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蔡易餘臉書發文 iwin暫時落幕
: 2.動漫(含二次元創作)如內容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 值,依刑法第235條處理。
是說看了一下釋憲 有個問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剛有看到有人在提鬼滅啥的 可是刑法235只管猥褻物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這個暴力應該不是指鬼滅那種斷隻滿天飛的作品 而是指暴力性交之類的東西?
有誰比較懂得可以解釋一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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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4c6GXzU1TZ8NZaGJLb9o2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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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吧
就灰色地帶阿 可能要看過去有沒有判例
不是說創作很難無藝術性?
不用想太多,現狀就是回到過去20年的狀態
這裡暴力是指性暴力,純暴力本來就不屬於“猥褻”
灰色地帶,過去你沒被抓就不用太擔心
重點是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這句吧?
要滿足暴力+猥褻,鬼滅又沒有猥褻
你包裝檔好應該就沒事?
而且很多東西想給過就去用藝術性審查就好
這種東西本來一直都灰色地帶,丟給法院認定的
但是遇到恐龍法官照樣能送你下去,目前就退回IWIN
開戰前的環境
所以才加個"藝術性"除外條款,要不然大衛像等一堆藝術
就有人想帶風向
就加警語就好了啊
鬼滅沒被抓過
作品都要235了
是 一般暴力就不是猥褻物跟這條沒關係
所以說啥海賊火影來自深淵的只是在搞笑
所以看起來的確應該是只有管「無藝術性」的強姦類型的東
西 好喔 感恩
猥褻物就是大部分人看了會好有感覺
其實就多一個AI生真人圖而已 其他照舊
老實說啦!思考什麼暴力沒啥意義,性暴力跟濫殺無辜那
種暴力就邪惡程度來說根本不覺得差多少,這條老實說的
確就是在管性癖
創作中出現強姦=gg
一般來說 二次元本身就是創作 光是屬性就有藝術性可
理論上是專指性暴力的部分,從文意脈絡的角度
以辯論 但你如果題材超硬核到一般人都看不下去的
看到還有很多人看到第二點就在噓,啊怎麼不想想這
不就跟過去20年一樣
從涼宮夏娜看動畫到現在,是有這麼多問題嗎?刑法2
35條要除罪化我完全支持,但說235跟iwin爭議比完全
沒變,就太過睜眼說瞎話了吧
法官可能就不會理你 大概是這樣的概念
重點還是放在有沒有辦法說服法官,你這個創作有無藝術
或教育性,至於那些例子只是告訴你法官特別討厭哪些題
材而已
不過從釋617至今還沒有什麼人因為這點被抓就是了
現在不就是回歸之前嗎 還在吵的以前怎麼沒出來吵?
就要踩死堅持作品有藝術性 很吃法官素質就是
過去10幾年也沒人因為作品出現強姦而gg啊,在說啥?
當需要人評斷藝術性時 你已沒了言論自由
等於你上去戴高帽給人批判
這個就不要再吵了 大法官釋憲就是這樣
@EdwardXIII 書店老闆賣A書被判拘役 算嗎
你會怕就包裝好 加警語 年齡驗證什麼的 又不是說不
能畫 文盲真的很多
能回歸原本狀況 已經不錯了
能回歸iwin自由心證已經不錯了 疑?
就禁止硬核色情
而且這是釋憲過的基本上很難推翻
暴力的猥褻ㄚ
所以獵奇或是獸交類本本可能就會gg
A書那個案例我記得翼龍大在隔壁版有說過那是法官判決
瑕疵,所以基本上管制方也不敢拿它當例子
說穿了就是要凹到完全自由啦 那就繼續檢舉來鬧吧
你只要包裝包好看不出來就不會G
暴力脅迫吧
說穿了創作者會擔心的話自律就好了
617釋憲有補充了 有警語的阻隔措施就不會抓 跟其他成
人作品一樣
時間多不嫌麻煩再去談藝術性
不用說法官啦 檢察官那關就過不去 真的有兩光送你二次元
色圖院方只覺得三小
這不就老問題 只能希望檢察官法官不是極端WIN士
活在鬼島真實世界的都知道檢法長怎樣
iWin就是外包給有病的兒少團體 = 虛擬現實分不清的變態
警檢法通常還是正常人,才不會想浪費時間辦這個
會現實虛擬分不清楚的真的不多,就只有會參加特定團體的那
些人特別變態而已,給平均正常人判遠好過給變態集合團體管
如果包裝好,標語什麼的措施都有,這樣應該就沒事了....吧?
