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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行政院長不附屬的悖論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行政院長不附屬的悖論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X 推:2 噓:5 →:41

今天最後一篇就給你了!



顯然你跟根本沒有看懂我在說什麼?



前面一堆主張副署權是制衡總統的,那是在雙首長制的前提下的推論,也就是憲法還沒

有取消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的情形,行政院長有民意支持,自得以其副署權對抗總統

但是在修憲後,已經取消立法院對閣揆的同意權,行政長變成總統的幕僚長,他的權力

完全來自於總統,他是要制衡個鬼?



更別提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總統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根本沒有否決權,則行政院長

不副署,是要否決總統什麼東西?



既然在現行的增修條文取消閣揆同意權時仍保留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則此一副署權的保

留就不能用雙首長制的理論來解釋,並將其歸納為對抗總統的權力,只能被理解為是行

政院長對立法院的制衡,因為總統沒有否決權,實際上有否決權的是行政院長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 《treasurehill》 之銘言:
: : 笑死!有人連憲法增修條文沒看過就出來耍寶的
: : 第 2 條
: :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 :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 第 3 條
: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 :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 你跟我在這種情況下,第二條第二項的副署權是對抗總統?你邏輯還好嗎?
: 行政院長的任命要行政院長副屬
: 本來就很怪
: 難道今天政黨輪替
: 新總統任命行政院長
: 還要之前政府的行政院長副屬?
: 那任命權到底是誰的?
: 就算不是政黨輪替
: 又前政府依法總辭
: 等於不存在在任的行政院長了
: 當然也沒有什副院長
: 這空窗期你找誰副屬?
: 而解散立法院的前提是倒閣
: 都沒行政院長了
: 還要副屬
: 那不就永遠解散不了立法院?
: 你拿此證明說副屬權不是制衡總統的權力
: 反而是制衡立院的
: 我担白看不懂
: 至於副屬權是不是可以像你說的這樣玩?
: 我不知道
: 畢竟也沒大法官可解釋了
: 只是就算能
: 那也是法律漏洞
: 因為這樣執政黨就可規避憲法寫死的
: 總統有義務公佈立院的法律
: 隨便政院不爽哪條就靠不副屬直接讓其失效
: 就三權分立甚至五權制度
: 只有大法官和立法院可以決定法律的效力
: 沒有聽說過可以行政院決定
: 甚至連開會都不用行政院長一人便可斷之

憲法37條就這樣規定的你是沒讀過嗎?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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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33.9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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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7:16:18

hamasakiayu 12/25 07:23所以你舉的不用副屬的事情,和制衡

hamasakiayu 12/25 07:23誰有關?是法理上根本不可能這樣設

hamasakiayu 12/25 07:23計,這才是我的重點,你完全不敢談

hamasakiayu 12/25 07:23。至於副屬能不能這樣玩?我不知道

hamasakiayu 12/25 07:23,這是大法官的問題,而現在大法官

hamasakiayu 12/25 07:23也無法處理。但可以讓行政院長一人

hamasakiayu 12/25 07:23,甚至連法定會議也不用,就可以直

hamasakiayu 12/25 07:23接決定一條法律的效力,那絕對是法

hamasakiayu 12/25 07:23律漏洞

跳針王?你看不懂中文? 我明明說的是限制副署權,不是取消副署權 而且你既然這麼厲害,那要不要藉解釋一下為什麼增修條文在取消閣揆同意權 行政院長變成總統的幕僚長之後還要保留副署權 這根本不是雙首長制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7:28:3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7:32:29

banmi 12/25 07:38照你的寫法,憲法裡根本就不用提到副署權

banmi 12/25 07:38了。

hamasakiayu 12/25 07:38你看不懂就認,我又不會笑你。我不

hamasakiayu 12/25 07:38是在談能不能,我是在談該不該。行

hamasakiayu 12/25 07:38政院長一人靠副屬可否定立院三讀通

hamasakiayu 12/25 07:38過的法律,是不該存在的。如果該,

hamasakiayu 12/25 07:38那麼憲法不必明定總統有義務公佈之

hamasakiayu 12/25 07:38。反正都一人決定,行政院長又是總

hamasakiayu 12/25 07:38統任命,幹嘛分權?意義何在?

