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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時間推噓 4 推:6 噓:2 →:51

※ 引述《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之銘言:
: 基隆市政府官員在何種法律依據可以直接破壞門鎖闖進去點交?
: 萬一今天net敗訴了也不代表基隆市政府硬闖進去的行為就是對的欸
: 我們是法治國家,尤其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律程序事情,反正有權有勢想幹嘛
: 就幹嘛,這跟對岸滿像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揭促參法第53條第2項所定強制接管,係法律明文授與主辦機關緊急處分權(促參法第53條於89年2月9日制定時之立法理由參照),於民間機關對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有同條第1項所定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必要時得以強制接管民間資產營運,以維持該公共建設營運不中斷,俾維護公共利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58號行政判決參照。


硬要說也不是沒有法源,只是沒有實際看到強制接管處分前公告。

希望八卦不要又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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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9.1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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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oleil 02/08 00:47就不知道說2月1號強制點交算不算事先通

dosoleil 02/08 00:47

ImBBCALL 02/08 00:48八又翻

FFSUPERTB 02/08 00:48呼叫林右昌,你當初合約是怎麼簽的,O

FFSUPERTB 02/08 00:48T合約變成ROT,怎麼現在人完全不見蹤

FFSUPERTB 02/08 00:48

duo05182 02/08 00:481/31就通知要點交了

duo05182 02/08 00:49應該說通知1/31要點交

poboq0002 02/08 00:50上一篇說法比較合理 NET假處分被駁回也

poboq0002 02/08 00:51非租客 沒身分也沒理由去阻止政府換鎖

Nemophila 02/08 00:52前幾篇有人提到契約變更似乎沒走公開招

Nemophila 02/08 00:52標 這也頗值得玩味

poboq0002 02/08 00:52警察只是保護鎖匠人身安全 不需要法條

fps5566 02/08 00:53公共利益@@?

alin1028 02/08 00:55契約變更是限制性招標喔,公開的意思是

alin1028 02/08 00:55邀請不特定的人來投標。既然已經知道要

alin1028 02/08 00:55跟誰更改契約了,就不需要公開,直接找

alin1028 02/08 00:55當事人議約就可以了

alin1028 02/08 00:58應該說,既然雙方已經有合約了,如果在

alin1028 02/08 00:59原本合約基礎上額外增加內容,當然就是

alin1028 02/08 00:59找原契約乙方直接議約

Nemophila 02/08 01:00瞭解了 感謝解釋

dosoleil 02/08 01:00不要被抓到原本就想ROT還開OT的標 就不

dosoleil 02/08 01:00算問題

dosoleil 02/08 01:011/31預告明天來 這應該不算是合理期間

rane 02/08 01:03哪裡有說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強制接管?

促參法第5條第2項「本法所稱

主辦機關

,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 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ghchen1978 02/08 01:03這車要怎麼翻?合約都寫死,也簽名了

ghchen1978 02/08 01:04,你頂多再吵強制執行,有法源你要贏

ghchen1978 02/08 01:04也很難,吵得贏除非你是柯文哲

Anvec 02/08 01:10OT變ROT 是合約第三條偷渡修建

Anvec 02/08 01:10NET這個已經不是修建 是整個蓋起來 根本亂

Anvec 02/08 01:10

這樣一大棟,又蓋在政府的建物上,很難相信一間這樣大的公司, 不知道自己蓋的建物是在政府建物上(不然怎會把起造人寫基隆政府) 基隆政府也很難說他不知道自己的建物上長出了這樣大的建物。 要說雙方沒有啥合意,NET就敢把建物蓋在政府的建物上,又登記政府為起照人 很違背常理,還可以營運這樣多年。 如果真的這樣,北海王就不是瀆職這樣簡單了。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9.19 臺灣), 02/08/2024 01:20:05

alin1028 02/08 01:23北海王持續神隱中

jevin 02/08 01:23必要性的前提是要經營不善或重大情事

wuklean 02/08 01:31某之前6年自認為協力廠商的公司 忽然自認

wuklean 02/08 01:32自稱為所有權人 並將公共建築宣告為私產

wuklean 02/08 01:33這樣還不算重大情事喔

dosoleil 02/08 01:33可是第一項的確有寫中央主管機關要先動

dosoleil 02/08 01:33

twpost 02/08 01:40「必要時」→ 市長覺得必要

takechance 02/08 02:44所以中央有辦理哪條細則來處理這類事

takechance 02/08 02:45情?

takechance 02/08 02:45強制接管營運的施行細則,請問立院有

takechance 02/08 02:45審議過嗎?

dsfrf 02/08 03:21https://reurl.cc/yYOeEO 可是瑞凡阿,合約

dsfrf 02/08 03:21內容都出來了。你他媽市府跟大日的合約早講

dsfrf 02/08 03:21明地上1-4樓商場+地下1-4樓停車位,尼特連

dsfrf 02/08 03:21房客都不算,只能算協力廠商耶。

F93935 02/08 07:33必要什麼?遠雄那樣都沒必要了

xulzj524 02/08 09:47合約就被爆出來了

xulzj524 02/08 09:47只是黨媒不會爆拉

xulzj524 02/08 09:47合約內容也有地上物

xulzj524 02/08 09:47裡面不只有大日

xulzj524 02/08 09:47Net 好像也有蓋章喔

xulzj524 02/08 09:47現在看來就是當初跟前任有談好什麼合約

xulzj524 02/08 09:47外的在賭

xulzj524 02/08 09:48誰知道後來下台了

xulzj524 02/08 09:48然後大日又被發現跟前市府的案子有問題

xulzj524 02/08 09:48呵呵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