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借串問一下
這沒有利益迴避或利益衝突之類的問題嗎?
李麗芬自己就是展翅協會的成員
然後用自己政務次長的身份去推動一個展翅協會想要推動的法案
在說明會上又再找來展翅協會的人發言
聽起來也太怪了吧 難道她有公權力就能根據她的立場為所欲為嗎
現況有沒有什麼法能檢舉送這人下去啊==
※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 全名不用打完
: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 接著要怎麼看這法是怎麼修的?
: 點開「立法議程(附帶決議)」會跳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 選擇對應版本的法條,想查最後修改的理由點「條文異動理由」
: 想看中間提案、討論、交辯點「立法議程」
: 議程分一讀、委員會、黨團協商、二讀(廣泛討論)、二讀(逐條討論)、三讀
: 就是一個法條從提案到通過實施的全過程
: 裡面是完整公開的立法院公報文件
: 而板上有爭論的「性交與猥褻」替換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 這個東西在哪發生?
: 我幫各位查好了
: 主要出現在
: 委員會審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號 381-438頁
: 這份文件
: https://i.imgur.com/mNpt8u0.jpeg
: 但這個東西是張秀鴛提的嗎?
: 這邊先往回翻上一份文件
: 委員會審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號 241-379頁
: 他是司法院基於其他理由提出的見解
: https://i.imgur.com/eLvkkXx.jpeg
: 接著回到1110331這份文件,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
: 文法官對這段文字有做出說明
: https://i.imgur.com/Tk6fNfk.jpeg
: 顯然這段文字在改動原因及文法官說明下,都超過釋字407及617對猥褻的解釋範圍
: 猥褻定義行為,但這邊規範想額外匡列靜態性器,所以才修正猥褻
: 所以它和釋字裡對猥褻的解釋絕對不是同質的概念
: 為什麼做這個紀錄?因為等一下會用到
: 但我們先不管,接著
: 我不確定第一篇范雲和吳玉琴簽名的那份資料出處在哪,至少我沒翻到
: 但總之從後續的內容可以推斷
: 它後來是被稱為「吳玉琴(范雲)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的資料
: 而這資料是基於前述原因而出現的
: 我們可以在
: 二讀(廣泛討論) 1120107 112卷014期5099號十二冊 422-539頁
: 這份文件找到提到它的段落
: 接著退回到黨團協商階段,來看這份
: 黨團協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號三冊 251-272頁
: 這份文件特別重要,因為它有實質討論「性慾」這段文字的適切性
: 我引258頁,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委員和衛福部次長李麗芬的討論
: https://i.imgur.com/gGGZsFW.jpeg
: 第二條時代力量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行政院版本提到「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這在過去其實一直存在爭議,就是針對這種被偷拍的影像或照片,在當事人: 已經是被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還要冠上羞恥之名這種非常主觀的要件,且有污名化被害人: 或譴責被害人之嫌,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應該酌予調整,我們是希望能夠針對一些具體裸: 露器官,譬如性器、肛門、臀部或女性胸部等的內容做清楚定義,這樣會不會是一個比較: 好的作法?我們認為這些被性侵害的孩子們,或是被拍攝性私密影像的孩子們,不應該把: 他們的受害當成是一種羞恥,而造成心理上更多的負擔。因此希望這部分可以提請討論,: 並且參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謝謝。
: 主席:請衛福部回應。
: 李次長麗芬:第二條第三款我們有做修正,原本的提案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也要請司法院說明,因為這是他們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樣的範圍比: 較大。我要特別講的是,在性私密部分,兒少性剝削的定義其實跟成人是不一樣的,在兒: 少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國際公約的概念,將圖畫及語音都放進來了,所以這邊有修正的部: 分是針對圖畫的部分,即雖不是一個真的小孩,可是他是小孩的形象。在這樣子的情況之: 下,我們本來的寫法是「性交或猥褻」,但「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確實是過去大法官解釋針對猥褻的解釋,而這樣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好的認知,這部分還是: 可以有討論之處。
: 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看到委員的修正動議寫到很多不同性器之裸露,但我們比較擔心會: 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即這樣子部位的寫法是否已經足夠,可能還要再做討論,因為我: 們擔心會比較不足夠,其實在國外,對於兒少色情的部分,可能有一個更大的法益,因為: 要保護兒少的利益,所以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不雅還是怎麼樣都可能可以再含括進去。所以: 我會覺得他可能沒有完全暴露到所謂的器官,可是對於兒少的人格尊嚴已經產生影響,其: 實這部分還是有討論之處。以上是衛福部的說明,謝謝。
