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一說一 政府買超思蛋真的可以沒合約?
當然可以呀,就口頭契約咩!
答案就在民法當中
第 153 條-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之
如果看下面的範例,基本上除了民法規定需用要式契約 (例如不動產轉移跟結婚需有書面跟登記),一般的買賣契約沒有強制喔XDD
這樣解釋可以幫農業部解套嗎?
==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32-1.html
買賣契約是否需用書面形式?
發布日期:105-08-29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及說明:
簽訂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所謂要式契約的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登記」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
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契約的簽定除要式契約外,並未強制規定要用一定之方式,通常都是以契約標的物的重大性來選擇契約簽定之方式,其目的是為了要明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些是為了實體法上證據考量;有些則是具備警示功能,使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有慎重考慮的機會;有些則是基於是為了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例如證交法第十九條),又或者是為了達成一定公示的作用,或便於辦理登記等等不一而足。
相關條文: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民法第七百十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有一說一 政府買超思蛋真的可以沒合約?
: 我就不懂了
: 上億的採購案怎麼可能沒合約?
: 那預算是要怎麼支出跟核銷?
: 又哪門子的採購法可以允許這種上億的採購可以不用招標不用擬合約?
: 請40% 告訴我 沒合約到底是要怎麼核銷那筆錢?
--
當然可以 民進黨愛怎樣就怎樣 你不爽
可以去大陸
政府是吃民法的嗎
就算是民法 上億的買賣你敢不定合約?
明天党部報到
就不怕對方拿了錢跑路?
上億買賣不簽合約的,都是商業奇才,必須
來領導大家進步
政府採購法當塑膠逆?還民法咧~蠢鳥智商
果然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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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大聖與獅的合約如何處理!法律籃球夏令營潛水一陣子,爭議當天看到雙方的說法其實就想丟出來討論了,看到今天更多資訊浮出水面後,我就提出我的想法給大家討論看看,也看能不能幫我自己解惑~(以下想法未經嚴格論證,錯誤百出,如果有想法非常願意一起討論~~ 【雙方合約】 委任契約於9/1生效。這在民法上就是標準的特別生效要件。簡單來說,契約要「成立」並「有效」,須具備一般/特別成立要件,以及一般/特別生效要件,才是一個成立比並有效的契約(大一民總)。問題來了,如果是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呢? 【實務怎麽說】: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其所謂「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乃契約實質拘束力之意;所謂「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指契約形式拘束力而言…(下略)。11
[課業]112年初等考公民一題民法請教12.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即使不以書面為之,仍具法律效力? A.機車租賃 B.房屋買賣 C.限定繼承 D.同性伴侶結婚9
Re: [閒聊] 史丹利怒回:合約沒寫你是流氓?小弟我只是律師助理 專職打雜 因為跟老闆辦的案件幾乎是承攬契約出事 然後還要寫契約草稿給老闆修改 看到跟自己工作有關係的 因此發表意見 請各路大律師別抽太用力7
Re: [討論] 塔綠斑的浮木來囉本魯不是法律人,也不知道III內部兼職要走什麼流程和建立什麼實質的契約! 所以本魯用約定俗成去搜一下相關法條! 當然本魯也是一知半解! 所以特定貼上來給法律人參詳參詳!5
[問題] 108司法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29題29.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X
Re: [爆卦] 炒房建商欺負大學老師你講的是一般動產,口頭上約定就好 但口頭約定有舉證責任的問題,所以當拿不出證據時,也很難贏 不動產因為金額較大,應該用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3
Re: [課業] 借名登記契約之疑問看了這系列關於借名登記之討論串,還是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前輩們,煩請各位撥冗 指教: 一、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借名登記基本上得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範已無太多爭議。 前篇文章見解認為,因借名登記契約之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故依1
[請益] 消費借貸的貸與人非所有權人時的契約效力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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