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
: 國中公民 - "刑事責任"
: 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就必須負起刑事責,
: 接受刑事制裁的處罰。
: 刑罰可分兩種,為主刑和從刑。
: 主刑:又稱本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 從刑:又稱附加刑。須附加於主刑而科處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 我的問題是,依什麼"刑法"?
: 追訴什麼"刑事責任"?
: 這個立法寫得七零八落的,
: 聽說是康乃爾法學博士跟慕尼黑法學博士私底下討論出來的?
: 連觸犯哪條刑法都寫不出來,還硬要加上去,北七喔。
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
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
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以一般受規
範者所得理解及預見之標準解釋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及第七九二號解釋參照)。
」,對於妨害貴院調查權行使之行為是否適合以「刑罰」方式處罰,建請參考上開
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考量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俾符罪刑法定主
義、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草案所提藐視國會刑責是否適合於刑法規範:
因本章之罪規範對象已屬特定,構成要件所涉及之「聽證
會程序」、「質詢」、「總質詢」、「反質詢」、「詰問或對質」之定義及內涵,仍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判斷,故草案所提藐視國會刑事責任是否適合於刑法規範
,仍須斟酌。
四、草案部分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草案一修正條文第 141 條之 1 第 1 項「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第 2 項「就重
要關係事項」及第 3 項第 4 款「密意事項」、草案二修正條文第 141 條之 1 之「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事涉罪刑法定,宜具體明確,列為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
簡單的說就是
不符罪刑法定主義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不合比例原則
能夠把這些原則全部都違反
不愧是
慕尼黑法學博士翁曉玲
康乃爾法學博士黃國昌
討論出來的法案
果然顛覆我們這些淺薄之人的法學知識
厲害呀!
--
心を燃やせ
--
等等應該就有新聞,違憲還出動網軍叫屁
是呀..博士什麼都不懂..就塔綠斑最懂
兩個廢物博士 一個只會賣論文 一個只會看門
這兩人之前的領域是啥啊
沒用啦 會有藍白糞以為沒釋憲過
記得去美國還有英國釋憲 可以丟臉丟到國
外
可憐哪,英美法是採判例的! 還去英美釋憲勒 到底是誰丟臉呀!
真的有夠強 法律人的雷點一次踩光
很符合喜歡包牌的個性
尤其翁好像還是公法領域的吧
好了啦,面試結束你合格了
公法的不是應該最在意這些原則嗎
然後這粗糙的東西居然還過了
翁是中國再教育回來嗎?
難怪是浮動訴訟標的大師
會估狗的都知道有法案有問題 只有五毛網軍會護航法案很讚啦 C D cow
現在垃圾藍白就是先過再說讓藍白糞高潮
之後違憲就會打哈哈過去 都DPP的問題
靠腰 樓上喊英美釋憲的臉好腫
通過的刑罰內容有嗎?
委 員 翁 曉 玲 等 1 9 人提案 第一百四十條之一 於立法院接 受質詢時,無故缺席、拒絕答復 、拒絕提供資料、為虛偽不實陳 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 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 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 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 ,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4:30:59審完了?
立法不就是要通過? 還是根本就是寫出來亂的? 這種立法品質 提出來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連司法院都不想解釋 直接叫那些廢物立委去看釋憲文 可憐哪!法學博士寫這種法案 慕尼黑跟康乃爾會被笑死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4:42:01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4:42:27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4:44:54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4:46:01連我這個理組法盲都覺得哪裡怪怪的
141-1 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什麼
?
141-2 就其所知的說法也太籠統了
反質詢的範圍包含詢問必要資訊嗎?
還是只要反質詢就不行
刑法141修正案提案人有康乃爾法學博士??誰
啊,叫出來罵
https://cnews.com.tw/232170521a02/
《藐視國會罪》二讀通過 吳秉叡批黃國昌法學畢業真是蒙羞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0305edi047藍營推「藐視國會罪」黃國昌響應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4739國民黨團擬推「藐視國會罪」!黃國昌稱方向一致
https://watchout.tw/reports/FAYBZh6eceCb4szHdsTf如果立法院擴大「聽證調查權」、增設「藐視國會罪」會有什麼問題?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5:44:18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5:49:04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5:49:33 ※ 編輯: ms883050 (223.137.169.113 臺灣), 05/21/2024 15:52:36刑141提案人有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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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13
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9
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4
Re: [問卦] 公然侮辱除罪化? 憲法法庭宣判結果曝光就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的內容來看: 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 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3
Re: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你把所有的東西混在一起談了 讓我們一個一個來 首先是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至少要使得相對人可得而知、司法可以審查 而這樣的要求是來自用憲法上法治國原則對於立法院的立法行為的要求2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若欲敦促修法 可能須考慮、面臨的困境、難題如下: ACG族群人數有多少? 保守派或 擁護、抱持著傳統倫理道德價值觀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1
Re: [新聞] 釋憲判決再替毒販鬆綁!販賣第1級毒品無補充一下「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的理由節錄: ─────────────────────────────────────── 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與原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對於因犯罪行為而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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