: ==============================================================================: 看到這邊,誰在搞事應該蠻明顯了
: 不夠明顯我再額外補充
: 中文維基百科:李麗芬 (社運人士)
: 李麗芬(Lee, Li-Feng,1968年12月20日—),臺灣社福界(兒童福利)人士、政治人物: ,出生於雲林縣二崙鄉[1],畢業於東海大學社會系。曾任第9屆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為兒童福利、少年權益及教育議題專業代表。曾任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做為立: 法院關心兒福的立委,李麗芬積極主導成立「立法院兒少權利連線」,凝聚跨黨派的關心: ,共同維護兒少權益[2]。2020年1月31日,未獲民進黨提名連任,卸任不分區立委,同年: 8月出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
: 接著,看到259頁
: 我再引一段王婉諭委員的發言
: https://i.imgur.com/cEvUUvq.jpeg
: 王委員婉諭:我想再表達一些意見。
: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當初審查刑法討論到這部分的時候就已經有一些爭議,所謂「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其實我完全沒有辦法理解這個「客觀上」要如何定義,因為它既然是一: 個感覺,那就絕對不會是客觀,而是主觀,所以這種更廣泛的包含,反而顯示這些價值的: 選擇是我們沒有辦法從立法方面加以處理的,而是全權交由法官去判斷。我們既要主觀的: 判斷,然後又說這是「客觀上」,我覺得這樣的說法和限定的範疇還是得要思考。的確我: 們看到一些國外的立法例可能會很細緻地去討論很多樣態,但如果現在很廣泛的包含下去: ,雖然範圍很廣泛沒有錯,但究竟是很廣泛地有辦法定義,還是很廣泛地沒有辦法定義?: 這部分我尊重召委用保留的方式處理,但我還是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思考一下,因為我: 完全不知道所謂的感覺要如何叫做「客觀」,我覺得這兩者是完全衝突的定義。謝謝。: 主席:第二條保留。
: ==============================================================================: 對,王委員有提出這段文字很奇怪的地方
: 但主席不理她,因為前面主席講了這條已經討論50分鐘,怕拖太久
: 不過沒有結束,後面還有
: 在討論到同樣文字段落第三十六條的時候
: 我們跳到265頁
: https://i.imgur.com/JSgGST5.jpeg
: 主席裁示「因刑法修正的關係...」
: 這邊補充,同時期修正的刑法性影像定義也有類同文字
: 事實上不單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兩法
: 當時因應N號房事件,立法院同時修訂四部法律,稱為「性暴力聯防四法」
: 一樣,我們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刑法》可以看到修訂後的連動文字
: https://i.imgur.com/L3feOlH.jpeg
: 依主席賴惠員裁示,應該是後續有經過院長協商程序議定而成
: 但我不覺得在這麼後面的階段,這樣細節的段落會再被多做注意
: 事實上,這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後,三讀時甚至沒有表決,是協商後直接出關: 我們可以比較《兒少條例》和《刑法》條文上對於「引起性慾」的文字有明顯差異
: 《刑法》寫的是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兒少條例》寫的是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換言之,《兒少條例》不但有引述刑法的「性影像」定義
: 還新增同類項,不單只規範「行為」還包括「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
: 這條討論的時候除了王婉諭提了動議
: 基本上就是照著司法院和衛福部建議的版本在過
: 范雲和吳玉琴只是按建議提了程序性的修正動議
: 我們繼續往下看265到267頁
: https://i.imgur.com/e0MxwCZ.jpeg
: 也部份呼應了前面時代力量王委員的發言
: 但是,又因為要和刑法連動,所以這邊她們認為該改的最後都沒有改
: 結果上就是她們都沒有再繼續對法律文字摳細節
: 然後,這邊還有另一個重點需要引述
: 文家倩法官
: ==============================================================================: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去定義的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 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畫時會不會覺得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 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在司法實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 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才會這樣規: 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 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 ==============================================================================: 還記得我前面說要先做紀錄的地方嗎?
: 「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文字本身出自釋字407對「猥褻」的解釋
: 但是,文法官你前面好像不是因為這樣改掉的「猥褻」的耶?
