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
※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
: 先從具有刑罰性質的兒少性剝削38說起,
: 現行法第一項的條文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
: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不過,這條文原本不是長成這樣子的,原文DCARD説去年修法也不盡然正確
: 因為早在104年的時候,就將舊法時代的「圖片」改為「圖畫、照片」,至於為何要做這: 樣的修正?從立法理由也沒辦法解讀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立法者僅模糊不清地說了個「為茲
: 周全」四個字而已
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
: 至於去年的修法,則是因應刑法總則的文字,將「照片」併入「性影像」之中而已
去年的修法最大的變動是
從「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變成「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修訂讓適用的對象圖畫可能多了100倍以上。
: 換句話說,我國立法品質粗糙,使得虛擬兒少落入兒少性剝削38條射程範圍這件事,其實早
: 在104年修法時就已經埋下禍根了
我認為一開始的圖畫只有指真人的圖畫,畢竟名稱是性交易防制法。
虛擬角色無法性交易。
但不知從何時起,圖畫開始被擴大解釋成包含「虛擬角色」。
接著去年的修法用「引起性慾」當條件,讓法條適用的圖畫多了上百倍。
結果就是現在這樣了...
--
這個擴大解釋的部分就是目前要爭取的重點
要消滅vt吧我猜
擴大解釋就衛福部這次搞的
感想發文提醒更早期的規定,這方面我沒有注意到
而關於「足以引起...」的要件我也非常反感,完全同
意這類型的刑法規範(包括刑法235散佈猥褻物、319-
1以下性影音)在這方面都不明確,而在立場上是偏向
刪除的
不過不論如何,現在二次元創作會落入該條的射程範
圍,終究起因於104年修改(回)「圖畫」二字,在近
期暫不可能修法的前提下,只能期望借助現在眾多的
(良性)討論,讓司法實務能傾向106年的雲林地院判
決一樣,將兒少性剝削38限縮解釋於自然人的情形
以題庫來說的確不包含虛構人物
上面的文字可能讓人誤會,刑法235跟319-1固無「足
以引起...」要件,不過在解釋上依然有類似問題
不就是要討論標準嗎?二分成會變全限和只能全不限,根本
就是來鬧的
好日子真的要來臨了
本來就不該限 笑死
補充一下,立法院網站有列異動原因。 圖片改成「圖畫、照片」的原因是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未包 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物品包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其立法 理由揭示,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 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 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將原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 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 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 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 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 或少年。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 ,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行為。 但這段文章中的兒童或少年, 解釋成只有自然人或有包含虛擬角色都說得通 我看好幾次都有點困惑,解讀成只有自然人的方法就是 兒童與少年前面都加個「該」、變成「該兒童或少年」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05/2024 20:57:00限臨摹or真實系就好 限虛擬是在?
連適用對象都寫的不清不楚還可以寫這麽爽 寫這法條
的要不要回去練練作文先啊
他媽的引起性欲到底是誰的性欲? 法治國家什麼時候法條
可以這麼不明不白了?
猥褻行為跟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解釋上是類似的
釋字407跟617都有類似的看法
所以我覺得不像是要件的擴張 單純就是整個少防法一開
始立法上就出了很多問題
真正讓虛擬作品進入射程的應該只有104年的修法
剛剛花了一小時去看立法院議事紀錄,有寫到「引起性慾」條文的產生時刻 111年1月 9日 三讀時的條文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111年3月31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衛福部張司長開會的 第一次發言就是請求改成「足以引起性慾」。 理由好像是跟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相關,老實說我看不懂... 改條文就委員會討論一下,不用記名表決嗎? 總之丟出來看有沒有大大能看懂。 會議紀錄pdf:
http://tinyurl.com/yvbtr69u張司長的節錄發言
https://i.imgur.com/vLSfia0.jpeg
參與修正的委員: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還有一個問題是 如果是採用實際存在人物作為設定的圖畫
上面寫是司法院建議的 那就如同我的看法
單純就是把猥褻行為按大法官解釋修的更「明確」一點
實際上可能不會有要件的擴張 不過目前也沒相關司法判
決就是了
喔抱歉 修正一下 司法院認為是有擴張要件的
他們可能是想要對標刑法第10條性影像的定義
我的疑問是刑法上性交、猥褻、性稍擾(性暗示)是分開的
「引起性慾」不是多加了性暗示圖片的刑責嗎?
