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反質詢的處罰也是沒水準的爭執
有人在說:美國總統有民意基礎,直接對選民負責
哪有什麼接受質詢、接受國會監督、對國會負責的點點點。
我看完後也是點點點:
立法委員的質詢權就是寫在中華民國憲法裡,
怪我哦?!
怪黃國昌哦?!
怪傅崑棋哦?!
怪吳宗憲哦?!
現在就是官員接受質詢時,在那邊五四三,
例如下面這件,質詢內容,就是行政庭長施壓受命法官自上簽呈迴避承審某案件,
(行政庭長,為行政職,和審判長不同,通常由第一庭的庭長兼任)
白話文就是司法關說、施壓,
黃國昌在問司法院秘書處調查、處理的結果、需再另花多少時間,
司法院秘書長就是從頭到尾裝死:
https://youtube.com/shorts/Sb6ILXrEYVM?si=fnFta4YS3S3epL60
這種官員,當然要叫他去坐牢!
蘇貞昌的官員會反過來質詢東質詢西的,當然也要去坐牢。
就歷來大法官會議解釋,只要是法律有存在必要,但不夠明確的,
例如: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解釋文就是附條件的合憲,
即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律合憲!(合憲性解釋,請自行搜尋文章)
這種解釋,最大原因,是國會優先原則,
次要原因,是彼此都不是吃素的,沒人想要引起司法、立法大戰,
畢竟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的 組織法、訴訟法甚至預算,都在立院/國會手裹,
這也是三權分立制衡的原理設計之一。
但現在沒人知道有幾個尤伯祥在憲法法院、他們的深綠如何影響判決,
所以司法、立法 大戰是很可能的。
--
憲法又沒提到何謂反質詢,再來立法
院自己研究國外的質詢制度,可是找
不到質詢權的罰則的,反質詢更是連
類似的都沒有
既然藍白認為國外都沒有的東西要處
罰,那就自己生出定義,不然就是違
憲的
憲法的具體條文,是由立法權去訂, 通篇憲法可以直接用的,只有第8條。 定義不明的,可以文義解釋、立法解釋、目的性解釋, 立法解釋不是必須的方式。 再明確性不足,就是合憲性解釋,如我本文所寫。 以上是法解釋學/法學緒論 的東西,很初階。
歐美就根本沒有反質詢這種概念
才會窘迫到連抄作業都沒得抄 落得連
行為定義都定義不出來還硬要訂罰則
的尷尬狀況
那怪誰? 所以呢? 質詢權放給他爛? 現在塔綠班和青鳥就是這樣啊,講一堆,但完全沒有腹案, 就是一副放給它爛的講法。
上法院法官一定會問:為什麼這是反
質詢,講不出來就完蛋了好嗎
這個不用跟他認真,他認為司法院秘書處
是行政機關,書記官是行政機關,這還能
討論?
像你們這種知識水平太低的, 真的是應該閉嘴。
藍白共一直吹蔥神 結果蔥神連什麼是
反定義都講不出來
反質詢都講不出來
真的不要浪費時間
m大觀念是錯誤的,應該是不需要跟你討論比
較正確
難怪挺蔥的真的都是一些雜碎 沒半個法
律人
120法律學者vs1民事訴訟法專業,BI整個
法界找不到其他人背書,只能天天當手機
兒童洗腦信徒
那些學者都是民進黨側翼啦,吼~~~氣
氣氣氣氣
你說自己是法律人,請問你哪間學校
?你的憲法老師是誰?怎麼一大堆錯
誤的奇奇怪怪的觀念?
法界很討人厭的,就是論資排輩, 所以儘是一堆奇奇怪怪的人在當法界大老, 我欣賞的,是王澤鑑、邱聯恭這類的, 一開始被當成怪咖, 但他們以自己的作為,證明了他們的正確, 也引領了台灣法學思想快速飛躍。
寫信問你老師,他是這樣教你憲法的
嗎?
因為今天要做國會修法的人,引用美
國憲法當作理由,所以懂美國憲法的
人才明確指出,美國憲法不是這樣,
不要誤解美國憲法
引用美國憲法的,是在講聽證處罰由法院裁處, 是阻擋國會修法的人。
美國總統不直接對美國國會負責,美
國總統是直接對美國人民負責,美國
是三權平行分立而互相制衡,這是所
有研究過美國憲法的人的基本共識,
你好像搞不懂。
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恕不贅文。
不是啊,行政機關的定義都錯了,結果是
我觀念怪怪,OMG!