: 依前述討論,新文字「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應該是一個新的概念
: 目的要比與釋字407「猥褻」管的範圍更大,而影響到「靜態性器」等
: 其寬泛程度略同於《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用以彌補傳統上「猥褻」無囊括之概念: 但現行《刑法》裡仍有16處地方載明「猥褻」
: 結果上這個新概念,在司法審判中卻又要依循「過往實務見解」來判定
: 我是不認為這真的改不會有爭議
: 最後
: 小結論一下
: 整個Run過一遍立法流程之後,我不認為這件事主責在范雲
: 新的寬泛版文字「引起性慾...」確實可能會有爭議
: 因為概念上它確實不是等同「猥褻」,須搬「實務見解」可能是判例或其他理論來評斷: 兒整個過程中,我們國家司法及立法體系的各種便宜行事倒是挺開眼見的
: 但重點是,在了解到現任衛福部次長李麗芬
: 是對虛擬兒色立場鮮明的「展翅協會」出身後
: 我對最近公共政策平台的那件連署案,大概已經能猜到下場了
: 甚至會議中她也不諱言搬出高玉泉同一套「兒童公約」的理論解釋立法
: 也不難想像張秀鴛近期對二次元管理的見解為什麼會那麼偏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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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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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社運人士阿 在台下抗議權力的傲慢 在台上就傲慢
地運用權力
一樓你是再說X共嗎(x
作為一個超越憲法的人 濫用權力也是很正常的
好像是能跟監察院檢舉 因為理論上是政務官要為政策背書
不是像現在都是司長在發言
那展翅協會的人是否又有可能成為審查機構的一員呢?細思極恐
爆
首Po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6
欸 其他物品 也太模糊了 像是裏作遊戲 比方說蘭斯 VenusBlood 戰女神 對魔忍 千戀萬花 BaldrSky等3
推 glion: 原來又是范婦要搞事 我就想說還有誰會這麼嚴重的假道學 02/06 03:30 → glion: 完全違背人倫常理、忽視人類本能的提案 02/06 03:31 → glion: 就為了滿足這些假道學者的嗜虐欲 反正宰割宅男也是正義 02/06 03:32 對兒童和未成年做瑟瑟ㄉ事 是人類本能、人倫常理ㄇ1
我覺得問題是她立法的中心理論就是個BS 那理論根本不是任何一種已知科學 單純就是一個主觀認定 哲學家卡爾曾經說過從經驗得來的理論 必須具備邏輯上容許反例的存在5
我覺得這篇沒有提及部分事實 所有我來補充 范雲他們的修正 其實是司法院的建議 理由是他們希望牽涉刑法的部分 在相關的條文都要保持差不多的論述26
不相關的段落恕刪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2
看起來從前年開始基本上持有色情ACG ex漫畫 圖片就已經犯法了嗎? 所以像FF CWT這種活動其實已經算違法了? 只是警察不想去抓而已嗎? 年後還有FF42 本來預定要去的現在有點怕25
這張圖那裡來的先打問號 沒有任何的出處 沒有出處的圖容易有翻車的危險 如果看這條的立法記錄1
我記得我有看過新聞,有買春買到未成年但對方因為抹濃妝+衣服打扮,法官認定「看起來 不像未成年」所以買的人無罪。 同理,網路上能看到一些打扮成蘿莉、JK風格的人公然約,這種除非涉及大規模性交易,不 然沒看過因為打扮得太幼被逮捕。 不過某司長前幾天的意思,感覺是看起來像+本來就未滿18的都算是兒色。5
這次引起討論的法條在這 立法時序 往下找會議紀錄(我昨天找一整晚沒找到開會影像存檔)
68
[爆卦] iWIN滅動漫的推手:陳建仁 長老教會早在2016天主聖騎士陳建仁埋下讓展翅協會能擴大立法的開端 讓長老教會有機會對AUG全面出鐵拳打殲滅戰 展翅協會=長老教會,展翅協會就是長老教會高俊明妻子創辦 展翅協會是包裝出的”公益團體”其實骨子裡是宗教組織72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全名不用打完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56
Re: [閒聊] iWIN報導採訪立委學者iWIN創作者出版兒福展翅協會還是沒進步啊,一直在用N年前就被打臉的虛擬兒色誘拐論。 說到展翅協會一直在講的,虛擬作品會拿來誘拐,我最近查資料,無意間找到一篇文章: Therapist: Traffickers use the Bible to Lure Victims 治療師:人販子利用《聖經》引誘受害者26
[討論] 兒福盟、展翅協會那些人代表多大的民意?兒福盟、展翅協會要禁二次元動漫只要看起來像是未成年引起性慾 穿制服高中生如果引起性慾通通不行 甚至穿泳裝就要IWIN 我媽應該算是保守老人 我之前問她 知不知道兒福盟、展翅協會?19
[iwin] 有沒有展翅協會關閉粉專的料就是那個主張禁止300歲龍族蘿瑟圖,企圖摧毀二次元動漫圈的黑暗組織啦 剛剛正要進去它的FB看戲 結果從官網進去顯示 有沒有人有掛啊16
Re: [iwin] 有沒有展翅協會關閉粉專的料我剛剛看老鵝特搜 看到展翅的那個人的發言 整個火大 簡單說就是 你連想像都不可以12
Re: [爆卦] iWin:父女亂倫對兒少身心無害iWIN的直屬老闆是為衛服部 衛福部李麗芬政務長 是前展翅協會秘書長 她也是長老教會的教徒志願者 前教會公報記者8
[問卦] 建議兒色直接投訴展翅協會 iWIN效率太差唉iWIN效率真的搞笑 檢舉完花禁止你快速檢舉要等一段時間 還是台灣展翅協會的介面好太多 這個網頁已幫各位分類好檢舉類型6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看下來整理的感覺就是 一個宗教團體:台灣展翅協會 其宗旨是信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而非保護兒少權利,其差別在於當保護兒少權利與該公 約有違背時,該宗教優先選擇遵循該公約而不是保護兒童權益。 說是宗教團體是因為,該團體相信只要驅除日式動漫就可以保護兒少權益,在明知有不利的- 的 : 結果也是跟虛擬兒少八竿子打不著 : : 第一次直接搜尋"虛擬兒少"是0結果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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