所以確實是上次修法爆炸的啊 未來數位也是上次發表談話
刑法的猥褻在性自主罪章是動詞
在風化罪章就變形容詞 刑235就是這樣
所以其實有很多復合的含義
世界真是複雜。。。
91
首Po轉載自DCard: (有稍作增刪及上色) 就不討論滑坡到言論自由,違憲之類的了,就這個法條討論 有理解錯誤的地方歡迎討論,同時也歡迎轉載到 ptt/巴哈之類的論壇 參考這個法條修正:24
沒錯啊終於有人恍然發現代誌很大條 基本上阿伯我覺得可以這樣分類 1.硬核vs非硬核 硬核就是有露三點有性交畫面的 非硬盒就是沒露三點但還是頗挑逗27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1
→ HarunoYukino: 也不要全推給樂子人,第一把火燒起來前要說有樂子 02/05 18:04 也是,我措辭不太恰當,有作修改了 謝謝提醒! → HarunoYukino: 人還是有問題的 02/05 18:04 是說每次看到有人把問題全推給樂子人、總加速師,我都在想他們的做法在某方面好像真1
我請ChatGPT自己去查了關於iWIN的事情 並且給予恫嚇 卻完全阻止不了AI畫出二次元美少女的想法 感覺ChatGPT似乎不太能符合我們未來的法規 是否該禁了呢? 謝謝 --12
是的,所以所謂的"灰色地帶"一直都不存在---你什麼時候產生了有灰色地帶的幻覺? 按照巴哈板主所言可以發現,iwin早就盯上網路論壇 只是巴哈那邊很強硬的擋下來 #1bg0I8V_ (C_Chat) 1/18的文,內文就提到巴哈那邊就已經收過iwin來函 既然巴哈被iwin關切了多次,那麼PTT不可能是置身在外---所以就產生了第一把火燒起來
爆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前情提要: 有網友檢舉PTT上刊登某日本情色遊戲內容與網址,其中圖片涉及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 例,遭iWIN通知移除,引發網友炸鍋,提供上千張各式圖片要iWIN「驗證」是否違法。 衛福部保護司2/1日表示將於3月與專家討論,制定兒少性剝削法的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 像違法認定的通則。97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如題 因為最近iwin的問題鬧到所有人到快炸掉 幾乎所有人都認為iwin建立的目的應該是防止兒童接觸不良網路 跟二次元創作有什麼關係?為什麼由他們來界定二次元創作會傷害虛擬兒童的人權? 然後中間還冒出衛福部出來...想說這關衛福部屁事,主管不是NCC嗎?49
Re: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我們來回顧一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 無罪 理由:24
[iWIN] 名為變態的神父FB衛福部擴張解釋兒少法第二條到虛擬人物,是很有問題的.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將防範兒少性剝削的對象,從真實兒童移轉虛擬人物,這絕對是錯誤方向,恐怕會大幅增25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我找到兩個案例可以分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23
[討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討論以及政府首先看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目的: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第二條則定義了什麼是性剝削 1.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看到很多人都在怪iwin 真的很怪 行業自肅從某方面來說是一種保護 要記住 以現行《兒少法》來說 這些行為是要上法院 而且很有可能被判刑的 112年的修正理由:
1
Re: [新聞] 鄭運鵬賴品妤任動漫協會永久顧問 搶逛台最近對iWin事件,上網查了懶人包是參考這篇 黑白工房「被 iWin」事件懶人包:二次元兒童色情創作應該被法律管制嗎? 2024/01/31 依照文章內容,- 昨天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 癥結點其實應該不是在iwin 而是在去年修法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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