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
※ 引述《kororoDX (軍曹)》之銘言:
: 如題
: 一般聽到的好像都是
: 逼你寫改善報告
: 會議上瘋狂轟
: 讓你自己走人
: 但大一點的公司會真的直接裁員優退下去嗎
目前主流作法
當天告知裁員,資遣費,預告工資比照勞基法.
什麼?你說這違法?
不爽去告阿,笑你不敢跑法院
正確的資遣流程需要證明對方真的無法勝任工作
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資方確實有輔導過勞工.
但實務上的問題是
1. 提告曠日廢時
2. 提告成本很高,而且精神上很煎熬
3. 告贏了,可以得到"資遣日到勝訴日期間的薪水",
必須返還資遣費等,回到原公司上班
(返還資遣費這點我可能講錯,求更正)
4. 提告期間你要不要找工作呢? 邊提告邊找工作還蠻累的.
這幾點注定了沒幾個人願意花成本提告
公司違法了又怎樣,提告成本太高了,現階段也沒人重視這個議題.
要是修改成"提告期間公司須支付最低薪資給員工"之類的,
我想非法解聘馬上減少一半以上
--
遣散費比照勞基法還有什麼可以告?
依照勞基法11-5資遣的時候 資方須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 如果法院上沒提出證據,資方有機會敗訴
資遣費比照勞基法不代表是合法資遣※ 編輯: hidog (111.241.162.18 臺灣), 05/15/2024 11:25:16
提告確認僱用關係存在時,可以提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獲准,公司在判決出來前就要繼續給付薪資
有給資遣費還不行?
單就法律角度,不行.
感謝樓上資訊
附個實務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縱被上訴人無法達到上訴人期望之工 作標準,仍應先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以懲戒等方 式促其改進,惟上訴人除將被上訴人予以調職外,未見以各該方式促其改進,卻於考核期 滿後逕行解僱,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終止勞動 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但實際上蠻多資遣跳過了教育訓練這一關就直接資遣了,上法院有機會成立違法資遣
※ 編輯: hidog (111.241.162.18 臺灣), 05/15/2024 11:29:30提告不保証贏,如果先到別家上班,要不要回來也很
麻煩,其實對勞工真的很不利
正常情況下會走pip pip沒過才資遣 大量裁員的時候
就直接資遣
通常台灣人沒這麼愛公司,要pip還不如馬上資遣
除非真的是有過節才會去告
我和朋友討論過這題,外商月薪20萬的話,可以盡力爭
取,半年還可以拿個120萬。台商月薪5萬,員工爭取先
輸一半....真的爭取到了,半年薪水給你不過30萬。復
職後也很黑,不給你分紅,底薪爛到廢。那不如趕快去
新公司領分紅
雖然我這麼說很消極,但大部分台商員工應該寧可趕快
找新工作。
去別家上班吧 爛公司就回去上班 獎金調薪也是故意
弄你
這就是低月薪的可悲,我一直強調月薪的重要性,但很
多人卻不這麼想,他們覺得只是朝三暮四的分配,年薪
才重要
台商就是一堆拉機,吃定台灣人口太多的紅利
第11條總共有5項你就只列第5項說資遣需要證明勞工
不能勝任,實際上只要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就可
以裁員,以下是可以裁員的項目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
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給樓上,我講的是常見的資遣狀況
業務緊縮這些也是要通報的...
有判例,就算當年有虧損,公司也不能用業務緊縮為由
而資遣員工。法律不能望文生義,還要看判例。
去別家上班的所得,將來向公司求償薪資時,需扣除此
部分
推這篇正解
用無法勝任資遣算常見嗎?至少我是沒見過,當某人
連續一兩年考績墊底的時候就會自己走了吧?怎麼會
到資遣這一步?我遇過的資遣都是因為公司賣掉,或
是不再做某項業務而把整個部門裁掉的,沒見過只資
遣1,2個人的
那是因為你見的不夠多...
其實委任律師就好,人不需要去,以前聽過的。
委任律師一樣花錢跟時間,只是不用出庭而已
委任律師五萬起跳吧,還不保證勝訴
如果真的不適任的話走pip流程之後再資遣也不難吧?
真的有人是主管覺得你不適任直接叫你走的?事實上
光不給獎金不調薪,絕大多數的人就會自己離職了,
根本不用給資遣費
給樓上,爭論這個好像離題了XD
逼人離職的方式很多,那是別的話題
所以低月薪高獎金就是公司耍手段啊!低月薪對公司
的好處可多了,別傻傻得以為沒差
真要走pip,把你工程師調去行政部門或是掃廁所你會
願意?
小公司常因為掉單或是啥的資遣一兩人啊,因為沒虧損
,但不需要那麼多人也沒其他部門可以調職,所以都是
非法資遣,都馬要騙員工簽自願離職
除非是在外商,不然在台商快點簽一簽閃人找下家比較
合適
Work force reduction 需要證明這個職位未來不再需
要另外公司內部沒有 任何缺人的職位適合該員,pip
為期至少半年而且就算主管再討厭該員,只要該員是
正常人都很難pip 失敗,所以才會看到那麼多人會使
用80逼你自己走,真的不爽走到勞資協調這些都是公
司要舉證,但是,除非要退休了,何必搞到那麼麻煩
浪費自己時間,拿錢走人最方便
樓上應該沒遇的 失敗成果 是他說的算的主管…
pip看公司 據說apple進pip一定走人 pip只是保護公司
的手段
bottom fire 通常會走 PIP 吧
PIP能活下來的人多嗎?
