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 引述《OK8066889 (麟唄謀集)》之銘言:
: 什麽是謠言?是指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並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 謠言的歷史十分悠久,而在新媒體時代,謠言的產生和傳播又獲得了新的“翅膀”,其傳: 播力和破壞力也呈幾何級增長。近年來,從搶鹽風波,到地震謠言,再到愛滋病女事件,: 謠言所及,不斷侵犯著他人的權利名譽、破壞著社會的公共秩序。因此,對謠言的否定態: 度,體現著一個公民的基本理性,捍衛著一個社會的起碼底線。其間貫穿的一條邏輯則是: ,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系,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 妨礙他人自由。換句話說,言論應當自由,謠言不能自由。
: 有些人認為,言論自由包含著說錯話的自由,寬容謠言就是保護說話權利,而懲治謠言就: 是遏制言論自由。這樣的觀點似是而非。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言論自由是人們: 在意見表達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礎是寬容主觀好惡、承認觀點多元。正如任何自由都有: 邊界一樣,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保護“說錯話”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放縱故意造謠。說錯: 話與造謠言,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過一句名言:絕不會保護任何人: 在戲院中誑呼起火引起恐慌的自由。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屬於行使言: 論自由,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的言論自由,會包括造謠的自由。
不過以前網路混沌時代真的是有點超過拉,之後大告人時代我記得是LOL 出的時候開始的,網路訟棍也行之有年。
只是這法律造謠是什麼意思?
假設,我先假設喔,如果我轉貼明年出GTA6相關文章那這樣算造謠還是發表農場文章啊
那這樣責任歸屬是,討論版站方的責任,還是轉貼著的責任或是原文的責任 是哪一個咧
我有很嚴重的閱讀障礙 還是看不懂那個法律到底來幹嘛的0.0
--
我可以舉報你造謠然後平台送第三方機構審查
審查通過平台就要標假新聞不然罰錢
以後看不到噓文了 都直接檢舉
那夸抽菸是不是也可以舉報了
※ 編輯: hayate232 (1.160.183.244 臺灣), 08/19/2022 03:54:52說真的我在英文論壇混從來沒看過人說要開吉 不知道為啥
因為英文論壇可能會跨國啊
要和公共利益有關吧 GTA6還是阿誇抽菸應該管不到
認證舉報者要有什麼資格?要有什麼專業?
誰來監督跟查核那些認證舉報者團體?
為什麼這些團體說是造謠 你就是造謠?
假如有個審查團體相信地球是平的 那我說地球是圓的
是不是就會被標上假消息?
這樣看起來是我說錯 不用到公共利益 不過要是違法內容
才行?
罵個幹你娘就能開吉就是個台灣的垃圾法律阿,大多數
的法律都只限誹謗,不然仇恨罪還是要有針對成份
重點是違法內容到底誰定義的
說任天堂要島的算不算造謠
不懂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自由民主國家要制定的法律根
本不需要擔心吧
(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
民主國家出現限縮人民自由的法當然要擔心
支持中介法
有些人是超譯民主自由和言論自由吧,尤其是柵欄裡的那群
Ptt反對的事就是對的事,站方都跳腳了,一定是對的
找大量瑋豐反串再檢舉就能輕易搞倒一個平台,中介法就是
這麼離譜
喜歡這個法可以去對岸啊 可以完整享受
說真的 支持的可以不要用PTT
支持支持法案強力通過,看ptt崩潰xd
說真的,通過後ptt可以搬到其他國家也沒人在意
就是有樓上這種用ptt然後想弄倒ptt的wwwwww
對欸 以後就不能說任天堂要倒了
弄倒怎麼要樣嗎
這鳥法案的問題就太多模糊不清自由心證
而且一堆都是先罰後審,所以就會讓平台業者產生寒蟬效
應,然後就是有可能的全部刪光或者遮蔽
甚至直接關掉不幹了
Ptt自己能力有問題無法配合,倒了剛好
這種變形蟲標準那怕google也不可能應付得...
