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今年七月修正後立法院法律系統雖然刊登最新條文
但是立法理由一直未刊登
今天發現已經刊登,第二條現行立法理由如下:
『理由
一、考量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皆已將重製、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列為處罰樣態,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列行為樣態,以擴大保護對象範疇。
二、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並利具體認定,有關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參酌日本「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規制及處罰並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係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至其餘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除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外,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接取、瀏覽,以求周妥。』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F3EE9F77E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234113071200^00000000000
https://reurl.cc/7dOep1
維基「臺灣的虛擬兒少色情管制」條目順手匿名改了
這事有ACG點可以在這裡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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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夠資格算連廢 只夠格算連控 因為心另有所屬(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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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めてはびっくりしたげと……でも いやな氣分じゃない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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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臟がドキドキして ほっべたが熱くなるのが心地い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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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段時間囉 #1dB7_LVD 新的兒少權法草案可以關注
好日子:)
這好像就當初談出來那個版本?
我昨天才聽檢察官說 就如上如果創作是畫某真人ng AI因
難以判別且生成需要原圖可能是真人照片一律ng
能明確判定是真人為模特的話,NG我個人認為很合理
這次誰要扮演白臉呢?
民進黨永不結果子
不結果水裡魚也會自己跳出來
板主才發完水桶公告而已,又要加班QQ
7777777太6了 這樣就出來
90
[閒聊] 范雲王世堅欲修兒少性剝削條例加重責任今天的新聞 因黃子佼事件 立法委員范雲、王世堅欲提案修法 提高、加重兒少性剝削條例之罰則、責任 提供資訊給大家參考62
Re: [閒聊] 馬斯坦古質詢iwin相關議題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 沒有動法條本身,但是以異動條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檢察官和法官誤解條文: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55
Re: [閒聊]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逐條審查會變成衛福部先做說明(自己的版本但非行政院版),然後委員再做詢問 第二條說明時,衛福部張秀鴛司長有提照我認為很重要的一段 「修正條文說明裡,把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圖畫,範定在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圖 或以真實存在的兒童或少年作為創作背景的色情圖畫為限。 其餘的兒少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仍然有刑法235條的規定之外,也37
Re: [討論] (iwin)衛福部寫出前後矛盾的立法理由(本文原文源自巴哈場外 經過原作者同意轉載) 原文: 蔡易餘委員在FB有貼出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說明,其中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立法理由如 下: 來源:22
[iwin] 兒少性剝削所稱被害人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9
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話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為何沒有明確定義兒童和少年啊 反觀- 看到很多人都在怪iwin 真的很怪 行業自肅從某方面來說是一種保護 要記住 以現行《兒少法》來說 這些行為是要上法院 而且很有可能被判刑的 112年的修正理由: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不是泛泛社會法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條:「為防制兒 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規定,本 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妥妥的人格法益。從立法目的來看,他所稱的 兒少就不包括二次元人物了。 此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
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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