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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18歲公民權修憲未通過 時代力量主張直接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18歲公民權修憲未通過 時代力量主張直接作者
stayina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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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k7931 (1.68米級巨人)》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859550
: 2.新聞來源︰聯合
: 3.完整新聞標題
: 18歲公民權修憲未通過 時代力量主張直接修法落實

: 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18歲公民權完全可以透過修法來實現,而且,在嚴謹的憲法學理
: 分析、正確的憲法解釋下,18歲公民權的修法也不會違憲。已經有專家學者指出,憲法第 1
: 30條關於年滿20歲的國民有選舉權的規定,應該被解釋為對於立法者「制定年齡限制的上限
: 」,立法者不能往上調高到例如21歲,但是可以往下調到18歲。

這種解釋憲法的方式真是搞笑
拿民法那種朝向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法律的思維
來解釋憲法
根本就是對於憲法的無知
嚴重違背法治國的立憲原則

憲法是根本大法
這根本尤指 人民基本權利 而言
解釋憲法
必須對於 基本權利的本質 有充分的認識
否則 貽笑大方不說
國家根基大亂 各黨各派自創釋憲
解放軍也不必擾台啦 可以直接入台了

政治權利本就需要一定年齡以上才可擁有
這是來自啟蒙時代對於 成熟公民 的思想
只是當時還有財產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就是二十歲 不多不少 一滿二十歲
而且沒有其他諸如受監護或犯罪等例外情狀
每一國民就擁有選舉權
如果選罷法說 二十一歲有選舉權 就是違憲
十九 歲 也

憲法是根本大法 所以 法條說什麼就是什麼
二十歲就是二十歲 二十三歲就是二十三歲
年滿四十歲 就是 四十歲
各區域選出代表一人 就是一人
每四年就是每四年

後人可以靠夭的地方 幾乎就只有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哪些自由權利應保障 後人可以靠夭一下
要不就是 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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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ko3412/24 18:50不就吃定這屆大法官都是綠狗,釋憲一定過

Rattlesnake12/24 18:53依據這部憲法 臺灣大陸的確屬於同一國

kougousei12/24 19:38依照這屆大法官的個性(?) 比較有可能的解釋

kougousei12/24 19:38是用憲法本文去解釋增修條文門檻過高違憲

kougousei12/24 19:38但不太可能直接解釋18歲公民權