這樣要跟人談行政罰?
原來錯誤的觀念才叫知識水平高,你是住
羅剎海市嗎?雲臺灣人。
樓上這位壯士,我以為在立法院可以做成行
政處分已經是貼在額頭上的共識,原來你覺
得不行?這樣的確有認知差距
釋585就已經白紙黑字, 我也看不懂他想戰什麼。 看不懂中文被我講知識水平低,應該很公允吧!
※ 編輯: court0043 (124.8.35.188 臺灣), 06/09/2024 12:11:12可能又看了奇怪的圖卡,有些奇特的想法也
不意外
那xxxcv,請問司法院秘書處是行政機關嗎
?書記官是行政機關嗎?
回答這問題就好。不要扯別的。
這個我反問幾個問題,你可以翻翻條文、思考一下: 1. 你要求看某案的法庭錄影,司法院秘書處拒絕, 此時,這個拒絕,是不是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處分? 司法院秘書處是不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司法機關? 你是不是完全沒有救濟程序? (按:有權利侵害就有救濟) 2. 你是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對於你的閱卷請求, 書記官因某個理由,對卷內的某個文書拒絕你閱卷, 請問: 這個拒絕,是不是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處分? 書記官是不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司法機關? 對其拒絕的不服,是依照什麼程序尋求救濟?
※ 編輯: court0043 (124.8.35.188 臺灣), 06/09/2024 12:42:57其實是單位,到底是哪篇我拜讀一下
如果機關跟單位打錯不妨礙整體文章解讀,
我倒是覺得無妨
其實就 司法行政 是司法還是行政的問題。
※ 編輯: court0043 (124.8.35.188 臺灣), 06/09/2024 12:48:36嗯,是我狹隘了
呵呵,承認錯誤就好。機關跟單位搞錯影
響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可不慎。
你要把複雜的程序簡化成585説立法委員説
可以罰鍰,忽略幾百位學者對法案中違反
憲法基本原則,侵害人權的疑慮,那難怪
你會信國昌。
跟牛講話很累, 這是我的錯。
※ 編輯: court0043 (124.8.35.188 臺灣), 06/09/2024 14:12:36爆
Re: [新聞] 鄭文燦:立院對總統質詢權 已經踩到憲法立委在憲法上,沒有規定可以「質詢」總統的權力。 僅代表總統面對立委的質詢,沒有回應的義務, 總統可以從頭到尾行使緘默權,也不會被罰鍰或是抓去關。 但憲法明定總統該作的,就是總統憲法的義務, 又憲法明定總不能作的,也是總統憲法的義務。42
[討論] 關於第二十五條反質詢...今天齁,戰國策不知道出了甚麼毛病 給小草網軍這麼巨大的工作量,洗了好幾篇的國昌好棒棒文 先給道德長城的連結: 黃國昌:今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說:你反質詢,我要罰你錢!沒有人設計法律這麼粗魯的33
Re: [討論] 范琪斐把國昌問到鬼打牆 直播中chatGPT真的蠻可怕的 給end的看:國昌解釋很完整,但范姨有疑慮 --- Q1:叫他幫我看完整理內容如下(我都沒說訪問誰) 以下是一些關鍵點7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陳家煜 @chenjiayuh 我商學院的老師Peter Navarro正在坐牢,因為他「藐視國會」。 Navarro是川普政府裡最反中的官員,他堅信川普被作票作掉了總統位子,8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4
Re: [討論] 為什麼國會擴權是反民主啊?: : → hafat: 原本是真的有點懶的回 就當作被釣到了 我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是認真覺得和美國相比根本沒擴什麼權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美國國會的權力那麼大 哪是台灣這種白癡國 36.232.234.110 05/18 05:27 : → hafat: 會能比的 美國的彈劾權在國會 不像台灣什 36.232.234.110 05/18 05:272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2
Re: [問卦] 有一說一 為何要抓著反質詢定義清楚不放?因為人類產生恐懼的情緒 通常在疑慮之後 而無知永遠是疑慮的前提 民進黨就很會利用群眾的這種特性 煽動情緒 最終達成恐懼動員 大部分的群眾是不可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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