???????? 有人高中公民不及格喔! 憲法本文就是這樣設計,你看不懂就不要跳針好嗎? 高中公民與社會 - 副署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令,需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部分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副署,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 同意之人員任免命令等。

指的是行政院長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文件的時候,必須於文件上簽署姓名,否 則總統公佈命令為無效。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以及解散立法院則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7:40:55

hamasakiayu 12/25 07:40且台灣的雙首長制特別畸形又不是第

hamasakiayu 12/25 07:40一天了,這也能讓你說嘴?

都已經不是雙首長制了還留副署權幹嗎?你解釋是不出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7:43:03

aragorn747 12/25 07:42該存在啊 只是你故意不提被白藍搞爛

aragorn747 12/25 07:42的大法官作用

ImBBCALL 12/25 07:43啊修憲搞到不能再修憲不就立法院搞的,

ImBBCALL 12/25 07:43你以為他們多有有水準

hamasakiayu 12/25 07:55還在跳針 ,怎麼解釋,輪不到你,

hamasakiayu 12/25 07:55能不能也不是你說就有用,單純這件

hamasakiayu 12/25 07:55事就是不該,就算是總統制的美國也

hamasakiayu 12/25 07:55要送回國會覆議,從沒有一個人不副

hamasakiayu 12/25 07:55屬就可以決定法律效力的方式

笑死!你一定沒讀過憲法增修條文吧! 第 2 條 ......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第 3 條 ..................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可同時有副署和覆議二個選項,照你這種說法,第二條第二項就是白定的, 直接取消副署權保留覆議就好了嗎?為什麼不取消? 你跳針了半天都還沒正面回答這個問題 更別提依照現行體制,立法院還有倒閣權,你藍白怎麼不倒閣呢? 如果藍白真的是多數,倒閣之後就可以罷免總統哩,怎麼不作? 然後美國的覆議是要2/3才能維持原案,而我國只要過半就好 你拿絕對多數的美國覆議來跟相對多數的我國覆議相比 你腦袋沒有問題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8:04:26

hamasakiayu 12/25 08:10覆議和副屬都搞不清楚,真的笑死

笑死!是你自己說只能走覆議不能拒絕副署的啊! 怎麼作賊的還喊抓賊哩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8:13:32

hamasakiayu 12/25 08:12現在你的意思是,行政院長一人就有

hamasakiayu 12/25 08:12權力否決法律,且你認為合理。這走

hamasakiayu 12/25 08:12法是覆議?美國總統都無此權力

再說一遍 1.覆議和副署都是憲法增條文明定的選項,照你的說法就是否決副署的選項 2.美國覆議門檻是2/3,我國只有過半,如何類比,如果你要把我國的覆議改成2/3, 那走覆議一點問題都沒有好嘛!可惜現在不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3.92 臺灣), 12/25/2024 08:16:51

ImBBCALL 12/25 08:24笑死 附署的原始意涵被顛倒成這樣

Orisinal 12/25 09:47附署只是當初憲法本文的產物,因為當時

Orisinal 12/25 09:47行政院長還要立法院同意,對立法院負責

Orisinal 12/25 09:47;所以需要院長附署,如果行政院長不同

Orisinal 12/25 09:47意立法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同意後就走

Orisinal 12/25 09:48覆議程序。問題是現在行政院長已經跟立

Orisinal 12/25 09:48法院脫鉤,行政院長任免都看總統高興,

Orisinal 12/25 09:48你為何反而認為附署能夠有實質的權力可

Orisinal 12/25 09:48以阻擋法律案生效?換個角度想,總統都

Orisinal 12/25 09:48擋不住了,你區區行政院長就有否決權,

Orisinal 12/25 09:48不覺得制度上很矛盾嗎?這樣立法院等於

Orisinal 12/25 09:48沒有立法權,何來最高立法機關?反正行

Orisinal 12/25 09:48政院不爽就不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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