀之事實,依據法令之規定處理之,檢 察官不宜給予具體指示。」亦應注意其揭露範圍僅限該行政不法情事,以及其他權責 機關執行職務所需之資訊為限,不得額外透露其他與刑事犯罪部分相關的訊息,在告 知偵查資訊時,也應該注意不得預斷嫌疑人犯行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影響行政單位 之判斷,尤其重要者,應避免偵查資訊流入公眾或媒體,以免系爭資訊在輿論發散致 嫌疑人遭受公審。依偵查不公開之第二目的,保障被告或嫌疑人之隱私與名譽,檢察 官向外部權責機關告知偵查資訊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個人資料之保護,且不得表示被 告有罪之訊息,俾保障嫌疑人之隱私及名譽。且對外部機關告知行政不法之偵查資訊 ,須限於偵查終結後且合乎前述要求之告知,始能免除偵查不公閞之限制。
可是事至如今,類似問題仍頻傳
因此是誰的問題(法令未調整或人格品行、道德倫理上的不遵守),相信不用多講。
不過如果國民黨、民眾黨要聯合提案修訂,前提是得先過法務部一關,做不好的話可會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
至於輕重問題,這不是一般人能說事的
得看立法者對此的態度,如果認為有放縱違法者之嫌,早該建議修法了,但在此之前是無法懲處當下這類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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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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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不懂亂回 頭很痛
黃世銘洩密罪判1年3個月,檢查官被判
洩密罪還能當檢查官嗎,職業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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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4
[問卦] 一直喊「偵查不公開」的人在想什麼?這陣子聽了好多人都在喊偵查不公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 1.海監船不是武裝船舶........ 2.今天的情勢是我們政府自己惡搞出來的 3.大陸漁船從發現到出事以及海巡CP1051完整航跡圖到現在都不敢公布 海巡從哪裡開始追的?怎麼追?在漁船左側還是右側?漁船何時改變航向 由原先的北北東往南南西行駛改變成由西南西往東南東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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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偵查原本就可以公開 白癡每次看新聞都覺得台灣政客真的很白癡 連怎麼回應都不會 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美國那種專業公關公司教政客怎麼應答啊 聽落後國家政客講話真的很頭痛 記者問 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嗎1
Re: [新聞] 漫畫家夫婦含兒陰莖還繪成作品上傳被起訴 恐面臨7年重刑就是因為怕影響嫌疑人的名譽 所以才有偵查不公開 刑訴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 其實也不需要反應這麼激烈的說 偵查不公開又不是天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可以公佈部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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