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名為變態的神父:我不知道、我不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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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變態的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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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承審法官合議庭,突然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
我覺得這應該會成為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醜聞.
其實有這樣的判決並不意外,早在今年11月4日太報報導,出現了一個詭異的畫面.
法官先假意詢問高虹安律師,為什麼要傳證人?接著話鋒一轉,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希望律師團看完後整理資料,作為日後答辯使用.」然後「基於時間緊迫」法官並未當庭念出問題,而是將問題預先打在電腦螢幕上,給律師團看.
這兩個問題是,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以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二項,也就是如今法官的裁定違憲的理由,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仍有疑義,所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反明確性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身分的違憲之虞.
法官在11月當庭要求律師團「先行研究」「《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今年修正時,為什麼特別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希望討論法律變更理由。此外,公費助理的立法意旨到底有何異同?制度設計的精神與實務運作有無相似之處?」
這等於考官直接丟題庫給考生,提示會考哪一題,然後要對方去研究,怎麼尋找脫罪的答案.
媒體如此報導「法官拋2個神祕問題,高虹安笑了」.
高虹安蒙娜麗莎的微笑代表什麼含意?也許是心領神會了達文西法官塗抹的善液.
而法官根本在說謊,她說「針對立法委員涉及公費助理問題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並以此當作理由之一,錯誤,早在近年,七連霸立委李慶華被檢舉在二○○六至二○
○七間利用多名人頭助理詐領五百卅二萬元。此案不僅已起訴,涉案助理也被判刑,李慶華則因開庭不到被通緝至今.
法官說,「本案攸關上百名現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我覺得很可怕,這已經在扭曲貪汙治罪條例的原意,原本是保障人民的稅金不被民意代表貪汙,結果變成在保障行為人可以貪汙的權益.
而這樣的說法,也間接指涉了上百名現任立委都跟高虹安一樣涉及貪汙,因為一個人貪汙,所以大家都涉及貪汙,因為大家都貪汙助理費,所以貪污無罪,跟「大水庫」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
而高虹安案,明顯是以辦公室「公積金」制度,將應用於給付助理薪酬的公費補助助理費,當成個人零用金挪為私用,如果此例一開,才會使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消失於無形,自己的薪酬被立委挪為私用.
質疑保障助理權益的法條,幫立委脫罪,卻說成是捍衛助理的權益,可以看見這樣的裁定,指鹿為馬,隻手遮天,邪惡異常.
如果法官,硬要將議員與立委脫鉤,在細節裡頭製造出魔鬼,「議員貪汙違法,立委貪污違憲」,利用釋憲,將已經判決有罪的立委判無罪,正在判決中的立委,如詐領助理費,正在審理中的顏寬恆,也加以脫罪,未來,立委可以循用「公積金」詐領助理費,剝削助理,盡情貪汙,廣開方便法門,2300萬人民的權益,將蕩然無存,中華民國對民意代表清廉的要求,也將降低到沒有下限,無疑是替台灣開啟一個立委大貪污的時代,國會殿堂之間,禽獸食祿,食的,還是民脂民膏.
司法,是民主政治之中,監督民意代表的最後防線,民意代表監督政府,司法則監督民意代表是否貪汙,今天,法官不站在人民的角度,遏止貪污舞弊,反倒站在立委的角度,害怕他們因貪汙受罪,這樣的法官,不像是法官,反倒像鴻海的法務,根本不知自己身在何處.
無論是立法院組織法,還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他們的原意,是在保證立院與議會議事運作順暢,為人民發聲,監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而不是保證立委可以用公積金,買咖啡、做指甲、洗頭、做雙眼皮.
人民的稅金,不是用來幹這些事情用的,法官解釋法條,也不是在保障立委可以將公費挪為私用.
因為一人貪汙,難以脫罪,所以乾脆說法條違憲,廢除法條,這就是以一人之貪汙,破壞整體國家制度.
高虹安之貪汙,跟他是什麼職位,毫無任何關係,今天一個百姓挪用公司公款,尚且有罪,何況一個立委挪用國家之公費,全民之稅金?敢問法官,立委是有什麼特權嗎?可以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今天只要是貪汙犯,已經判決的案子,都可以隨意釋憲,然後推翻過去的判決,開脫現在的罪犯,連將來貪汙的人也都無罪了,這樣子釋憲的理由,合理嗎?
我第一次聽說,原來這個職位,有人第一個貪汙,所以就可以釋憲的,還由法官主動提出,這恐怕也是創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惡例吧?試問,立法院清潔人員貪汙第一例,所以要釋憲嗎?中華民國法官貪汙第一例,他可以釋憲嗎?憲法法庭是用來包庇貪汙犯的地方嗎?
