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委可以決定誰當證人誰當被告XD
這就是黃國昌一直想矇混過關,
不敢直面的問題
故意去講「主席」決定誰能不能請律師陪同,
主席決定誰是否應該被傳喚,
再來是立委投票決定是否虛偽陳述,予以罰鍰
主席是誰?
就立法委員自己啊XDDD
還能有誰
可見的未來,
每一個調查委員會都是「政黨比例制」,
調查委員會主席將全面由國民黨跟台民黨立委擔任
民進黨想擔任去傳喚誰?
假賽啦
難怪那麼多法律學者出來反對,
哪有人這樣立法的啦XDD
民進黨的反滲透法,他們敢用投票決定嗎?
移送檢調外,還能用立委投票給你連續罰,
這是什麼小學生的立法品質啦
難怪黃國昌完全不敢出來回應這種反智立法
只弱弱的說誰雙標,誰有沒有律師執照轉移焦點
立這種法絕對是一時爽而已,
這種後患無窮的法,
即使在藍色執政,綠色多數的國會也不應該存在,
藍白真的比民進黨敢玩多了XD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3.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支持黃國昌多講一點XD
→
支持塔塔繼續讓官員說謊
投票決定喔
※ 編輯: lavarslaker (49.216.173.0 臺灣), 05/27/2024 23:22:31推
※ 編輯: lavarslaker (49.216.173.0 臺灣), 05/27/2024 23:23:01
好歹有個第三方去認定,什麼都多數黨判
→
反正有人摸頭就夠了 !汪汪!
→
這種法條誰看的下去?
→
沒有第三方 就是國會誰多數誰就有罪
→
囉
推
陳超明廖國棟光靠質詢權就電到經濟部哇哇
→
叫好幾年了 再加個調查權和表決藐視罪
→
立委不就更偉大了
推
笑死。抽抽樂哦?
→
真的很離譜
→
以後法官組成要不要政黨比例制?笑
→
死
→
這種東西叫做法案喔?
推
這次不反對,很快法官也能改多數黨決定了
推
大概目標是議會制 總統也由議會指定
→
這種法一定在未來會被改掉的 根本不
→
用多想
噓
哪來可以決定誰當證人誰當被告
→
塔綠班沒學過監察法???
小草根本沒看黃國昌的法條在瞎挺吧
※ 編輯: lavarslaker (49.216.173.0 臺灣), 05/27/2024 23:37:18推
康乃爾然後這種立法品質,國昌又壞又爛
噓
整個修法哪裡跑出來被告這種字眼,幻覺?
→
因為被告才能請律師啊
推
我投票說你說謊 你就說謊 笑死 這什麼
→
鬼
→
被調查人 不是被告 難道是證人?
推
這就跟班上投票決定誰是小偷一樣啊
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X
[討論] 苗博雅/沈伯洋自爆法學門外漢...這兩位很喜歡暗示自己有法學專業 但經此一役 兩個完全是半桶水 我先道歉一點 那就是標題有點誤導 因為我很早就知道沈伯洋是門外漢了 他解釋法條都亂講一通2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如題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29
Re: [新聞] 國會改革》表決爆衝突!民眾黨不投票 民完全沒有打算通過 而且昨天的投票也不是啥三讀決議 只是民進黨突襲想逕付二讀 事實上法案還在委員會審議中 簡單說就是想插隊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18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5
[討論] 黃國昌太剛愎自用、使良法變惡法這篇沒有要黑黃國昌 也不會人身攻擊他 純粹是談這次立法過程的態度 黃國昌還真的是剛愎自用 這次法條草案是他寫的-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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