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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議員配合款-民主政治怠惰下的畸形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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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zzzzz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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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配合款

這種行政向立法輸誠低頭的自肥款項,根本現代養廉銀,不,是養貪銀

美其名是為了加速小型工程建設的公文進度,那麼問題來了

為何公所乃至縣府,小型工程建設會曠日費時?有沒有行政怠惰的根本問題?

又為何不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反而把責任推給民意機關,讓立法逾越行政事務?

這種行政不行政,立法不立法的畸形預算經費,難道不是台灣民主政治的悲哀嗎?

地方父母官為了預算不被杯葛,用如此官員議員皆大歡喜的方式勾結

還能用來持續穩固地方樁腳,各取所需

反正花的是百姓的錢,又有誰在乎?


以下來自維基百科解釋
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8%AD%B0%E5%93%A1%E9%85%8D%E5%90%88%E6%AC%BE

議員配合款是台灣地方縣市政府編列預算的一種項目,提供經費供議會議員任意決定如何使用。縣市政府編列議員配合款有助於議會通過預算,但提供經費供議員任意運用。

起源

「議員配合款」可追溯至台灣省政府時期為因應各地方緊急需要而設的「小型工程建設經費預算」。省議員視各選區之需要,可直接向省府各廳處申請動支。此可縮短行政作業流程,加速撥款。

後來,各地方縣市政府陸續比照辦理,在年度預算內編列部分經費供縣市議員運用。名稱也有所謂「基層建設配合款」、「議員小型工程建議款」、「地方小型工程配合款」等。現今議員配合款一年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元,全台灣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每年總額近40億。

現況

因議員配合款,縣市議員等於除了薪水之外,還有一年幾百萬到上千萬的經費可供自由使用。台中市2020年的議員配合款高達6億3千萬元,最高為國民黨籍副議長顏莉敏,用了7659萬元公帑。

全國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1年有5億3901萬花在全台各地方「社區發展協會」(也有在選舉動員常被運用),另外有3億多給了「農會」,還有「體育協會」和「宗親會」、「功德會」、「健身會」、「早起會」。

因議員配合款像是政府編預算收買議員支持預算審議一樣,有的縣市「宣稱」取消議員固定額度,如台北、台南、高雄市議員聲稱只有「建議權」,有些縣市保留不成文額度,雖改稱「建議款」或「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但內涵不變。

評價

「議員配合款」可讓議員用於偏遠地區所需的零星建設,如改善排水溝、道路整平等小型工程。配合款有助於縮短行政流程,「例如地方人民想蓋座橋,去跟里長反應,里長跟里幹事說,然後再去跟公所報,公文呈上去不知道要多久。但之所以找議員比較快,就是只要靠一個會勘,把各個單位的人都找來,案子馬上就直接擺到縣市長桌上了!」。

另一方面,議員配合款讓議員可以自己動用公款,引發議員跟受利益者之「利益輸送」質疑,也容易產生回扣等弊案,被批評為利益分贓。監察院2011年有調查報告指出: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審議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執行者,有違「行為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法理,不符分權制衡機制。配合款制度是地方派系壟斷、分配資源的重要工具,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多年來數次發函地方政府,要求不可編列定額配合款,並應定期公布「議員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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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00701/13 18:00不曉得國外是不是也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