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772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請問“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意義為何?
例如準用之第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本條明白指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
但若以地上權為例,772“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之規定是指地上權時效取得可以因
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者,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嗎?
又如果是的話,為何所有以外財產權之取得可以適用,而所有權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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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有寫: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準用前五條之規
定,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前五條之規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
得,準用之。
已登記的不動產 所有權不會被時效取得
但其他用益物權可以請求登記
而最後一個問題是這樣解釋的 已經登記的土地 土地
所有權人已有納稅的義務 並完納計徵地價稅...blabla
倘若還能被時效取的所有權 對所有權人不公平 所以
所以已登記的土地 就沒有時效取得的問題了
其他未登記的土地 以土地登記的登記客體 還有建築物
沒有登記的建築物 就可以請求登記所有人
但即使你請求登記 登記申請成功以後 房子變成你的
但房子 為什麼會在別人的土地上面?
又變成拆屋還地的訴訟...所以現在都是時效取地上XD
已依時效取得地上權還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如果地上權人欲行使地上權有妨礙 可請求除去
你真正想問的問題是什麼?又或是想得到什麼效果?
如題,為何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可以在已登記不動產時效
取得?
我買一塊空地移民國外,被人佔走建房子,立法目的?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
時效取得 源自可能是日本
假設有一個農夫 從年輕的時候一直在父親的農地耕作
農地又毗鄰隔壁的農地 隔壁的所有權人沒有利用土地
久了 不知不覺就會越擴越大 一直以為這塊地也是自己
並且經營到了一個規模 成為他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四鄰也認為 他土地超大
被侵害的所有權人 長遠旅居國外 也對自己的土地缺乏
管理
原所有人都不關心了 那麼不妨給佔用的人 一個權利
促進土地的利用 也避免成長到一定規模的經營失所
我猜目的應該是這樣吧?不是很清楚這邊
除了法律特別規定以外 例如耕地就不能設定地上權了
但我不知道時效取得能不能突破 有待法律人解析
總結就是@leptoneta 你不關心自己的土地
學習式六法裡的修正理由說到這是判例見解的明文化
原本只明文限於未登記不動產
但是60年的判決表示,未辦所有權登記即無從辦理地上權
登記
因此自行解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
至此實務見解變成"已登記"(未明文)+"未登記"(有明文)
最後98年修法將判例見解的明文化
加入"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學習式六法很好用喔,記得要買喔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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