Pippen可以活下來
其實打官司的重點在於拿到空窗期的薪水而已,要不要
回去或是去新公司都不是重點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成功,基於工資續付原則本來就
會判給訴訟期間之工資+利息
提告成本很高嗎?如果不超過30萬我覺得還好
給樓上,時間成本很高
不超過30萬,也要看你告贏能拿回多少...
大公司現在沒這樣吧,應該都是相對小的吧
要通報還是要看砍的人數 人數少基本上就算走業務緊
縮資遣你也是沒輒
大部分都嘛5,1-4太複雜而且訴訟上舉證要非常具體,
不能勝任這個理由以一般以上國人都奴工慣老闆腦,很
容易就掰過關
看過的都是5 除非是公司倒閉
說真的,很多不會被資遣的不會在意這些條文,不知道
你懂不懂我在說什麼
pip就是走個流程讓公司砍人合法 但是這流程一走就
是幾個月乃至半年 公司若是違法解僱告輸了 可是要
付上訴員工解僱日起算的薪資…所以優退往往是用非
自願離職能拿到錢 加上超過半年的月薪補償來當誘因
乾脆點選優退 或是賴在公司半年 能拿一樣多的話
你怎麼選?
連交接都沒有笑死 以前就接過好幾個這種爛攤子
告人成本很高 然後太愛告又被說 濫訴 然後真正需要
上法院的人根本沒錢沒時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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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如題 一般聽到的好像都是 逼你寫改善報告 會議上瘋狂轟 讓你自己走人36
案例一 上午到公司無法登入電腦 接著HR突然找你到小房間 說我們要和你終止合約 桌上有優於勞基法資遣費的合約2
你說的情況是主管不想要你要逼你走 在沒有公司裁員政策下不是不能資遣 而是要一堆報告跟證明你不適任 就算走3%淘汰給你2個棒棒 也是還要提交一些報告17
外商才有所謂的裁員 台商只有PIP 裁員是要花錢的 台商怎可能會花錢裁員? 股價再高 高達八九百甚至股價破千的台商2
阿肥我有經驗啦 我以前在台灣人餐廳打工 這餐廳還挺有名 叫做雨傘 西島公園區 豬哥那一帶 老闆和大廚二廚都是台灣人啦13
肥叔分享自己的經驗。 之前在南崁狐狸待了三年, 前兩年考績拿好拿滿, 我自己也算是很配合的。 第三年發生某些事,自己的主管被調離(冷凍),9
正準備要去北京機場搭飛機,在出租車在睡了個覺,做了個夢。 --------- 前年,本肥在外商公司做技術支持,銷售s小姐跟本肥負責同一個客戶,因為業績不好,hr 的h小姐準備資遺s小姐,因為s小姐的年資不到二年,預計領不多。 於是s小姐放話要告公司跟h小姐(我忘了要告什麼了),以及s小姐的主管k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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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灣美光幹嘛一直裁員台灣根本沒大公司在大裁員 美光卻一直持續裁 給的資遣費或優退獎金還蠻優渥的 看不懂 這波操作是怎樣 花費的成本也太高了吧 今又有消息傳出,美光台中廠也要裁員5%,約350人,並提供「優離」方案,加發3個月資遣 費,並且發給失業補助6個月。 --23
Re: [求助]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被資遣…以下是自己經驗+周遭經驗分享,不是完全100%正確,但錯誤也幫忙補充 先名詞定義,怕大家誤會意思 資遣與離職差異在 資遣:由資方提出破壞勞動契約 離職:由勞方提出破壞勞動契約22
Re: [問題] 突然被資遣來,哥哥教你。 1.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先拿到手。 2.過14天還沒找到工作先去申請失業給付(如果條件符合) 3.請在資遣後第一個工作天申請勞資調解。 4.調解失敗後請上法院請求資遣不成立。16
Re: [新聞] CloudMosa 表示在台遭霸凌!選擇「放手更新最新情況 現在用CloudMosa Taiwan粉專發言 疑似老闆本人留言的已經開始不知道在說什麼了... CloudMosa Taiwan6
[問題] 該不該接受法院調解勞資爭議?肥宅我去年初找了一個時薪人員的工作 今年過年前無預警遭解僱, 做了一年多對方才覺得我不適任 給了我一個紅包寫年終(跟他嘴巴說的年終差很多)以及當月份薪資 查了查發現原來部分工時人員也符合勞基法要件 所以就捍衛了我的權利3
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很多老人根本就不知道現在資方的玩法 面試過後核薪跟你講 我現在offer先開30k 等你試用期過後我再幫你調到36k 試用期過後會真的調嗎?到時候又毛一堆了 而且是口頭約束 你也沒錄音 正常人也不會去告 告了也告不贏 所以先畫個36k的餅再給你32k 不爽自己滾4
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 看不懂 橘子詐欺的部分是哪個部分? 轉蛋的機率公告不實? 問題是遊戲轉蛋目前還沒有一個法律來約束 丁特要告橘子的話要告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