所有立法委員就職前,必須由大法官引領,宣讀誓詞,
「余誓以至誠, 恪遵國家法令,盡忠 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 受授賄賂,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敢問法官,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之上,憲法賦予民意機關的職權和應盡的義務,依此原則,設計的制度和其性質你搞懂了沒有?
法官說,「合議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詢,但立法院擁有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但仍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該如何解釋,合議庭不能越俎代庖.」
真是可笑,我第一次看到身為法官,不會解釋法條,不敢解釋法條,彷彿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與其說是越俎代庖,不如說是李代桃僵吧?
從來只聽過罪犯為自己的罪刑狡辯,「我不知道、不清楚」,還沒聽過哪個法官為貪汙犯的罪刑開脫,「我不知道、我不會判」.
恐怕是看準了憲法法庭被藍白癱瘓,所以以釋憲來替藍白貪汙立委開脫.
該法官開這種惡例,首都市長貪汙首例,所以釋憲,宜蘭縣長貪污首例,所以釋憲,所有貪汙案,全部交由大法官釋憲,通通不用審.
2022年,高虹安說了一句名言,「會有人搞定司法」,法官這樣的釋憲裁定,正好坐實了這句藐視司法、敗壞司法威信的名句,自砸招牌,自毀信譽.
法貴正義,法貴公平, 人民納稅短少,課以重刑,高官立委貪汙,釋憲無罪.
如此釋憲,實令法界蒙塵,如此合議,真乃法界之恥,BROTHER.
本篇文章的完成感謝 #菲妮 #台灣國運昌隆 #南千秋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電影少女小愛 #許小姐 tomoyo的贊助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神父認為高虹安案申請釋憲大有問題,並說高虹安11月蒙娜麗莎般的神秘微笑,應該是心領神會了達文西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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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這找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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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搞定司法 當然笑啊
倘為真,這法官實在...
媒體就跟拍的時候就偷聽到他們說搞定了
搞不好有影片也可以凹是AI生成
這些人法學素養真的好好
那一掛真的給力
這個法官應該要監聽、查金流
李慶華那個是常見的人頭詐領,但高院現要
釋憲的是低薪高報(差額型詐領)
不用金流啦,台灣法律界一堆kmt黨國
思想的,會這樣對高放水不意外
不是說賴清德控制司法,哈哈哈哈,再說
呀!!都忘記國民黨之前說法院他們家開
的嗎?多少都是藍底的法官呀
低薪高報不也詐領 不然差額算是啥 立委處理
費?
又一個外行的來湊熱鬧
這咖跟台北惡棍、冰狼啥的有啥差嗎?
法官垃圾真多
高調
明顯法官就是不想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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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先上法條 立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 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25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19
[討論] 高院法官幫高虹安犯貪污罪解套嗎?高院對 高虹安犯貪污罪 聲請釋憲的理由 高院第2點理由指出,以地方民意代表判決觀之,審判實務所持見解,是否也適用於立法 委員,已有疑義,因為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 計、性質並不相同,例如,立法院是將經費直接給立委,立委決定並撥款給聘用者,但 議會則是依議員及助理每月簽名造冊,將經費直接撥款給助理。13
Re: [討論] 還好高虹安遇到良心法官承審法官的名字叫郭豫珍,也是以「實質影響力」裁定收押陳水扁與鄭文燦的知名「旗袍」 法官。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 法」第32條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210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二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性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聲4
Re: [新聞] 立委涉公費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實在不太懂這篇的重點在哪,只好請出ChatGPT幫忙了。 ChatGPT 表示: 這則新聞的核心內容是說明高虹安因涉嫌詐領助理費,被控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 法院判她有罪,處以有期徒刑7年4個月,但案件在二審審理時,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爭議 點,導致審理暫停並申請釋憲。以下是新聞的幾個重點與可能的意涵:- 鐘佳濱都說制度確實有問題了 檢察官要證明高虹安的這些金流有私人使用在非公務 否則如果只是回捐 現在的法律高虹安案已經無罪確定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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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郭豫珍拋這兩個是什麼問題?要拈花微笑?郭豫珍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 據了解,這兩個關鍵條文分別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 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 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 翻譯: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6條 跟 立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寫得差不多 結果縣市議員、民意代表常常被判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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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貪二審出庭「重組律師團」拚無重新看一遍當時高虹安二審出庭的新聞 原來今天高院法官要釋憲的訊息當時二審就已經有提過了 看來高虹安換律師主打立委跟議員制度不同的方式有點效果......看看高虹安當時都笑了 到底最後會不會變成歷史共業呢? 「而法官話鋒一轉突然表示,有兩個問題迄今沒有研究透徹,希望律師團看完後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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