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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5 噓:7 →:18

對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大法官只有在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需要組成憲法法庭,如果是一般的法律解釋及違憲宣告不需要以憲法法庭方式為之,而憲法訴訟法是規範憲法法庭的,並不能拘束大法官解釋憲法或違憲宣告,所以大法官在此類案件中當然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不是嗎?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 那我也反過來問,失控的司法怪獸放出籠子吃人,誰能控制?
: : 不要說沒有,憲判八就是司法怪獸出籠吃台灣人民性命的判決。
: : 面對大法官自為立法、侵犯立法權的行為,我倒想問問那些擁護大法官的人,
: : 你們怎麼應付大法官失控的問題?
: : 要對付這種司法怪獸,唯一的手段就是靠立法權了,
: : 而且台灣人民也都支持對抗大法官,你們要怎樣?????
: 我本來也看不懂什麼叫侵害立法權,
: 但是把憲法第80條, 及講到耳朵快爛掉的「法律保留原則」拿出來看,
: 就發現:
: 啊不是法律保留->立法院/國會 權限的東西,
: 怎麼變成大法官決定了怎樣才能判死刑?
: 再講憲訴法修改出席人數的規定,
: 試問:
: 不這樣修, 難道要讓少數幾個大法官就可以訂出憲法來?
: 所以真正有失控危險的, 是憲法法庭。
: 這裏又牽涉到一點: 為何憲法法庭受理範圍那麼大?
: 我們先不講文義:
: 增修條文第5條第4款, 憲法法庭只在政黨違憲、彈劾中才成立.
: 而是去講國家權力分立和制衡:
: 一個由總統和立法院分權/共同決議的機關/人
: (憲法本文是總統和監察院)
: 就是有政治屬性.
: 有政治屬性的"法庭", 卻是第四審、實質的最後審,
: 豈不是讓政治伸進法院?
: 這樣法院要怎麼"獨立" ?
: 這樣就會發現: 真正的問題, 其實在憲法法庭變成常設組織,
: 常設的結果, 是變成實質的第四審.
: 本來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也是只有特別狀況才成立,
: 也就是政黨違憲.
: 當初這樣設, 以及憲法訴訟法訂立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反對,
: 是有原因且正確的。
: 正本清源, 應該要把憲法訴訟法中, 除政黨違憲和彈劾總統副總統部分外,
: 全部刪除,
: 甚至廢掉整部憲法訴訟法,
: 才能解決現在的一堆麻煩.
: 最大的麻煩, 就是因為權力太大, 又可以被政治控制。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2.15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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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orysoap 10/09 17:47當然不是 是你的國文程度有問題

笑死,這是法律不是國文!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48:07

pandp 10/09 17:48結果有三個大法官自己不上車

pandp 10/09 17:48大師終於成為超越大法官的存在了

不好意思喔,這是蔡宗珍大法官自己的見解喔! 蔡宗珍2003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的「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一文中,其中「現行憲 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中」章節寫到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

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

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49:28

v40316 10/09 17:49真的!什麼時候提名大法官?

pandp 10/09 17:50大師要不要考慮去取代掉那三個大法官

笑死,樓上二位不要迴避問題喔 蔡宗珍2003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的「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一文中,其中「現行憲 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中」章節寫到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

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

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51:01

v40316 10/09 17:50那你趕快勸蔡宗貞上車啊

她自己打臉自己啊! 本來憲訴法之前,大法官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規則審理釋憲案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52:38

ivorysoap 10/09 17:51你這說法好像大法官都是笨蛋都想不到

pandp 10/09 17:53表示大師比三個大法官內行,跟其他五個英

pandp 10/09 17:53雄所見略同

v40316 10/09 17:54你說自己打臉自己是發問的打還是不出席的

v40316 10/09 17:54打?照理說應該是照時間後者吧?所以你不

v40316 10/09 17:54也被打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通過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公布(名稱: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ivorysoap 10/09 17:54你這叫白馬非馬辯論法

笑死,這叫體系解釋啦,法盲不要在這裡丟臉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56:42

ivorysoap 10/09 17:59那你還不快點現測給賴清德

ivorysoap 10/09 17:59應該能弄個官來當

笑死,法盲讀書好嗎? 憲法是法律的上位階規範你居然不知道,還要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8:04:19

hosen 10/09 18:07你到底是壞還是傻?

pandp 10/09 18:08所以三位大法官不熟大法官會議規則

hosen 10/09 18:08民眾法治,對於公務員,除非法律明文給你

hosen 10/09 18:08的權力你才有,沒說的就是沒有,不是你可

hosen 10/09 18:08以擴張解釋的

回去唸書好嗎?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cttw19 10/09 18:08部份大法官閃躲不想扛責任

pandp 10/09 18:09那三位大法官應該被免職了吧,民間律師都

pandp 10/09 18:09比他們熟憲法

hosen 10/09 18:09憲法明文只有在那兩項,大法官才有權召開

hosen 10/09 18:09法庭;其他都不是憲法給妳的

hosen 10/09 18:10其他都在憲訴法裡面,誰給的?立法院

聽你在胡扯! 回去唸書好嗎?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court0043 10/09 19:00目前唯一的組織法是憲法訴訟法哦,解釋

court0043 10/09 19:01憲法法律命令部分,是可以不受憲法訴訟

court0043 10/09 19:01法限制,但就要等立法院另立專法了.結果

court0043 10/09 19:02就是一樣:不能解釋.連不受理都不行呢.

蔡宗珍2003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的「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一文中,其中「現行憲 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中」章節寫到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

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

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20: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