怎麼會不用擔心 忘記逾越限制級了嗎
法案始終會過,不用擔心
就跟當初那爛法一樣 怕被搞 業者就只好把大部分普遍
級都列為限制級 這爛法也一樣 平台怕被搞 只好禁止討
論政治時事議題 從此網路政府說了算
呵,果然早該立法
看到很多八卦版境外勢力公關公司緊張就知道這些人只在
乎kpi
踰越限制級也是給所謂第三方機構審的,結果怎麼樣大
家都知道了
明明是高學歷份子,卻專門訂這種不經腦袋的法,
猜測最後的結果應該會像香川縣管制遊戲那樣無疾而終
不過寒蟬效應也成功達到了
要不然以後誰說政府貪污或無能的話,政府方要怎麼證明
是造謠
目前就看是否會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就有問題,不管是日本還是台灣一堆法律真的都是擺 好看的,造謠確實該告,但要告也是要當是者(造要者)和想告的他人去告吧
※ 編輯: hayate232 (1.160.183.244 臺灣), 08/19/2022 08:06:11話說舉報不是支語嗎 什麼時候官方的檢舉變成舉報了
法律都要中國化了還管是不是支語
評定造謠是那些人也沒提出來,造謠標準在那也沒寫
中共也說他們是民主國家啊
以現在社維法執行的標準來看只要轉貼政府負面新聞就會被
盯上
找個人麻煩太麻煩,找平台麻煩直接全殺最輕鬆...
而且射違法還得靠警檢跑法院,這個只要他們認為違法就
可以,效率差太多了
我覺得該管 但是現在法條的完備性簡直令人捏一把冷汗 需
要大幅修正 就是不知道我們可不可以找到夠厲害的人來處理
監督的事情
現在法條的問題大多在於執行方
裝傻跟濫用的很多...
社維法至少還能在法院那關提出證據免罰,中介法直接罰了
剩下你自己申訴跑流程
要監督也是需要權力,黃國昌當立委期間電了一堆官員
結果都皮皮裝沒事,反正監察院跟政風都是黨的人
黃拿出的證據跟理論再清楚也沒用...
就算跑行政訴訟能免罰拉...每天檢舉一次、每天都要跑
換成你是業者你會怎樣? 全部刪光或者直接關掉不幹阿
法案早該立法,管制平台
不爽關站啊,不然滾去國外
37
我只想問句 「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圖像,可能因此負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繪師是不是要準備下去惹== --6
你問得很好喔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6
只針對這段 開頭直接說搬出744號解釋跟事前審查 但744原因事實是化妝品廣告先審後播 跟這條差很多吧,怎麼直接類比了? 整個18條我看到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35
我來測試一下 這是最近要開始完成的圖92
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X
加註警示前要諮詢第三方公正機構 而且加註警示還有時間限制 加註也只是警示數位業者… 本身沒有刪文強制力 每一條都有歐盟參考來源37
這法案最大的問題是 從管制個人→超☆進☆化→管制網路平台跟論壇 不管個人犯了什麼 其實都有相對應的法條去管 但大概是這幾年越來越縮限 送案太多 現在就想直接對網路平台跟論壇下手10
我剛剛看長毛開台(lol的前主播) 他就在講他有一次被抓去拉正(上中國的法制教育) 那個講者就說中國為什麼沒有限制級的原因 因為黨覺得限制級就表示有不當的畫面 那為什麼他可以播? 所以在中國那邊是不會有限制級這種東西的 有疑慮的東西通通都會被他們刪除爆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爆
“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X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 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 空間。
爆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爆
Re: [新聞] 抓到了!IP在北市府、造謠妻小確診的是這個案子我不太懂 這傢伙發言有幾個關鍵點 1. 有老婆和小孩 2. 老婆小孩確診 3. 老婆小孩確診後的遭遇50
[問卦] 「造謠」的定義,是覺青們定的嗎?是這樣的, 這次的唸推文事件, 我發現一件很奇怪的事, 一堆覺青說: 「公然用公司網路造謠,可以嗎?」11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這裡搞錯了吧 事前審查=沒有經過審查 不得發言 事後審查=先讓你發言 然後事後追究責任 這部法律並沒有要求平台方要逐一審查發言內容才能發布阿 這明顯跟事前事後沒有關係25
[討論] platinum500a請進,轉傳也是造謠platinum500a你可能搞錯造謠的意思了。 造謠的一個前提是「散佈於眾」,至於不實訊息「是不是自己講的」反而不是要件。 法律是這樣寫的:「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並沒有「那句話不是我講的」就免責,關鍵是在「散播」那個不實訊息。 舉個例子。11
[問卦] 強制執行是可以不鳥法院的嗎?如題 義大利爸爸的新聞中 先不論憲法法庭的介入 義大利爸爸曾經與法院人員一同 強制執行 想將女兒帶離台灣- 最近國內有選手不好好比賽 賽到用國家的錢去挺敵對國 然後說139萬很難追的回來? 就不能送強制執行 叫對方脫產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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