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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1 噓:4 →:13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 那我也反過來問,失控的司法怪獸放出籠子吃人,誰能控制?
: : 不要說沒有,憲判八就是司法怪獸出籠吃台灣人民性命的判決。
: : 面對大法官自為立法、侵犯立法權的行為,我倒想問問那些擁護大法官的人,
: : 你們怎麼應付大法官失控的問題?
: : 要對付這種司法怪獸,唯一的手段就是靠立法權了,
: : 而且台灣人民也都支持對抗大法官,你們要怎樣?????
: 我本來也看不懂什麼叫侵害立法權,
: 但是把憲法第80條, 及講到耳朵快爛掉的「法律保留原則」拿出來看,
: 就發現:
: 啊不是法律保留->立法院/國會 權限的東西,
: 怎麼變成大法官決定了怎樣才能判死刑?
: 再講憲訴法修改出席人數的規定,
: 試問:
: 不這樣修, 難道要讓少數幾個大法官就可以訂出憲法來?
: 所以真正有失控危險的, 是憲法法庭。
: 這裏又牽涉到一點: 為何憲法法庭受理範圍那麼大?
: 我們先不講文義:
: 增修條文第5條第4款, 憲法法庭只在政黨違憲、彈劾中才成立.
: 而是去講國家權力分立和制衡:
: 一個由總統和立法院分權/共同決議的機關/人
: (憲法本文是總統和監察院)
: 就是有政治屬性.
: 有政治屬性的"法庭", 卻是第四審、實質的最後審,
: 豈不是讓政治伸進法院?
: 這樣法院要怎麼"獨立" ?
: 這樣就會發現: 真正的問題, 其實在憲法法庭變成常設組織,
: 常設的結果, 是變成實質的第四審.
: 本來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也是只有特別狀況才成立,
: 也就是政黨違憲.
: 當初這樣設, 以及憲法訴訟法訂立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反對,
: 是有原因且正確的。
: 正本清源, 應該要把憲法訴訟法中, 除政黨違憲和彈劾總統副總統部分外,
: 全部刪除,
: 甚至廢掉整部憲法訴訟法,
: 才能解決現在的一堆麻煩.
: 最大的麻煩, 就是因為權力太大, 又可以被政治控制。

推 hosen: 整部憲訴法都違憲,根本不應該常設憲法法114.137.249.234 10/09 16:32
→ hosen: 庭114.137.249.234 10/09 16:32
→ hosen: 大法官只有權審理解散政黨跟彈劾總統案,114.137.249.234 10/09 16:33
→ hosen: 哪有什麼都給你管的事114.137.249.234 10/09 16:33
→ hosen: 把憲法解釋權擴張到所有判決,所有法律解114.137.249.234 10/09 16:35
→ hosen: 釋,所有官員的言行,莫名其妙114.137.249.234 10/09 16:35
→ hosen: 然後我所説的規定都成憲法,所做的判決都114.137.249.234 10/09 16:39
→ hosen: 成憲法,你乾脆與天地同壽算了114.137.249.234 10


笑死,中國人不讀書,不要在這邊耍寶好嗎?

居然不知道依照憲法本文,大法官本來就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以及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

至於什麼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那是後來才加上去的好嗎!

更別提在憲法訴訟法出來之前,大法官一直都是依照自己訂定的法律來審理憲法解釋案件,什麼時候淪到立法院來說嘴了?

不讀書還要出來自曝其短,可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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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通過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公布(名稱: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3‧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

憲法本文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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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2.15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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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en 10/09 16:58白紙黑字你也能瞎掰,只有審理解散政黨跟

hosen 10/09 16:58彈劾總統,才有組成憲法法庭

hosen 10/09 16:58憲法就只給這麼多

笑死,這不是你自己說的話?你要打臉自己? hosen: 大法官只有權審理解散政黨跟彈劾總統案,114.137.249.234 10/09 16:33 → hosen: 哪有什麼都給你管的事114.137.249.234 10/09 16:3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0:02

hosen 10/09 17:01什麼時候給你第四審的權力

回去唸書好嗎?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2:45

hosen 10/09 17:02還侵犯立法權,你得聽我的制定規則不

還在跳針?看不懂中文?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3:27

hosen 10/09 17:04博士肄業去唸書好嗎

跳完了沒 憲法條文白紙黑字規定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還要凹什麼?

v40316 10/09 17:04你先去勸另外三個出來開會吧?整天翻車笑

v40316 10/09 17:04死人

蔡宗珍2003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的「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一文中,其中「現行憲 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中」章節寫到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

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

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6:22

hosen 10/09 17:05還復署權,有夠愛瞎掰

hosen 10/09 17:06民主法治,公務員的權力,只能法律說你有

hosen 10/09 17:06你才有、不是在哪裡瞎掰

你有律師資格嗎?沒律師資格滾一邊去拉 回去唸書好嗎?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7: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7:52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09:36

hosen 10/09 17:0932:0,老百姓都叫你大法官閉嘴啦,還出來

hosen 10/09 17:09

hosen 10/09 17:10中華民國憲法哪一條允許大法官可以無視法

hosen 10/09 17:10律的權力,真以為自己是神的代理人

蔡宗珍2003年刊登在月旦法學雜誌的「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一文中,其中「現行憲 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中」章節寫到

「憲法第八二條係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 法律定之,嚴格來說,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 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 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 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 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62.153 臺灣), 10/09/2025 17:11:34

c00jsw00 10/09 18:13一堆綠棺…有什麼好留?連監察院這種單

c00jsw00 10/09 18:13位都保護..綠棺該退了

pandp 10/09 18:19你怎麼不看她2025說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