除非有擊敗人要搞你 不然真的沒事
IWin的條文有寫現實中不可能發生的暴力情節不再管制範圍
內
爆
首Po二月份延燒至今的「動漫圈炎上『iWIN』事件」,今日總算順利落幕 今天我和 黃捷 委員、 沈伯洋 委員一同召集衛福部、法務部以及ACG相關代表協會討論, 為了避免法令解釋模糊,使二次元創作受限,會議中達成三點共識: 1.兒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AI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處31
關於業者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猥褻資訊或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235條之罪責 依大法官第617號解釋: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歸類為硬蕊資訊) ㄧ概禁止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 ;另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22
所以 從今天開始 以後在網路上貼雌小鬼、學生、跟各種300歲龍娘 以及眼睛佔1/2以上的二次元畫風 是不是可以不用擔心iwin介入了8
關於第二點很多人不知道有釋字617的存在 簡單來說就是很久以前有人因賣色情刊物被法辦 所以一路權利救濟到釋憲 結論就是「人獸交、性暴力等無藝術性無學術性」(硬蕊)以外的色情作品(軟蕊)11
第二點 釋字617是2006年的東西,也就是靠這套運行10多年快20年根本沒問題 然後這議題一直都說不是不能管,問題在衛福部突然想要加強管制沒必要的東西 在爭取的一直都是二次元用原本分級制度就好,而不是去動一套原本沒有問題的東西 衛福部想要加強就去管真人兒色,甚至想把AI擬真或深偽影像分進真人兒色我想多數人也沒意見20
民眾黨那篇跟這篇看下來 感覺二次元的處境還是變得更為難了 民眾黨挺iwn 沒救 蔡易餘這篇第一點“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是什麼意思? 假設我參考一個JK畫色圖 被發現我是有所本的在畫會死? AI生成色圖的擬真度有沒有規定?25
AI生成是最新的限制??? 那手工建模不算? 請問是AI受剝削了嗎? : 2.動漫(含二次元創作)如內容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 值,依刑法第235條處理。10
我不太相信事情就這樣結束 第一、某小草黨才剛剛找來展翅協會 一同直播宣示要將檢舉虛擬兒少入法 看這篇:11
我之前說「設防護機制而不用全禁虛擬兒少」就是最好的結果了 #1brqcCrU (C_Chat) 結果當時被狂噓… 現在大家終於認清現實了吧! 政策本來就是正反兩方不斷爭論,最後折衷出來的產物13
----------------- 安安 大家不要恐慌 第二點刑法235本來就有 我知道看起來很恐怖沒錯
爆
Re: [新聞] 動漫人才繪製淫穢漫畫,非法獲利183萬!最近韓國 中國這種事件連發真得讓人怕怕的 剛剛查了一下 台灣也有個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 、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12
[問卦] 刑法235條第2項是塑膠嗎?第 235 條 i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10
Re: [閒聊]未亡人雪女作者進駐B站宣導支援正版 中國擷取部分內容: 硬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是不能散布販售的,否則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吃上刑責。軟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不會有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一)釋字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區分為兩類: 1.硬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4
[問卦] 刑法235條是不是早該要廢除了啊?餓死抬頭, 從小玉事件我看他目前除了妨礙名譽這條是真的外,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 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其實被判沒啥道理啊。 不然真的要的話,SWAG當初早該被抄掉了,當初SWAG獲釋是以有對年齡做隔離獲釋,那小1
[問卦] 妨害風化罪是不是管太多?如題, 我剛去查了一下妨害風化罪,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X
[問卦] 現在在台灣拍av沒有犯罪嗎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最近看到鄧佳華的無聊新聞說他要去拍av 可是這樣沒有觸犯刑法嗎 第 231 條1
[問卦] 公投廢除刑法第235條如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最新訊息中央法規1
Re: [閒聊] iWin新回應全文(2/3)+個人淺見感謝iWIN解答,我現在發現一條法條跟兒少法很像,叫妨害風化罪 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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